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公安局不作为造12年的冤案

[复制链接]

1

主题

-1

回帖

1

积分

新手上路

积分
1
ssaurabi 发表于 2014-7-12 11:54: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举报﹑控告书
  一﹑举报﹑控告人
  金哲,男 1965年生,住辽宁省营口市老边区
  工作单位:原辽宁吉利房地产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18663933883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
  二﹑被举报﹑控告人
  诈骗犯营口市聚源商贸总公司董事长赵春根;
  2002年5月应营口市聚源商贸总公司董事长赵春根的邀请,本人带着韩国客商到营口考察土地开发事宜。赵春根带我们看了所谓赵春根的两宗土地。当我们问到该土地有没有抵押﹑担保等瑕疵问题时,赵春根很坚定的说没有。5月底我把赵春根的两宗土地及赵春根介绍给了辽宁省吉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是2002年6月11日吉利公司与赵春根签订了买卖合同,签此合同时赵春根向吉利公司提供了土地使用证件。并且按合同吉利公司付给了赵春根40万人民币。赵春根也按约定给吉利公司办下了土地开发必要的政府部门的各种假许可证。如:站前区,市计委各项批复;固定资产投资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等。
  注:在办理以上政府批文与许可证时:营口市土地与规划管理局违法违规的出具了虚假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按法律规定被法院查封的土地没有解封前土地规划管理部门不能出具许可证。2003年3月份我们从土地规划管理局一位姓韩的副局长处了解到,当时赵春根到土地规划局要求开具许可证。土地局告知赵春根土地查封状态下不能开发。后来某副市长与市政府某秘书长到现场开现场会议时指示:为了招商引资,给韩国客商提供方便,让土地局变通一下,随便应付吉利公司即可。在某副市长与某秘书长的指示下,土地局开具了假许可证。市发展计划委员会无权对外资企业和投资额超亿的固定资金投资项目下发投资许可证,只有省计划委员会有权审核批准,但营口市发展计划委员会也是违规﹑越权开具了固定资产投资许可证。
  2002年8月份,吉利公司该项目部进入营口土地现场办公,开始对现场勘探,并委托沈阳设计院设计。后吉利公司工作人员2002年10月份得知该两宗土地可能被查封的消息,于是我代表吉利公司向赵春根责问,赵春根带着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一位姓李的庭长,当面解释和证实该两宗土地没有任何问题。如果被查封,政府部门和土地局怎么能给出具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各种许可证呢??赵春根知道我们对土地有疑虑的情况下,又主动向吉利公司提出修改合同。
  于是在2002年11月18日签订了第三份合同,合同承认已交付土地转让金40万元的前提下,签订合同的内容改变成合作性质。并声明2002年11月18日前签订的合同与补充的协议内容不一致时按第三份合同为准。按约定吉利公司在补充协议签订的第二天,即2002年11月19日又向赵春根支付人民币36万元。不足的4万元赵春根同意从金哲个人的借款中抵补。赵春根在2002年11月30日向吉利公司提供了已更名成吉利公司的两宗土地的假土地使用证复印件。按约定吉利公司2002年12月13日在沈阳市商贸饭店支付给赵春根人民币200万元现金,赵春根用商贸饭店的信纸开具了欠条。当时我们要求开具土地转让金收据,赵春根说晚上回营口后开具正式收据。于是我们一同去了营口,到营口后我们又提出了开正式收据一事。赵春根说:会计和出纳不在,等明天再说。等到第二天,又说自己忙要办其他事情。再以后一提起正式收据时,赵春根发火了,说:欠条和收据有什么不同!!到时候我给你们提供土地使用证不就行了吗。
  在此以后,赵春根并没有按合同向我们提供土地使用证原件,也根本不可能提供,因为该两宗土地早已被省高院查封。
  2003年3月份吉利公司得知此消息后,第二天我向赵春根质问,赵春根回答:再有一个月查封令就解除了。但赵春根的这些话也只是谎言。2003年5月份我们已经从营口市土地局一位副局长那里调取了高院查封令复印件和土地局开具虚假许可证的内幕。并开始向赵春根要求索赔和退还276万元人民币。直到2003年11月在赵春根拒不退款的前提下,向沈阳市公安局经侦队控告。
  沈阳市公安局在2003年12月23日到辽宁省高院执行局调取了所谓赵春根两宗土地的1999年已被查封,并且至今还没有解封的证实材料。这恰恰证实了赵春根在2003年12月份之前对查封的土地无权对外签订有关土地的合同,更不能擅自收取土地款。
  2003年12月23日,沈阳市公安局到省高院执行局调取了土地查封证实材料后,第二天即2003年12月24日营口市经侦支队李某等警官到沈阳市公安局经侦支队,要求案件移送营口市公安局,移送理由为:赵春根有1.2亿的鞍山证券案在营口市公安局立案。于是沈阳市公安局2003年12月26日将案件移送到营口市公安局。
  注:辽宁省高院执行局某法官把沈阳市公安机关侦察的案件消息透露给了犯罪人赵春根。
  营口市公安局李大志等办案人,以根本就没有在营口市公安局立案的鞍山证券案为由,为了保护案犯李春根,把案件从沈阳市公安局调到营口市公安局。
  2003年12月26日营口市公安局把案件调移到营口市后,直到2007年6月29日,本人无数次向营口市公安局询问案情,办案人李某,营口市公安局信访科询问案情;并向辽宁省公安厅警务督察处公安部督察局﹑营口市检察院﹑营口市政法委等部门反映营口公安局经侦队延误办案的行为,但营口市公安局没有任何答复。
  近四年的时间里,毫无音讯的情况下,本人又一次到营口市公安局信访科,直接给营口市公安局局长郝红军﹑营口市委书记程亚军反映情况,在程亚军书记的过问下,营口市公安局主管经侦工作的副局长栾奕,于2007年6月接待了我们,并说明了案件:你举报的案件早在2004年4月份,朱良局长在的时候,朱良局长批示的《不予立案》;卷宗里有市政府郝副市长与中级人民法院赵副院长的证实材料,证实吉利公司在明知赵春根的两块土地被查封的前提下,给赵春根土地款的;营口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因为找不到举报人金哲,所以未能下发《不予立案通知书》。解释后让我到经侦支队领取通知书。
  2007年6月29日,营口市公安局经侦队给我发下了《不予立案通知书》。
  注:营口市公安局下发的通知书有以下几点问题:
  本人举报的时间为2003年11月,移送到营口的时间为2003年12月26日,可通知书上用不同笔迹填写的举报时间为2007年6月15日。
  通知书中不予立案的理由为:证据不足。我在举报材料中提供的证据如果不足的话,沈阳市公安局、省经侦总队为什么认为证据确凿呢??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也认为是诈骗案,公安机关让我到市公安局举报,营口市公交局又为什么举报4年来没有找举报人了解情况,更没有让举报人补充证据??
  2007年7月初我到营口信访科信访时,刘科长说通常情况下《不予立案通知书》上应加盖经侦支队章。正因为加盖了公安局的章,信访科以不能凌驾于市公安局的理由,不受理信访。
  营口市公安局以联系不到的虚假事实为由,举报3年6个月后,才给举报人下发了《不予立案通知书》。
  2007年6月29日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在2007年7月上旬我又到营口公安局行政复议科,接待警官以通知书上盖有公安局的章为由不受理,让我到上一级公安机关。我又马上到营口市公安局信访科,信访科也以同样的理由不受理。正因为营口市信访科不受理信访,不出具信访意见,省公安厅信访处按信访条例规定不受理上访。
  我在2007年7月~2008年1月,先后去省公安厅信访处﹑省公安厅经侦总队上访,信访处让我带营口市信访科的信访答复意见到省公安厅上访举报;又去了营口市公安局信访科要求出具信访意见,营口市局信访科一位副科长还是说不能出具任何书面的意见书;再一次到省公安厅信访处,并把在营口市局信访科答复时的录音﹑录像材料与上访信交给了一位姓孙的女警官;女警官接到材料的同时,明确告诉我并没有受理上访,只能把材料留下后向领导请示;又到省公安厅经侦总队举报,辽宁省经侦总队接到举报信后,在2008年9月份,让我到经侦总队来一趟,一位副处长当面说明了案情,说:我们以内部督办的程序已经要求营口市公安局对该案说明,但营口市局根本不理睬,内部督办的程序力度小,让我又到省公安厅信访处走上访程序。并且说:《不予立案通知书》上有营口市公安局的章,省公安厅信访处应该可以受理上访,走上访程序的话,营口市局必须要在规定的期限内给予结果。我在这种情况下,在2009年3月6日以挂号信方式把上访材料寄至公安厅信访处。在2009年5月向经侦总队咨询案情时,经侦总队告诉我:我的案件已经列入6月底之前必须解决的重点疑难案件。
  7月初,我又向省经侦总队咨询案情结果时,省经侦总队一位副处长又让我到经侦总队来一趟,并当面告诉我;营口市公安局提供了营口市政法委出具的案件剥离意见,意见中提到是经济纠纷案,合同双方都有损失,该案不归公安机关管辖的意见。当时在场的经侦总队的几名警官对营口市公安局的做法非常气愤,并且说:涉及营口市公安局的四个经济案件,都让营口市政法委给剥离了。经侦总队虽然同情我,但没有办法,只能上报到法制处,让我到法制处再咨询结果。2009年8月份省公安厅法制处的姓景的警官通知我,我没能走上访程序,我的案件只能例入了公安厅重要疑难案件排查活动。因为营口市政法委把案件剥离了,公安机关无权过问此案。并且让我走法律程序,即让我到检察机关走立案监督程序。
  我在2009年9月10日的厅长接待日到营口市公安局信访科上访,但营口市公安局信访科接待人员马上就认出了我,根本就不让我见局长。之后我在互联网上反映。郝局长回信中明确拒绝了上访。2009年9月11月,我找到营口市检察院的一位检察官咨询:如何到检察院举报??又应该到哪个部门举报??一事时,该检察官说:赵春根在营口的人际关系网不仅有市政府﹑市委﹑公安机关﹑法院还有检察机关﹑已升迁到省级公检法与政府机关的原营口市的部分官员的人际关系也大有人在,市公安局和市政法委能够把如此证据确凿的刑事案件不予立案和剥离,就是徇私枉法。既然有市政法委的案件剥离意见。辽宁省检察院办理该案更有利、更合适。
  在后来的几年时间中,我先后向营口市检察院﹑省检察院﹑省纪检委﹑省政法委﹑中央政法委﹑中央纪检委﹑最高人民检察院等部门举报﹑上诉,但至今都无音讯。
  三、举报、控告请求
  请求纪检委、政法委﹑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启动纪检、立案﹑监督法律程序;
  1.依法缉拿诈骗犯赵春根,追回赃款。
  2.查处与该案及赵春根有关的包庇、受贿、渎职、妨碍司法公证、伪造公文、徇私枉法的政府公职人员。
  举报、控告人:金哲
  电话:186-6393-3883
  2011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