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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鲁晚报:真假金融玫瑰立案,假玫瑰是世纪佳缘骗子黎雨馨黎桂华
打击骗子人人有责世纪假缘官网封号的一个广西女骗子的故事, 真假“金融玫瑰”网络开战,假玫瑰原来是世纪佳缘多年骗子黎雨馨 淄博女子对新浪微博提起刑事诉讼 诉其诽谤侵权 核心提示: 今年3月,新浪微博用户“金融玫瑰”一纸诉状再次将新浪微博起诉,而她做出的决定,是刑事诉讼新浪微博诽谤侵权。 网络从无到有,如今在很多人的生活中已变得不可或缺,其在带来诸多方便的同时,也携带着争议和侵扰。 2012年,济南民警孙健状告新浪微博没有处理自己被网友谩骂侮辱的评论,新浪败诉并向孙健赔礼道歉一周;今年1月,上海越剧院三名编剧演员微博上遭遇诽谤,状告新浪微博,得到法院支持;两个月后,新浪微博用户“金融玫瑰”一纸诉状再次将新浪微博起诉,而她做出的决定,是刑事诉讼新浪微博诽谤侵权。 在法律尚不支持网络服务商负刑事责任的当下,刑诉微博第一案能否开启网络秩序纳入刑法的大幕,揭开法律与网络秩序管理的新局面?? 真假“金融玫瑰”网络开战 3月19日,笔者在北京见到了新浪微博用户“金融玫瑰”刘擎。刘擎向笔者展示了两摞起诉材料,材料中记载的多是她在网络上受到诽谤和辱骂的证据,随后,刘擎向笔者详细讲述了其刑诉新浪的前因后果。 刘擎2011年供职国投信托期间,她在新浪微博上注册了“金融玫瑰”的网名,经常在微博上发布一些对金融问题的见解。渐渐地,“金融玫瑰”这个名字在业界有了些名气,刘擎的粉丝数量也涨到了10万。 “‘金融玫瑰’这个网名是在2011年出名的,我也以这个名字注册了好多社交网站,积攒了一些人气和朋友。”刘擎说,在2012年底,网友的提醒让她注意起了网络侵权的事情,“我的一个朋友告诉我,在BaiDu贴吧上也有一个‘金融玫瑰’,此人声称在一个叫银万投资的公司供职,正在贴吧里发帖寻求投资理财者,号称年收益高于30%。” 虽然感觉这个发帖人可能是蓄意以“金融玫瑰”的名字来赚取公众眼球,但刘擎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还是不能做出什么回应。“后来又有几个朋友给我说了同样的事,这个人不仅在BaiDu贴吧里,还在人人网等社交媒体以‘金融玫瑰’的名字发布募集资金的信息。我的不少粉丝还给我留言,问是不是我发布的。”为了避免不必要的误会,刘擎在自己的微博上公开声明,并未发布过类似的融资信息,“我在微博上说明那个‘金融玫瑰’不是我,但也没证据说那个人发布的信息是假的。” 就在这条澄清消息发布不久后,一场网络骂战开始了。 “我记得很清楚,2013年3月份,一个网名叫‘Ashely雨馨’的人,开始在微博上骂我,当时我并不知道这个人是谁。就通过她的个人档案进行了调查,最终我确定这个人就是那个假的‘金融玫瑰’。”刘擎说,通过调查,她发现此人也曾在银万投资工作,并称是该公司的副总,同样曾在网络上发布过募集资金的消息,事到如今,刘擎认为自己碰到了李鬼“金融玫瑰”。 骗子黎桂华2013年害怕承担法律责任改名黎雨馨, 照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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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诉网络服务商的案例已有不少,刑事起诉的这还是头一次听说,不过按照目前刑法关于诽谤罪和侮辱罪的司法解释,这样的起诉恐怕法院不会受理。”山东正大至诚刑事部主任英宏律师表示,受网友关注的第一起刑诉网络服务商案,极可能会被法院驳回。
针对于目前网络秩序约束较少,互联网上侵权事件频发的现象,2013年9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了《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符合诽谤罪中“情节严重”的规定,触犯刑法。然而,英宏认为,即便如此,网络服务商或许依然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刑事案件的界定是十分严谨的,先不说这起案件中是否达到了‘情节严重’的程度,仅从法律条文来讲,诽谤罪和侮辱罪的犯罪主体,针对的都是自然人,机构、法人不适合这项罪名,新浪网络服务商作为机构,根据刑法对诽谤罪的规定,不承担刑事责任。”英宏认为,目前网络服务商作为中间人,如果在其运营的平台上发生了侵权事件,只能按照侵权程度,以及是否违反其管理条例,来判定网络服务商是否民事侵权,但不应承担刑事责任。 逃离刑罚网络秩序难束缚?? 虽然在新出台的网络诽谤罪司法解释中,诽谤罪针对的犯罪对象并没有进行改变,但刘擎与其律师认为,两高的司法解释也没有明确排除机构的刑事责任,微博运营商应该担负相关责任,所以会坚持上诉。 在网络诽谤犯罪日益简单和低成本的情况下,运营商到底是否应该担负一定责任,在法律上还未有明文规定,但相关法律人士认为,为规范网络行为,可能会有新的法律条文出台。 “现在法律还没有专门针对网络服务商在诽谤侮辱罪中,是否承担刑责进行详细规定,这也是因为有所顾虑。”国家法官学院刑法部主任袁登明在接受本报笔者采访后表示,刘擎上诉的形式意义远大于其实际意义,“或许会拉动进一步规范网络秩序的进程。” 袁登明认为,目前之所以网络服务商入刑难,是出于对网络发展现状的考量,“我国网络发展还在初级阶段,法律上应该鼓励和保护产业的发展,出台严格法律条文,需要等到网络发展进入成熟期。其次打击网络谣言诽谤,与保护公民的言论自由会存在一些冲突,这也是目前相关法律没有出台的主要原因之一。” 那么,网络服务商是否就会在法律上立于不败之地呢??袁登明告诉笔者,仅就诽谤罪而言,网络服务商确实存在定罪难的问题,“诽谤罪要求必须是捏造的事实,那么网络服务商首先对于用户发布的信息是否为捏造的难以判断,就算是收到了举报,也没有资格进行调查,这需要司法部门介入。其次诽谤罪要求明知是捏造的事实还进行传播,那么即便服务商传播了消息,他们是否是明知的,也无法判断。因此在目前的法律框架下,网络服务商还不会承担刑责。” 但对于刘擎做出的起诉决定,袁认为有其特殊的意义,“网络服务商明知消息带有侮辱性字眼,还继续发布,肯定是有责任的。这个社会中没有为所欲为的自由,刑事起诉其侮辱罪,也未尝不可。这样的行为会对净化网络空间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我想将来对于网络服务商肯定会出台更加细致的法律条文,或许网络服务商也会要担负一定的刑事责任,而不仅仅是赔点钱道个歉的民事责任。” 本案已经立案,正在审判,等待结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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