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宜阳式判决背后隐藏着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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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gs1008 发表于 2014-7-19 06:01: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10年4月28日,河南省洛阳市宜阳县检 察院的工作人员赶往河南省鹤壁市,以配合调 查某领 导贪腐案为由,将张秦森带往宜阳。4年后的3月25日,宜阳县人 民法 院以张秦森犯挪用公 款罪、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法 院评判意见认为,张秦森不具备挪用公 款罪、贪 污罪所必须的国 家工作人员的特殊主体身份;但在一审中,法 院仍以张秦森犯挪用公 款罪等进行了判 决,二审裁定则维持原判。
  一方是民间文物收藏界的专 家,一方是国有企业鹤煤集 团,双方响应鹤壁市委、市政 府倡导合资兴建了鹤煤博物馆,担任该博物馆的法人是已经落 马的鹤煤集 团某领 导,张秦森主要的工作是为博物馆筹集文物。在没有任何任命文件的情况下,且鹤壁官方称“张秦森身份系与鹤煤公 司合作建立鹤煤博物馆的另一方代 表人员,不属于集 团正式聘用人员。”仅凭一份证明,张秦森便被定性为“国 家工作人员”,如此草率行 事,实是有失公 正。
  更为有 意思的事,宜阳县法 院根据事实及证据认定“张秦森不属于国有企业鹤煤集 团委派到鹤煤博物馆的工作人员”。就说明了张秦森非“国 家工作人员”,既然不是“国 家工作人员”,那么就说明张已经不具备“挪用公 款罪和贪 污罪”前提条件了,判断一个人是否犯了挪用公 款罪、贪 污罪,首先是这个人是否属于国 家工作人员的特殊主体身份,于是我们不禁要问:定性张秦森“挪用公 款罪和贪 污罪”的依据何来??如此罔顾事实,又怎能服众??
  法 律不是儿戏,执行法 律者更不可将法 律随 心 所 欲地玩于股掌之中,执行者任何一次的误判、错判往小了说会影响一个人的一生,往大了说,会影响到法 律的尊严乃至一个国 家司法的公平与否。执 法必公,这是执行者最起码要具备的职业道 德,倘若连这一点都做不到,那么谁还会去相信法 律、谁还会相信它所代 表的正义呢??
  二审已经终结了,也就意味着张秦森的“挪用公 款罪和贪 污罪”的案子已经办成了“铁案”,再想突破已经很难了,作为一个非“国 家工作人员”的收藏家,却被法 院判定犯了“国 家工作人员”才能犯的罪,我们不知道这是一种纯粹搞笑的行为艺手术还是一种无可奈何的悲怆!!拿着法 律当儿戏,不能不说是一种深深地悲哀。
  这种张冠李戴式的判定,我们不能不去问一下:这背后究竟隐藏了些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