泣血的控诉,韦耀武是如何被洛宁县政法委书记张廷璞包装为“黑社会老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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蔷薇oV 发表于 2014-7-8 14:04:07 | 显示全部楼层
惊天奇案,洛宁好支书韦耀武莫名其妙被政法委书记张廷璞包装为“洛宁县黑社会老大”,从此洛宁县人心慌慌,国家级贫困县洛宁开始一场噩梦。
  洛宁县“公、检、法”在政法委的领导下,不惜被背上老百姓唾骂!!开始昧着良心一条龙的制造“惊天冤案”!! 洛宁县宁刑初字第166号刑事判决书,就这样出现了。
  一、本案件伊始就肆无忌惮践踏法律
  洛宁县公安局2012年2月27日向社会发布的“拂晓行动”亮剑洛宁 拉开龙年除恶战幕”、 “洛宁县韦耀武涉黑团伙案件侦办情况通报”。按照通报:2月22日凌晨,在洛阳市公安局的指导下,洛宁县公安局400余名民警兵分多路,雷霆出击,展开了声势浩大代号为“拂晓行动”的集中抓捕行动,对排查出的29名主要犯罪嫌疑人进行捂窝抓捕,其中20名犯罪嫌疑人已落入法网,目前,有19名犯罪嫌疑人已被刑事拘留。
  根据起诉书,此案在2012年5月才以“涉黑”立案。就这样在没有正式“立案手续”的情况下,就对无辜当事人实施抓捕。典型的徇私枉法。
  二、判决书公然与国家法律“叫板”, 为了达到对我定罪的目的,公然而采用“违法证据”
  本案件存在先抓人,先按照领导指示给当事人扣上罪名,然后不遗余力网罗证据。在没有“案件登记”、“立案”的情况下,侦查机关胆大妄为、肆无忌惮威胁、恐吓老百姓,逼迫他们充当所谓的受害人。
  原判决书P83:“关于辩护人提出的在立案前调查的证据属违法证据的辩护意见,根据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公安、检察或者审判机关对立案材料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报案、控告、举报的单位和个人提供补充材料,或者要求他们作补充说明,也可以进行必要的调查。因此,公安机关在立案前的调查是合法、有效的。”
  判决书故意将“案件受理”前置程序遗漏,仅仅保留“案件立案”。按照公安部1998年35号令《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安机关接受案件时,应当制作《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作为公安机关受理刑事案件的原始材料,并妥善保管、存档备查。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安机关受理案件后,经过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由接受单位制作《刑事案件立案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 本案件的刑事案件登记表,其中领导批示,任安生局长。由此明确了各个案件受理和立案的具体时间。
  依据《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一切违反程序规定的证据都不能够作为刑事案件证据。所以,原判决书公然冒天下之大不韪,置广大无辜农民不顾,为洛宁县公安局、检察院撑起违法“保护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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蔷薇oV 发表于 2014-7-8 16:40:27 | 显示全部楼层
尊敬的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领导:
  我叫张红乐,别名‘张老四’,男,洛宁县陈吴乡大原韦寨村大队十组,我因涉嫌‘聚众斗殴’于2012.2.23日被洛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30日被批捕。2012年5月29日因发现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组织罪名被重新计算羁押期限。2012.11.28经洛宁县法院一审判决,被认定我犯聚众斗殴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至我被刑事拘留到我放出来,实际上我整整无辜住了十个月,对此我认为洛宁县法院一审判决书认定事实不清,所用法律不明确,特此我依法提出上诉。但是洛阳市中院办案人员于2013年元月31日到洛宁找我谈话,要我和程大军等人不要上诉,要求我们立即撤诉,还堂而皇之的说:此案就是上诉,洛阳中院也不会开庭审理,没有什么实际意义。我不明白元月一日最新刑事诉讼法已经实施,明文规定:被告人、自诉人及法定代理人对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二审人民法院必须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而到了我们这里,仅仅因为我上了一趟山,就认定我聚众斗殴,我和谁斗殴了??有什么事实一句??凭什么让我在看守所白白的住十个月??一百个理由、一千个理由,也不该无限上纲上线,大肆的滥抓无辜。
  在此,我怀着对党的无比信任,依法恳请洛阳市人民中院“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认真对待我的请求,严格执行法律,依法对证据认真审查,排除各种外界‘干扰’充分发挥党为民请命的精神,维护我的合法权益,使无辜的当事人不再蒙受不白之冤,依法判决我无罪。
  假如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不公开审理此案,我会申诉至最高人民法院,依法维护我的合法权益。
  上诉人:张红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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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音资料 发表于 2014-7-8 19:16:47 | 显示全部楼层
故意编造假的受害人、报害人。为了构成韦耀武涉黑案的经济性质特征的成立,不惜动用国家级贫困县有限的财力、物力,强迫洛宁县物价局在即没有实物,当事人又不在现场的情况下,做出错误的物价鉴定。故意的编造“报案人”;在没有办理“刑事案件受理登记”的情况下,在更没有“刑事立案”前提的情况下,居然兴师动众、别有用心的进行违法的“侦查活动”;
  情节严重的是,当年出警的洛宁县公安局民警范松涛、李光超(在证明蒿坪沟案件时:第一次:“真实的证明了当时现场仅仅几十个人”。恼羞成怒的张庭璞逼迫他们出具伪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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蔷薇oV 发表于 2014-7-9 03:05:48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叔侄奸杀冤案的资讯
  浙江调查叔侄奸杀冤案“女神探”聂海芬
  2013-4-8 11:00:49
  叔侄冤案当事人:要么无罪要么死在监狱 2003年杭州“5·19”奸杀案发生后,以聂海芬为首的杭州警方办案人员在没有物证和目击证人的情况下,通过“突审”张氏叔侄,获得了该案“无懈可击”的“铁证”。时任杭州市公安局刑侦支队预审大队大
  来源:舜网 | 跟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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蔷薇oV 发表于 2014-7-9 05:42:08 | 显示全部楼层
请洛宁县政法委书记张廷璞和洛宁县公检法看看今天中央电视台2013.4.8日十年冤狱谁之罪,浙江杭州再审程序,被无罪释放。做过的事,是要负责的
  人在喊冤,天在看,是黑是白洛阳中院你能公开开庭审理吗!!
  受广大网民异常关注的河南省洛宁县韦耀武案一审判决下来后,至12012.12.31日上诉截止日为止有12人上诉,但是在洛宁县政法委书记张廷璞的授意下,洛宁县公检法到处做工作,不让上诉。现在可以说在洛阳人人都知道这是一起冤案,但是就因为该案是洛宁县政法委书记张廷璞于2012.2.27日已经对媒体高调宣布的案件,调子已定下,所以就是错了,也没有人敢说,典型的公权力下的徇私枉法行为。在此案一审中,起诉到洛宁县法院涉黑的有39人,但是在逃的31人。经一审判决2人组织领导黑社会,4人积极参加黑社会,4人5年到1年实刑,其余29人全部不是实刑,这就足以证明审判的荒唐!!难道洛宁法院可以拿法律当儿戏吗!!??更令人遗憾的是洛阳中院也派出办案人员于2013年元月31日到洛宁找上诉人张红乐,程大军等要求他们立即撤诉,还堂而皇之的说:此案就是上诉,洛阳中院也不会开庭审理,没有什么实际意义,领导已经定了。群众代表多次找洛阳市中院要求二审公开开庭审理该案,向洛阳市中院主管刑事的张廷刚院长做了反映,洛宁县法院在一审中有明显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针对洛宁县法院在一审判决书中故意歪曲事实,为了掩盖政法委书记张廷璞非法办案的犯罪事实,不顾老百姓死活,践踏法律,鉴于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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蔷薇oV 发表于 2014-7-9 08:18:28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叔侄奸杀冤案的资讯
  浙江调查叔侄奸杀冤案“女神探”聂海芬
  2013-4-8 11:00:49
  叔侄冤案当事人:要么无罪要么死在监狱 2003年杭州“5·19”奸杀案发生后,以聂海芬为首的杭州警方办案人员在没有物证和目击证人的情况下,通过“突审”张氏叔侄,获得了该案“无懈可击”的“铁证”。时任杭州市公安局刑侦支队预审大队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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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权力c 该用户已被删除
公权力c 发表于 2014-7-9 10:54:48 | 显示全部楼层
搞管理型打黑势必让**部门起主导作用并任由**部门在各种冠冕堂皇的借口下非法剥夺公民等被追诉对象的权利和自由。张扬暴力,非法羁押,严刑逼供,任意追诉,把“冒犯”权力人士的人、其言行可能妨碍他们实现既定目的的人任意加以拘禁,把对法律有信仰、有信心但不顺从的无辜公民判为有罪,对他们来说,最好的局面是社会公众能够确信,“权力人物说你有罪你就有罪,无罪也有罪;权力人物说你无罪就无罪,有罪也无罪”的局面,从而使社会大众对他们唯唯诺诺,巴结讨好,使每个对其做法持否定态度的公民都不敢公开说出自己的看法。但对当权者的“好处”是其治下的民众不再敢对他们的行为有任何批评。 迄今为止,重庆当局仍对童之伟教授的报告报以惊人的沉默,让人有理由相信,童之伟教授的报告一定优势是依据。既然如此,就有必要重新深思重庆打黑,任何一点都不能放过,这才是宪法和法律负责的态度,也才是对人人民生命和才参安全负责的态度。
  那么,首要的问题就是,重庆打黑,到底抓捕了多少人??到底盘了多少人??到底杀了多少人??以及为什么??法律依据何在??所有这些问题必须充分公开,充分接受法治程序的检验和兴论的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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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牛123456789 发表于 2014-7-9 16:07:28 | 显示全部楼层
辩   护   词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刑事诉讼法》、《律师法》的相关规定,河南润合律师事务所接受当事人韦耀武家属的委托,并且征得其本人同意,指派颜福民、王灏律师担任韦耀武不服洛宁县人民法院宁刑初字166号错误的刑事判决书,依法提出上诉一案的辩护人。
  由于本律师曾经担任本案件的一审辩护人,所以对案件的来龙去脉了如指掌。当广大村民得知案件已经上诉到洛阳市中级法院后,洛宁县陈吴乡、赵村乡,各村众多老干部、和广大村民纷纷到律师事务所来找到本律师,他们都异口同声的强烈谴责洛宁县法院一审的“歪理邪说”;他们都异口同声赞扬韦耀武是“村民的好书记!!”,是“孔繁森式样的好干部!!”。
  由于本案件在一审开庭审理期间,洛阳市政法委领导不辞辛劳亲临一线督战,陪同广大律师共同的“度过了两天艰难的审理活动”,所以本案件更加具有神奇“特色”。辩护人怀着忠实于法律的执业理念,认为洛宁县法院一审判决书是违背法律,歪曲事实典型的歪理邪说,
  为了保障当事人以及39位无辜农民的合法权益,辩护人发表如下意见,希望能够与合议庭达成共识。
  一、本案件是名副其实的“毒树之果”
  洛宁县公安局违法法律,在没有经过法定程序于2012年2月27日就公然直接忽悠地球人,拉大旗当虎皮向社会发布所谓“拂晓行动”亮剑洛宁 拉开龙年除恶战幕”、 “洛宁县韦耀武涉黑团伙案件侦办情况通报”。在没有“立案”的情况下:2月22日凌晨,洛宁县公安局400余名民警兵分多路,雷霆出击,展开了声势浩大代号为“拂晓行动”的集中抓捕行动,对排查出的29名主要犯罪嫌疑人进行捂窝抓捕,其中20名犯罪嫌疑人已落入法网,目前,有19名犯罪嫌疑人已被刑事拘留。
  此案就这样荒谬的情况下,在没有正式“立案”的情况下,就对当事人实施抓捕,不分青红皂白将无辜的农民投入监狱。在没有进行侦查的前提下,就向社会撒布恐怖的虚假信息,用文化大革命的方式就将本案件认定为“黑社会组织犯罪”;将陈吴乡韦寨村党支部书记韦耀武,以莫须有的方式扣上黑社会老大的帽子。这显然是对《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肆意践踏,在未经过人民法院审判,就在电视、报纸、布告等各种手段,将案件定案。
  所以,本案件就是一个“怪胎”!!!!!!!!!!
  二、“公平、正义”在洛宁县法院一审庭审形同虚设              :公然剥夺39名被告人的诉讼权力                         本案件仅出庭接受审判的被告人就多达39名,其中还没有包括31名被洛宁县司法机关认定为“在逃”的人员。案件涉及“黑社会、伤害、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等”罪名。如此复杂繁琐的案件,洛宁县人民法院的合议庭居然在两天之内就草率了结。这样的审理案件,岂不是草菅人命。所以,洛宁县法院开创了人民法院审理复杂刑事案件的“先河”。      。                                         本辩护人提请请求:在此恳请中级法院进行进行司法鉴定,全卷材料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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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牛123456789 发表于 2014-7-9 18:43:48 | 显示全部楼层
辩   护   词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刑事诉讼法》、《律师法》的相关规定,河南润合律师事务所接受当事人韦耀武家属的委托,并且征得其本人同意,指派颜福民、王灏律师担任韦耀武不服洛宁县人民法院宁刑初字166号错误的刑事判决书,依法提出上诉一案的辩护人。
  由于本律师曾经担任本案件的一审辩护人,所以对案件的来龙去脉了如指掌。当广大村民得知案件已经上诉到洛阳市中级法院后,洛宁县陈吴乡、赵村乡,各村众多老干部、和广大村民纷纷到律师事务所来找到本律师,他们都异口同声的强烈谴责洛宁县法院一审的“歪理邪说”;他们都异口同声赞扬韦耀武是“村民的好书记!!”,是“孔繁森式样的好干部!!”。
  由于本案件在一审开庭审理期间,洛阳市政法委领导不辞辛劳亲临一线督战,陪同广大律师共同的“度过了两天艰难的审理活动”,所以本案件更加具有神奇“特色”。辩护人怀着忠实于法律的执业理念,认为洛宁县法院一审判决书是违背法律,歪曲事实典型的歪理邪说,
  为了保障当事人以及39位无辜农民的合法权益,辩护人发表如下意见,希望能够与合议庭达成共识。
  一、本案件是名副其实的“毒树之果”
  洛宁县公安局违法法律,在没有经过法定程序于2012年2月27日就公然直接忽悠地球人,拉大旗当虎皮向社会发布所谓“拂晓行动”亮剑洛宁 拉开龙年除恶战幕”、 “洛宁县韦耀武涉黑团伙案件侦办情况通报”。在没有“立案”的情况下:2月22日凌晨,洛宁县公安局400余名民警兵分多路,雷霆出击,展开了声势浩大代号为“拂晓行动”的集中抓捕行动,对排查出的29名主要犯罪嫌疑人进行捂窝抓捕,其中20名犯罪嫌疑人已落入法网,目前,有19名犯罪嫌疑人已被刑事拘留。
  此案就这样荒谬的情况下,在没有正式“立案”的情况下,就对当事人实施抓捕,不分青红皂白将无辜的农民投入监狱。在没有进行侦查的前提下,就向社会撒布恐怖的虚假信息,用文化大革命的方式就将本案件认定为“黑社会组织犯罪”;将陈吴乡韦寨村党支部书记韦耀武,以莫须有的方式扣上黑社会老大的帽子。这显然是对《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肆意践踏,在未经过人民法院审判,就在电视、报纸、布告等各种手段,将案件定案。
  所以,本案件就是一个“怪胎”!!!!!!!!!!
  二、“公平、正义”在洛宁县法院一审庭审形同虚设              :公然剥夺39名被告人的诉讼权力                         本案件仅出庭接受审判的被告人就多达39名,其中还没有包括31名被洛宁县司法机关认定为“在逃”的人员。案件涉及“黑社会、伤害、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等”罪名。如此复杂繁琐的案件,洛宁县人民法院的合议庭居然在两天之内就草率了结。这样的审理案件,岂不是草菅人命。所以,洛宁县法院开创了人民法院审理复杂刑事案件的“先河”。      。                                         本辩护人提请请求:在此恳请中级法院进行进行司法鉴定,全卷材料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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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权力 发表于 2014-7-9 21:20:08 | 显示全部楼层
《5月7日北京看守所接人纪实》
  上午我和吴金圣到北京第三看守所接西单四勇士出监,没接到吴反被观音山派出所带走;15人等英雄出监,也开来2两辆满人警车,谁害怕了;王全章律师说“李蔚很好没受到虐待,他感谢大家关心。李蔚没违法证据不能判罪;四勇士都称自己无罪是拉横幅策划人,承担全部责任和他人无关,以致公安局找不到主谋;9人被拘押讯息已传遍世界,批准抓人原想对上表功、对下震慑人民,没想骑虎难下,越坚持错误越让人认清本质得不偿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