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份让死者含恨、让法律蒙羞的死亡“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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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anghelong 发表于 2014-9-1 00:42: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人命案的“死亡鉴定”如果出现一项错误足以致命,而江苏省启东市公安局为夏薇所做“死亡鉴定”竟然有9项错误,居然还被法院采纳了,这样的判决居然至今告不倒。在夏薇案里,我们感受不到人命关天的慎重,却只看到选择性执法、随意草菅人命!!在江苏南通:法律被随意歪曲,法律不再保护受害人,而是保护强奸杀人的真凶不受制裁,保护枉法的脏官不受追究。
  事发经过:本案发生在江苏省启东市,2010年2月2日凌晨,16岁的少女夏薇赤身裸体死在委托监护人高建平家里。案发后启东市公安局居然不立案,在省公安厅的督促下,才在案发40天后勉强立案,之后启东市公安局作出了“夏薇煤气中毒死亡”的结论。
  启东市公安局原“鉴定书”存在如下严重错误:
  一、        原“鉴定书”尸斑的问题错误:启东市公安局尸体检验意见书“夏薇尸斑呈鲜红色”便指使法医黄凯、陈建雷故意做颠倒黑白的“鉴定”。 请看启东市公安局下面几项是怎样“鉴定”的:
  二、原“鉴定书”故意把夏薇的处女膜破裂说成是“处女膜完好”。而事实上夏薇的处女膜破裂 !!
  三、原“鉴定书”隐瞒了夏薇体表损伤。我们不仅要问:如果夏薇是煤气中毒死亡,那么她体表这些损伤是怎么形成的??
  四、没有直接证据-证明“夏薇死于煤气中毒”。事发当时夏薇被送到三家医院抢救,医院多次化验血液,当时医院无法确定夏薇发生煤气中毒;而在夏薇死亡2个多月后,启东市公安局居然认定“夏薇系煤气中毒死亡”。 夏薇在三家医院共抢救了15天,院方的诊断结论是“昏迷待查”。
  五、夏薇案存在严重的“先证后供”现象:启东市公安局先把夏薇的死亡定性为“煤气中毒”,之后再围绕着“煤气中毒”制造证据。
  六、启东市公安局认定“夏薇系煤气中毒死亡”的依据有两个:即“弥漫性脑水肿”和“现场侦查实验”。
  1、弥漫性脑水肿:启东人民医院CT检查报告“弥漫性脑水肿”。 只要是脑组织处于缺血、缺氧的状态,都会引起“弥漫性脑肿胀”,如窒息;国际、国内没有根据“弥漫性脑水肿”确诊“煤气中毒”的先例。因此当时医院没有据此做出“煤气中毒”的结论。而启东市公安局居然依据“弥漫性脑水肿”,推断出“夏薇系煤气中毒死亡”的结论,违背科学原理。
  2、侦查实验:
  首先现场已经被破坏。2月2日案发,3月12日立案、之后才封现场,期间被告人一家一直在现场生活,而启东市公安局所做“侦查实验”,是在案发5个多月后做的。
  其次实验测得数值120ppm,在这样的环境浓度下,人完全不会发生煤气中毒。因此这个“侦查实验”不具备证据的真实性,应当予以排除。
  A、《最高法解释》第91条2款:“侦查实验的条件与案发时的条件有明显差异,或者存在明显影响实验结论科学性的其他情形的,侦查实验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为了证实120ppm浓度是否能使人昏迷、直至死亡,我愿亲自到现场去做实验:
  B、这个“侦查实验”未经法庭质证;鉴定人不出庭、就是变相地剥夺了当事人对“鉴定结论”的质证权利。而启东法院将未经法庭质证的“侦查实验”作为定案的主要依据,严重违反了法律程序,严重影响了司法公正!!
  C、《 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未经质证不得认证”。 “鉴定人不出庭接受质证,鉴定结论不得作为定案依据”;“无论是书证、侦查实验笔录、还是鉴定机构出示的‘鉴定意见’都必须经过当庭质证、查证属实,否则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
  D、《 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侦查实验的结论在性质上属于补强性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证据使用,只能作为辅助证据使用”。
  七、启东市公安局隐匿真证据、制造假证据:启东市人民医院和启东市中医院相关病例材料被启东公安局恶意隐匿,在卷宗里完全看不到。
  八、夏薇之死完全可以排除“煤气中毒死亡”。 原“鉴定书”把本应排除的“煤气中毒死亡”却拿来作为死因证据;把本来不应该排除的完全予以排除了。
  九、夏薇案严重违背常理:事发当时卫生间的气阀和水龙头都是关着的,卫生间的窗子还开着。那么请问:气阀都没有打开,人怎么可能发生“煤气中毒”哪??生活常识告诉我们:在开窗的情况下,即便有煤气泄漏,也不可能发生煤气中毒的。至今他们都不让我们家属看现场照片,完全剥夺了受害人家属的知情权。
  十、在整个侦办过程中,办案人员始终没有对现场遗留物和嫌疑人DNA进行比对!!夏薇裸死案其实并不复杂,现场就一个男性出现过,而启东公安局恰恰故意漏掉了最关键的嫌疑人夏建兴!!
  启东市检察院、启东市法院未经审核便采信了启东市公安局完全虚假的“死亡鉴定”,并且至今不启动重新鉴定程序,不纠正错案,以此包庇真凶和枉法的办案人员。
  重新鉴定是彻底查清案件事实的唯一途径;重新鉴定是检查和纠正原鉴定结论的唯一途径!!
  尸斑颜色、处女膜破裂、体表损伤、夏薇遗体还保存在启东市殡仪馆,这些问题都很容易证实!!请正义媒体律师帮助,万分感激!!
  此致
  夏薇家人  手机18511779956、13121561871、13146860966
  2014年8月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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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zhanghelong 发表于 2014-9-1 02:39:59 | 显示全部楼层
江苏南通司法黑暗无比:人命案的“死亡鉴定”如果出现一项错误足以致命,而江苏省启东市公安局为夏薇所做“死亡鉴定”竟然有9项错误,居然还被法院采纳了。在夏薇案里,我们感受不到人命关天的慎重,却只看到选择性执法、随意草菅人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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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zhanghelong 发表于 2014-9-1 04:37:1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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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zhanghelong 发表于 2014-9-1 06:34:29 | 显示全部楼层
一份“死亡鉴定”居然有9项错误,居然被检察院和法院采纳了!!江苏省南通市公安局有多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