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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肃宁县公安局和检察院将80岁的阳痿老人定成强奸罪
河北省肃宁县尚村镇赵河村81岁的赵某,天生老实厚道,胆小怕事,为人和善,乐于助人,在村里村外口碑非常好。就是这样一位好人,却被同村村民周坤玉和赵二娃诬告陷害,又由于肃宁县尚村镇刑警大队干警张伟的徇私枉法,被肃宁县公安局和检察院在没有任何犯罪事实和真实证据的情况下,以所谓的“强奸罪”“罪名”审问多次、监视居住将近两年,还被起诉到肃宁县人民法院,法院开庭两次。直至一年半以后,把《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全部“走完走绝”,在肃宁县法院第二次开厅审理,即将宣告赵某无罪时,肃宁县检察院才不得不向肃宁县法院提出“撤回起诉”,并向赵某出具了不起诉决定书,宣告赵某无罪。这次历时将近两年的案件,虽然最终还了赵某一个清白,却给赵某的身心造成了严重的伤害、精神上受到了极大的刺激。目前赵某仍在接受精神病院的治疗。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判断证据、认定案件事实,必须遵循“重证据,不轻信口供”的原则。只有被告人供述,而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赵二娃和周坤玉他们根本提供不出赵某强奸周坤玉的任何证据,所提供的证言也全都是他们的亲属提供的“听说怎么怎么的”,根本有可信。而赵某却有住院诊疗刚出院不久,患有严重的前列腺肥大、性器官萎缩,性功能丧失,一惯表现很好、从未有过不良言行和违法记录的可靠证据。赵某因赵二娃和周坤玉出于主观故意的诬告陷害行为,致使赵某被尚村镇刑警队立案侦查,并被定为强奸罪移送县检察院进行审查,又被起诉到县人民法院进行审理,使赵某及其家属蒙受了经济和精神、名誉上的多重损失,赵二娃和周坤玉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已经构成了诬告陷害罪。 作为国家司法工作人员的肃宁县尚村镇刑警大队干警张伟,本应该站在维护正义的角度,秉公办案,为民伸冤,可他却助纣为虐,“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才致使赵某被肃宁县公安局和县人民法院监视居住、限制人身自由将近两年时间,接受审问多次,法院开庭两次。同时,干警张伟在办案期间还采用威逼恐吓、抽打嘴巴子、用针扎手指等方式,并且向赵某勒索现金3000元。干警张伟的办案行为严重侵害了赵某的合法公益,属于徇私枉法行为。 三年来,80多岁的赵某始终沉浸在委屈、害怕、压抑、愤恨的情绪中,成天抑郁寡欢,悲愤交集,常常彻夜难眠,更多的是半夜从恶梦中惊醒,再也难以入睡……一听到公检法、警察等相关词语就哆嗦,精神上受到了很大的刺激,身心受到了极大的摧残,白天黑夜都在跟死去的乡亲邻里和亲属说话,并且不分黑天白昼,说出走就出走,家人只能安排专人24小时看守,被办案干警张伟扎过的手指,导致指尖发木,不听使唤,目前赵某正在接受医院治疗。 为了能够为赵某洗脱冤屈、还老人一个清白,赵某的亲属支付了高额的律师费、医学鉴定费、医学费等费用,赵某的儿子还辞掉了工作,专门陪护老人,并奔走于县市省公安局、检察院、法院等部门,代老人打官司、上访。可是,令人愤慨的是,各机关官官相护,完全不能为民做主、依法办案,完全不考虑普通百姓的死活,他们能够在没有任何证据和事实依据的情况下,违心地、无原则地将没有性能力的无辜老人定为强奸罪而起诉到人民法院。却为了自己的面子,不敢承认自己的过错,找出种种理由,不受理案件或者推拖搪塞,任由诬告陷害他人的赵二娃和周坤玉、徇私枉法办案的干警张伟逍遥法外,而不立案侦查,不去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天理何在??!!公道何在??!!人民群众的权益何在??!!漫漫的维权路将走到何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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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怎么样跟您联系??请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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哦,您好,看到了,看到了您的QQ号和手机号了,我让老人的亲属跟您联系,谢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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