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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刑讯逼供制造冤案
赵丕业,男,1956年7月20日出生,原山东省海阳市法院东村法庭副庭长,住海阳市行村镇西村庄。身份证号码370629195607202074,联系电话18669723193。海阳市检察院副检察长王进,检察官于立新,于自强,违法办案,刑讯逼供,副检察长王进亲自用皮带对我进行长时间的抽打,于立新、于自强等更是对我严刑拷打,三天三夜没让我合眼,同时打了我三天三夜。造成本来我依法审理的民事纠纷,成了违法。当事人以假借条起诉,我根本不知情,由于刑讯逼供,变成了我知情,福山区检察院张惠宝不按法律规定办案,隐瞒海阳市检察院的刑讯逼供事实,采用欺骗手段,以承诺判我定罪免刑为条件,不让我翻供,不让提刑讯逼供,违法办案。造成我被冤。 一;案件起因 海阳市法院院长刘传慕为个人升官发财,2006年间海阳市委要求各单位为下岗职工捐款,海阳市法院院长刘传慕和海阳市检察院检察长,商议同意5万元。实际刘传慕院长交7万元。受到市委的表扬,而检察院因此受到批评。检察院因此要整治法院。因法院院长刘传慕,要调我到行村法庭,我不同意,刘传慕院长怀恨在心,公报私仇,借海阳市检察院的手,将我判刑,现将有关违法事实控告如下: 二、案件经过 2006年,由海阳市法院立案庭立案,原告邢辉诉被告焉刚借贷纠纷一案,庭长指定由我审理,该案标的15万,后期又追加到68万,该案完全依照法定程序审理,经过调解顺利结案。后来利害关系人姜爱梅到乳山公安局上访,经公安查明,是当事人制造的假案。而事前我根本不知情。案件必须经立案庭审查才能立案。乳山律师宫涛,承认请立案庭的人员吃饭。立案庭怎么审查,怎么把关我不清楚。立案庭把关不严,应追究立案的责任,我不应承担责任。 案件审理期间,当事人申请保全。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宫涛将要保全的车辆向王玉宏庭长汇报,王玉宏庭长同意后,安排我和书记员李忠国去乳山保全的车辆。财产保全我是按照领导指定的财产进行保全,我不应承担责任,法院领导承担责任。 姜爱梅2005年5月前写信到海阳市法院告申请人,并还在乳山市公安局告我。乳山市公安局2005年6月到海阳市法院,经海阳市法院同意审过我。我陈述是真实的经过。如果我违法,乳山市公安局按照法律规定应将我移送有管辖权的检察机关。海阳市人民法院于2005年6月贾淑花副院长,安排海阳市法院孙洪涛副庭长,李忠国书记员去乳山调查焉刚,焉刚证实假案不是我帮他造的。经过法院调查我没有责任。年终我被评为海阳市人民法院办案能手。 三、海阳市检察院,违法办案,刑讯逼供,造成福山区法院错误判决。 1、海阳市检察院于2007年7月5日以受贿罪将我拘留,7月12日以受贿罪将我批捕。该案系人情案。我系科级干部,有海阳市检察院管辖权,不应有烟台市检察院管辖。姜爱梅向乳山市公安局,海阳市法院告我。经公安、法院审查,我没有责任。姜爱梅的代理人辛健与烟台市检察院副检察长宋振腾系同学加战友。经辛健与宋振腾的交易,将我以受贿罪立案。宋振腾叫于立新去烟台检察院,于立新讲他干那么多年庭长不可能不受贿,受贿累计5000元构成受贿罪。经海阳市检察院“刑讯逼供”,我没有受贿。 2、海阳市检察院为完成任务。是海阳市检察院于自强审讯我时讲的。海阳市检察院民行科科长,于立新审讯我时讲,为当副检察长立功必须审我。宋振腾交代于立新,给他老乡审好案,提他副检察长。所以于立新办案组违法办案,不按《刑事诉讼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的规定,证人应出庭。审讯被告人要有监控,录像完备,律师要在场。海阳市检察院不讲法律,只讲人情,讲自己升官发财,“刑讯逼供”,给我造成错案、冤案。 3、海阳市检察院审讯我的程序,严重违反《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实行“法西斯”做法,“刑讯逼供”。刑讯逼供的人员在记录上根本没有他们的名字。海阳市检察院的工作人员我基本上都认识,所以知道没有他们的签名。2007年7月4日海阳市检察院把我带到检察院的审讯室,一班人马轮班折腾申诉人一天一夜,我没有问题。5日早上约8时副检察长王进,来到审讯室,进来就骂我。我在监控看你小子不老实,拿起我的腰带就打我,几次打了我几十腰带,请上级法院调取录像。海阳市检察院审讯我是不是“刑讯逼供”,是否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7月5日9时将提前准备好烟台市公安局的拘留证,将我拘留,送到烟台市看守所,以受贿罪拘留的我。到烟台看守所海阳市检察院七八个人员,特别以于立新、于自强为首的人员,变本加厉的折磨申诉人。于立新称“我为当副检察长,在你身上立功,你不交代我也要打掉你的饭碗,让你后半生没有饭吃”。于立新这样说的也是这样做的。于自强是打手,每天早晚打我,打累了到隔壁房间睡觉,其他人员看监控,整天不让我睡觉,长达一个星期。到7月13日审讯不出受贿,海阳市检察院编造枉法裁判。让我说,不按照他们的意思就折磨,无奈按他们的意思说,我是什么样,什么时间提审,什么时间将我送回监室。看录像后,证明海阳市检察院是不是“刑讯逼供”,另请上级法院调取烟台看守所给每一个进去的人员照的相片,看我让他们折磨的成什么样的人了!!以后人员来提审,拿出优盘在电脑上打出让我签名,在不让我说话。 四、福山区检察院作为公诉机关,不实事求是,错案错办。 1、2007年9月18日福山区检察院,检察官张慧宝提审我,告诉我,你的案子移交福山区检察院二十多天了,怎么你家里也没有人来找??有我担任本案公诉人,你是否申请回避,不申请回避。我认为见到了青天,准备将案情实事求是的陈述,我是冤枉的。张检察官讲,我把卷宗详细看了,你没有受贿,如果你受贿,案子的性质就变了。干工作谁也不能说没有错,经我们福山区检察院研究的意见,不追究你的刑事责任了,释放你,保住你老以后的饭碗。并且告诉我,他还办莱阳市公安局干警“刑讯逼供”致伤人,比我严重多了,也没有追究刑事责任。拿出优盘,在电脑考出笔录,我认为不追究刑事责任,也没问,也没有看就签名。本身我不带老花镜也看不清楚,也没有书记员,看录像就知道,我说的是不是实情。福山区检察院定的罪名错误,民事枉法裁判罪,根据刑法规定,损害双方、任何一方当事人的利益,为民事枉法裁判罪,损害案外人利益的认定枉法裁判罪是错误的,罪名错误,判决结果也是错误的,造成我冤案至今。 2、庭审时我要翻供,张检察官阻止,不让我讲。福山区法院在判决书中认定我当庭供认不讳,为什么法官不阻止公诉人,让我陈述。我没有想到国家公诉机关,也在欺骗人,不为民做主,有愧佩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福山区法院认定的事实,不是我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刑讯逼供”所取供词。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上级法院应予撤销判决书。 赵培业 2014年4月8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