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判决书前的无奈,跪求助拔刀相助者!

[复制链接]

4

主题

-4

回帖

1

积分

新手上路

积分
1
贪官下台2012 发表于 2014-7-13 05:45: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农民工判决书前的无奈,跪求助拔刀相助者!!
  求助人:黄厚富,男,汉族,1956年9月14日出生,住岑溪市南渡镇南渡中街320号。电话:0774-8561287
  2001年12月1日,黄厚富与梁锦权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项目是:梧州市旺甫镇沿江开发区日月大桥
  2001年12月3日桥梁破土动工。由于工程款未及时到位于2002年3月在完成总工程量67.4%时被迫停工。从此走上漫长官司路……
  法 院 系 统 篇
  2005年11月14日,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受理黄厚富提出向梁锦权、旺甫镇人民政府赔偿工程损失的诉讼请求。
  2007年7月6日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判决书万民初字第356号:
  1、 万秀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涉案工程属非法的建筑工程。
  2、 如下图文:
  本案涉及的赔偿款事项,根据相关法律要求,工程造价是由法院指定鉴定机构进行评估鉴定。鉴定机构得出的“鉴定”报告中实测A墩第一级高度为3.19米,实测B墩第一级高度为2.78米,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工程鉴定时原告、被告、法院、鉴定机构多方在场进行评估,但现实中原告黄厚富并没有得到通知到现场参与鉴定,最终黄厚富对鉴定结果有异议,提出不服并上诉。
  2007年12月5日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决书梧民终字第293号:
  2008年3月16日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的裁决书万民重字第5号:
  维持第一审裁决,即万民初字第356号
  2008年6月20日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裁决书梧民终字第278号:
  2009年1月13日收到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卢上需签署的民事裁定书梧民再字第13号:
  本案经本院院长提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原判决确有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2009年8月19日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梧民再字第13号:
  维持本院梧民终字第278号民事判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2009年9月8日申诉到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2日寄给我收到如下:
  相 关 行 政 机 构 篇
  在与法院沟通无果的同时,我积极地向相关部门汇报情况:
  2007年初,黄厚富到梧州市政府要求严查此事,梧州市信访办、政法委等多个部门称一定会严查此事。
  2008年7月15日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黄丽华副院长等人员到我家协商说,找个最精英的法官对这件案进行重审。
  多年来,走访的部门还有:梧州市万秀区检察院、梧州市万秀区信访办、梧州市信访办、梧州市纪检委、梧州市人大、梧州市政府,广西区人大、广西区公安厅、广西区检察院,中央最高法院、中央人大、中央公安部、中央焦点访谈。
  谁在糟蹋法律??谁能维护我的法律权益??
  问题一:本案办理时间是否违反了相关法律??
  2005年11月14日到2009年11月2日收到高院的处理意见回复,这个过程历经近4年,从梧州市万秀区法院到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最后终审就长达3年多的时间。在整个案件处理过程中,都是在原告主动多次催促的情况下才开庭审理,开庭后迟迟得不到裁决结果。
  相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郑重地问下: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遵守法律了吗??而是相互推诿,一推再推,告诉原告案件如何的复杂,试问下法官同志,法院立案——指定单位工程鉴定——法院裁决。这个案件很复杂吗??
  问题二:工程鉴定程序不违法??
  自第一审的判决书出来以后,黄厚富就针对其鉴定程序严重违法问题,希望中级法院应认真处理。
  鉴定过程存在严重问题:
  1、经中级人民法院、原、被告共同选定建行梧州分行造价技手术咨询中心对日月大桥已完成工程量进行评估。现场鉴定时,除被告梁锦权委托谢汉强参与评估外,其它所有当事人都参与现场鉴定,评估结果出来后,万秀区人民法院要求黄厚富到该院进行签字确认,完成工程款为43万多元,黄厚富索要复印时遭到拒绝。一段时间后万秀区法院彭坚法官提出该鉴定无效,理由:梁锦权不参与现场鉴定。做为一名法官,难道连这个代理权都不懂??还是另有目的??后建行梧州分行采取调查政府形式,重新确定桥墩的深度为2到3米,直接导致评估鉴定完成工程款由原来的43万多元降至238873.61元。这是一份极其不负责任的鉴定报告。
  2、经黄厚富多次向中级人民法院提出鉴定结果不合理后,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单方面请广西区建工质检中心、广西健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进行工程造价鉴定。
  鉴定过程中,中级人民法院、鉴定机构并没有通知黄厚富到现场参与评估鉴定工作。违反相关法律程序,所得的鉴定结果确定是不合法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如下: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申请鉴定经人民法院同意后,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员。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第三十条 人民法院勘验物证或者现场,应当制作笔录,记录勘验的时间、地点、勘验人、在场人、勘验的经过、结果,由勘验人、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对于绘制的现场图应当注明绘制的时间、方位、测绘人姓名、身份等内容。
  第五十九条 鉴定人应当出庭接受当事人质询。
  鉴定人确因特殊原因无法出庭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书面答复当事人的质询。
  对勘验程序的规定:
  勘验物证或者现场,勘验人必须出示人民法院的证件,并邀请当地基层组织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派人参加。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成年家属应当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勘验的进行。
  有关单位和个人根据人民法院的通知,有义务保护现场,协助勘验工作。
  勘验人应当将勘验情况和结果制作笔录,由勘验人、当事人和被邀参加人签名或者盖章。
  鉴定过程法律上所规定的,有哪项是中级人民法院遵守了??知法犯法,最后中级人民法院法官为方便办案还拟写一份虚假的黄厚富授权书,得知后得到黄厚富的及时制止,以防情况发展更加恶劣。以上行为作为法院机构知法犯法,严重的违反相关法律,所得的结果终究是不合法的。
  问题三:法院工作严重缺乏严谨性??出尔反尔,谁在糟蹋法律????
  裁决结果简要如下:
  一审:鉴定过程符合相关法律程序。
  二审: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漏列当事人,程序违法,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发回重审。
  三审:程序合法,作出判决。
  四审:维持三审判决。
  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卢上需:本案经本院院长提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原判决确有错误。
  五审:维持原判,终审判决。
  综合上述可以看出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质量、工作效率之差,简直就是拿法律来当游戏??梧州市中级法院一审再审,为何目的??
  区高院作出的决定是:不作处理。理由是梧州市中级法院已经作出多次审判,维持原判的不予受理。就凭这个就不再审理,合情合理吗??
  问题四:日月大桥属非法建筑工程??
  2001年12月3日破土动工之时,梧州市旺甫镇政府书记潘达舒、镇长冼秋连等有关政府领导、政府施工员廖锡伟、设计大桥黎应尧、市政测量队,甲方梁锦权、陈任年,乙方黄厚富施工队在现场共同确定好桥墩位置,进行开挖桥墩基础。挖桥墩基础时,梧州电视台笔者到现场进行采访,并播上梧州资讯。
  当两个桥墩都挖到设计要求时,黄厚富请政府有关领导、政府施工员廖锡伟、设计日月大桥工程师黎应尧、甲方梁锦权,甲方施工员陈任年进行验收合格后,才能开始砌基础石。
  当桥墩四边填土时,旺甫镇政府也请梧州电视台来采访,当晚播上梧州资讯报道旺甫日月大桥进度快、质量好等。
  政府工作人员廖锡伟多次告诉承建人:黄厚富你要多带资金尽快建成日月桥,如果梁锦权不付工程款给你,我政府有权不帮梁锦权办理房屋证,土地证。
  政府工作人员廖锡伟负责日月大桥所用板材、木的证明工作,给林业站站长审批,后到山场砍木场购买。
  日月大桥作为旺甫镇沿江开发区的重要工程在旺甫镇政府门前进行桥梁工程建设,并且进行得有声有色,颇有成效。为什么经过法院审理就被判为非法建筑?? 政府的领导、相关工作人员的工作职责在哪里??工程纠纷发生后,在旺甫镇政府门口发生群体性流血事件,至今无人处理,旺甫镇政府应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问题五:为什么多次上级反映,总是得不到很好的落实??
  走访部门有:广西区人大、区高级法院、区纪委、梧州市人大、梧州市政法委、梧州市纪委、梧州市检察院、梧州市中级法院、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
  部门间相互推诿,办事拖拖拉拉,是真正的为人民服务吗??

4

主题

-4

回帖

1

积分

新手上路

积分
1
 楼主| 贪官下台2012 发表于 2014-7-13 07:42:48 | 显示全部楼层
梧州市旺甫镇政府原书记冼秋连镇长黄彦清搞重大劳民伤财工程;万秀区法院彭坚、中级法院梁东、钟安康,韦文举、搞重大假证据及错案,对大桥墩挖下去丈量评估,他不挖下去丈量说挖下去丈量就评估。卢上需院长说:原判决确有错误同意再审,审判长莫金华再为持原判。多个黑帮政府门前打人重伤公安不处理。

4

主题

-4

回帖

1

积分

新手上路

积分
1
 楼主| 贪官下台2012 发表于 2014-7-13 09:40:03 | 显示全部楼层
梧州市旺甫镇政府原书记冼秋连镇长黄彦清搞重大劳民伤财工程;万秀区法院彭坚、中级法院梁东、钟安康,韦文举、搞重大假证据及错案,对大桥墩挖下去丈量评估,他不挖下去丈量说挖下去丈量就评估。卢上需院长说:原判决确有错误同意再审,审判长莫金华再为持原判。多个黑帮政府门前打人重伤公安不处理。

4

主题

-4

回帖

1

积分

新手上路

积分
1
 楼主| 贪官下台2012 发表于 2014-7-13 11:37:18 | 显示全部楼层
政府“劳民伤财”工程害了我,谁为我主持公道??
  我承包广西苍梧县旺甫镇日月大桥工程,工程做到了搭桥拱架,发包人和镇政府拖欠工程款被迫停工,发包人和镇政府公然撕毁合同,另找施工队。发包人起诉我,法院找建行评估,确认我完成的工程造价43万多元。后来发包人又申请法院进行第二次评估,造价仅23万多元。后来,发包人撤诉,并紧靠我建的桥墩另建一座大桥,连一分钱也不付给我。我负债累累,付不起工人工资,整天被追债,苦不堪言。为追回已投入的工程款,我于2005年11月8日起诉发包人和镇政府。一个镇政府及其领导下的所谓“开发区”承包人,随意撕毁合同建一座“劳民伤财大桥”,既害了我,又造成了国家财产损失。而法院为了“支持”政府,反反复复搞“评估”,工价一次比一次低,最终目的是什么??请资讯单位和各级领导大力支持予以监督。
  申诉人:广西岑溪市南渡镇南渡中街320号黄厚富
  电话:0774-8561287  
  邮箱:FH8561287@163.com
  2005年11月

4

主题

-4

回帖

1

积分

新手上路

积分
1
 楼主| 贪官下台2012 发表于 2014-7-13 15:31:48 | 显示全部楼层
广西梧州市旺甫镇政府原书记冼秋连镇长黄彦清搞重大劳民伤财桥梁工程,施工员谢汉强光天化日,百人大众,叫十五、六个黑帮在政府门前打我2个弟弟成重伤,万秀区法院彭坚、中级法院梁东现在市政法委上班,钟安康,韦文举,搞重大假证据及错案,我从下而上向上级反映至今级级不处理,逼我要采取非常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