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诉成功,十堰市竹溪县人社局出大事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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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阳不睡 发表于 2014-9-3 05:07: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这是一起简单的工亡认定案件,但是这个看似简单的工亡认定,竞要历时八年之久、十多次开庭审理……抗诉成功,而经历三次终审后的判决却又被竹溪县社保局”改判”了,天下奇闻啊……
  事件起因:
  2007年9月18日中午,竹溪县民政局开办的天荣社区宾馆职工下班后,一行10多人前往竹溪县蹇坝农家乐就餐,饭后,返回宾馆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其中一人------刘金枝死亡,其余均不同程度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司机于事中逃走。
  此前,作为国家机关-竹溪县民政局开办的社区宾馆一直违法经营,从未为职工购买过任何保险。
  同年,刘金枝丈夫-华建成向湖北省竹溪县社保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他哪里知道,这个看似简单的工伤认定,竞要历经八年之久、十多次诉讼啊……
  第一回:认定
  2008年3月7日,竹溪县社保局出具《溪劳伤决字第06号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刘金枝所受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工伤条件,也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视同工伤条件,做出不予认定为工伤的结论。
  第二回:复议
  华建成当然不服啊,向十堰社保局申请复议,但十堰社保局对复议请求不予支持, 维持了竹溪县社保局做出的认定。
  第三回:一审
  2008年6月4日,华建成上诉至竹溪县人民法院,县法院经审理并出具溪行初字第3号行政判决:1.撤销竹溪县社保局做出的溪劳伤决字第06号工伤认定决定书;2.社保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
  第四回:终审
  竹溪县天荣社区宾馆提出上诉,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十行终字第2号裁定,以证据不足为由撤消竹溪县人民法院溪行初字第3号行政判决,发回竹溪县人民法院重审;
  第五回:一审重审
  2009年7月16日,竹溪县人民法院溪行初字第2号判决:《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事发当天不是法定节假日,第三人天荣宾馆也未放假照常营业,华建成妻子刘金枝等11人从蹇坝村返回是回到天荣宾馆上班,故刘金枝是在上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判决撤销竹溪县社保局《溪劳伤决字第06号》认定书,并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
  第六回:第二次终审
  随后,天荣社区宾馆又上诉至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中院终审做出十行终字第68号《行政判决书》判决认为:刘金枝就餐的行为不具备“上下班途中”应综合考虑的合理时间、合理路线、合理目的三要素,直接推翻一审判决,维持县社保局的认定。
  华建成不服啊,那么多职工一块儿出去吃饭,吃完饭后又要返回宾馆上班,怎么不是“上班途中“呢??
  第七回:检查院抗诉
  华建成不服,向检查机关提起申诉,湖北省人民检查院详阅事件经过,同意抗议,并于2012年1月4日作出鄂检行抗2号行政抗诉书:本案中,刘金枝发生车祸时是在返城的途中,其一行人就餐行为已经结束,且事发当天并非法定节假日,天荣宾馆当天也是照常营业,且当天同行的三位宾馆厨师的证言和江辉出具的情况说明、经公正的蹇坝农家乐业主龙明亮的证言均证明车上人员返城的目的是“回宾馆上班”。同时根据宾馆规定,前堂下午上班时间为4点,被害人刘金枝发生车祸时为3点30分左右,完全符合上班所用时间的“合理性”,故刘金枝为上班的目的而在合理时间往返于路途之中符合“上班途中”的条件。其在上班途中遭遇车祸身亡,应当认定为工伤。竹溪县社保局未综合考虑“上下班途中”应具备的合理目的、合理时间和合理路径三要素作出刘金枝之死不能认定为工伤的决定错误。终审判决对该决定予以维持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
  终于有良知的法官来申张正义了。
  第八回: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文重审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指令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
  第九回:第三次终审
  2013年,湖北省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后发出鄂十堰中行再终字第00001号《行政判决书》判决:“上下班”原则上是指职工为了上下班而往返于住处和工作单位之间的合理路径之中,根据日常和生活的情况,职工上下班的路径并非固定的、一定不变的、唯一的,而是存在多种选择,应综合考虑时间、路经到及目的等因素,应具备合理时间、合理路线、合理目的的三要素。本案中刘金枝到龙坝乡蹇坝村农家乐就餐虽不属于履职行为,但餐后其从就餐地返回城关的目的是为了到竹溪县天荣宾馆上班;刘金枝属于餐饮业从业人员返回的时间也符合餐饮业下午16时左右上班时间;该事故发生地也在返回社区宾馆目的地的线路上。据此,判决:1.撤消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十行终字第68号行政判决;2.维持竹溪县人民法院溪行初字第2号行政判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至此,一个中国平民历经7年,数次诉讼,终于为逝者讨回了应有的公道.
  然而,更诡秘的是……
  第十回:第二次工伤认定
  2014年8月1日,根据终审判决,竹溪县社保局竞然作出与终审法院完全相反的结论:我局从维护法律权威出发,认为刘金枝遭受交通事故死亡一事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工伤条件,也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视同工伤条件。拒不定为工伤.
  天啊,这是对我们法院、检查院的嘲弄吗??这是对我们司法体系的公然践踏吗??
  湖北省、市、县三级法院、省检查院都是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而判决竹溪县社保局不予认定工伤是错误的。
  而一个县的社保局却可以再次:“为了维护法律权威出发……认为刘金枝遭受交通事故死亡一事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工伤条件”??
  一个县里的社保局尚可如此,我们国家的司法权威何在??竹溪县社保局“为了维护法律权威”而再次作出与湖北省各级人民法院、省检查院截然相反的结论,这是嘲弄我们的司法体系吗??我们的法律权威是要竹溪县社保局来维护,而不是法院、检查院吗??竹溪县社保局,你的用意何在啊??
  是什么样不可告人的利益能够让竹溪县社保局的某些人做出能与省、市、县法院、省检查院完全对立的结论啊??
  是因为天荣社区宾馆是竹溪县民政局官办的吗??是因为天荣社区宾馆是竹溪县有档次、高大上的宾馆吗??是因为天荣社区宾馆不为职工购买社保、工伤保险吗??是因为竹溪县社保局的某些苍蝇经常在该宾馆吃喝玩乐而吃人嘴短、拿人手软吗??
  谁来管管这些苍蝇啊??
  竹溪县社保局某些人胡乱利用手中的权力而来抗拒法院、检察院的裁定,比普通民众抗拒执行危害更大。法律赋予法院最终裁决权是推行法治、实现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无论对谁都具有拘束力。如果国家机关连法院判决都不尊重,那民众就不得不怀疑他们执法是否公正了??
  同时,竹溪县社保局以公权力抗拒法院裁定,直接使法院生效判决地位下降,显然,也直接损害了法律的权威!!他们就是这样“维护法律”的吗??
  2008年3月,竹溪县社保局认定: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工伤条件,也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视同工伤条件,做出不予认定为工伤的结论; 时隔6年,竹溪县社保局无视法院、检查院的判决,继续认定:“我局从维护法律权威出发,认为刘金枝遭受交通事故死亡一事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工伤条件,也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视同工伤条件。故不予认定为工伤. 《行政诉讼法》第55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得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竹溪县社保局在法院判决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后,仍作出与原被告撤销的结果内容一样的工伤认定明显也是违法的啊!!
  至此,权力的傲慢被某些人利用起来在这个人命关天的案子里一揽无遗啊!!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任何国家机关、团体和个人都要尊重和执行法院生效裁判是依法治国的应有之义。只有对国家机关抗拒法院裁决的相关违法责任人予以法律制裁,才能使社会树立起对法律的信心啊!!
  否则,普通百姓的正义还有谁来维护啊??
  联系电话:185 6572 38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