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牢岂能坐的不明不白?!请关注、帮助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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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18005677887 发表于 2014-9-5 06:43:57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牢岂能坐的不明不白??!!
  ——我们不认可撤案理由,我们没有犯罪事实,完全无罪
  2014年9月1日,下午18点,在亳的绝大部分兴邦案被撤诉原被告及来自外地的原被告召开临时会议,交流对公安撤案的意见,大家一致不认可“情节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撤案理由,我们没有犯罪事实,应该按完全无罪撤案;对亳州检察院执法犯法,没有下不起诉决定书、推诿搪塞的行为表示极度愤慨与抗议,会议决定集体发表书面抗议声明。
  一句“帮助”,生命不可承受之重
  真理越辩越明,曝光还原真相。历时将近6年的兴邦案,特别是经过再审开庭,一步步还原案件真相,大家也领略了控方所谓罪证的荒唐与可笑。
  我们被撤诉的21名原被告,有兴邦公司的行政、人事、企划、财务会计、出纳、统计、审计等;我们入职兴邦公司前在其他企业工作,一些人员还来自于国有单位,还有刚刚大学毕业的莘莘学子;我们很多人刚在兴邦工作几个月。我们把在其他企业、国有企业的工作做法与经验应用到在兴邦公司的工作,把大学教科书中的知识应用于在兴邦的工作,结果,我们的工作成为“犯罪”了。原一审开庭时,控方指证我们招聘人、联系广告公司拍个产品广告片、起草个厉行节约通知、收发现金等等都是罪证,最终因为这些“罪证”,法院认定我们对犯罪有“一定的帮助作用”,我们被判处1-5年不等的徒刑,送监服刑。
  请问有良知的人们,因这些获罪您服吗??我们是正常正当的职务、工作行为,我们的工作是为了产品的销售、企业的效益、管理的提升,我们没有犯罪事实。应该完全无罪。
  古有“莫须有”构陷忠良,今有一句“帮助”让守法公民锒铛入狱,呜呼!!哀哉!!
  执法犯法,你们领导知道吗??
  亳州市人民检察院适用《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五十九条第种情形撤回起诉的。该法条规定,“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撤回起诉: 不存在犯罪事实的;犯罪事实并非被告人所为的;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证据不足或证据发生变化,不符合起诉条件的;……
  对于撤回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撤回起诉后三十日以内作出不起诉决定。需要重新侦查的,应当在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将案卷材料退回公安机关,建议公安机关重新侦查并书面说明理由。”
  据此,你院必须在撤回起诉的三十日内作出《不起诉决定》,没有第二条选择余地。你院已逾期不作出不起诉决定,已构成程序违法。
  你院以“情节轻微”建议侦查机关撤案,无法律和事实依据。
  1、目前,《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中并无“犯罪情节轻微”情形下,可以退回公安机关撤案的规定。
  2、即便按照已被新法取代的、已经失效的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本案也不能以 “犯罪情节轻微”为由撤案。1999年1月18日发布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处理;发现犯罪事实并非犯罪嫌疑人所为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并建议公安机关重新侦查。如果犯罪嫌疑人已经被逮捕,应当撤销逮捕决定,通知公安机关立即释放。” 根据该规定,检察院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处理的条件有两个:犯罪嫌疑人没有违法犯罪行为和犯罪事实并非犯罪嫌疑人所为,符合第一个条件的,处理方式是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处理;符合第二个条件的,处理方式是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重新侦查,并立即释放被逮捕的嫌疑人。本案显然属于前者,即我们“没有违法犯罪行为”。
  最后,你院以“证据发生变化”撤回起诉,却又建议亳州市公安局以“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为由撤案,撤诉与撤案理由明显相互矛盾。
  执法犯法!!执法犯法!!
  阴谋??阳谋??暗算??
  我们找过亳州人民检察院三次,要求下达不起诉决定书,你院谈及不下达的理由是要给我们一个“不留任何尾巴”的结果,让公安撤案。然而细究法条,事实并非如此。根据刑诉法15条,我并非不是犯罪,而是你们不追究了,“看来我们还要感谢你们的法外开恩了!!!!!!”根据国赔法及解释,按照刑诉法15条,你们也留好了不赔的退路,“你们很为节省国家财政着想啊!!!!!!”
  从撤回起诉,变相剥夺我们出庭辩护权,以避免被判无罪的结果;到违法不下不起诉决定书,将球踢给公安以刑诉法15条撤案,妄图套用国家免责条款,一环套一环,你们不愧是专业人员!!只是你们这么专业,为何对高检规则视而不见,授人执法犯法的把柄??你们究竟在害怕什么??你们究竟在逃避什么??
  如若你们连国家赔偿也算计我们,必将点燃我们所有的愤怒,亳州必出“唐慧妈妈”第二!!
  天若有情天亦老,人间正道是沧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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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18005677887 发表于 2014-9-5 08:02:0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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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18005677887 发表于 2014-9-5 09:20:17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牢岂能坐的不明不白??!!
  ——我们不认可撤案理由,我们没有犯罪事实,完全无罪
  2014年9月1日,下午18点,在亳的绝大部分兴邦案被撤诉原被告及来自外地的原被告召开临时会议,交流对公安撤案的意见,大家一致不认可“情节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撤案理由,我们没有犯罪事实,应该按完全无罪撤案;对亳州检察院执法犯法,没有下不起诉决定书、推诿搪塞的行为表示极度愤慨与抗议,会议决定集体发表书面抗议声明。
  一句“帮助”,生命不可承受之重
  真理越辩越明,曝光还原真相。历时将近6年的兴邦案,特别是经过再审开庭,一步步还原案件真相,大家也领略了控方所谓罪证的荒唐与可笑。
  我们被撤诉的21名原被告,有兴邦公司的行政、人事、企划、财务会计、出纳、统计、审计等;我们入职兴邦公司前在其他企业工作,一些人员还来自于国有单位,还有刚刚大学毕业的莘莘学子;我们很多人刚在兴邦工作几个月。我们把在其他企业、国有企业的工作做法与经验应用到在兴邦公司的工作,把大学教科书中的知识应用于在兴邦的工作,结果,我们的工作成为“犯罪”了。原一审开庭时,控方指证我们招聘人、联系广告公司拍个产品广告片、起草个厉行节约通知、收发现金等等都是罪证,最终因为这些“罪证”,法院认定我们对犯罪有“一定的帮助作用”,我们被判处1-5年不等的徒刑,送监服刑。
  请问有良知的人们,因这些获罪您服吗??我们是正常正当的职务、工作行为,我们的工作是为了产品的销售、企业的效益、管理的提升,我们没有犯罪事实。应该完全无罪。
  古有“莫须有”构陷忠良,今有一句“帮助”让守法公民锒铛入狱,呜呼!!哀哉!!
  执法犯法,你们领导知道吗??
  亳州市人民检察院适用《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五十九条第种情形撤回起诉的。该法条规定,“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撤回起诉: 不存在犯罪事实的;犯罪事实并非被告人所为的;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证据不足或证据发生变化,不符合起诉条件的;……
  对于撤回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撤回起诉后三十日以内作出不起诉决定。需要重新侦查的,应当在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将案卷材料退回公安机关,建议公安机关重新侦查并书面说明理由。”
  据此,你院必须在撤回起诉的三十日内作出《不起诉决定》,没有第二条选择余地。你院已逾期不作出不起诉决定,已构成程序违法。
  你院以“情节轻微”建议侦查机关撤案,无法律和事实依据。
  1、目前,《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中并无“犯罪情节轻微”情形下,可以退回公安机关撤案的规定。
  2、即便按照已被新法取代的、已经失效的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本案也不能以 “犯罪情节轻微”为由撤案。1999年1月18日发布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处理;发现犯罪事实并非犯罪嫌疑人所为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并建议公安机关重新侦查。如果犯罪嫌疑人已经被逮捕,应当撤销逮捕决定,通知公安机关立即释放。” 根据该规定,检察院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处理的条件有两个:犯罪嫌疑人没有违法犯罪行为和犯罪事实并非犯罪嫌疑人所为,符合第一个条件的,处理方式是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处理;符合第二个条件的,处理方式是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重新侦查,并立即释放被逮捕的嫌疑人。本案显然属于前者,即我们“没有违法犯罪行为”。
  最后,你院以“证据发生变化”撤回起诉,却又建议亳州市公安局以“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为由撤案,撤诉与撤案理由明显相互矛盾。
  执法犯法!!执法犯法!!
  阴谋??阳谋??暗算??
  我们找过亳州人民检察院三次,要求下达不起诉决定书,你院谈及不下达的理由是要给我们一个“不留任何尾巴”的结果,让公安撤案。然而细究法条,事实并非如此。根据刑诉法15条,我并非不是犯罪,而是你们不追究了,“看来我们还要感谢你们的法外开恩了!!!!!!”根据国赔法及解释,按照刑诉法15条,你们也留好了不赔的退路,“你们很为节省国家财政着想啊!!!!!!”
  从撤回起诉,变相剥夺我们出庭辩护权,以避免被判无罪的结果;到违法不下不起诉决定书,将球踢给公安以刑诉法15条撤案,妄图套用国家免责条款,一环套一环,你们不愧是专业人员!!只是你们这么专业,为何对高检规则视而不见,授人执法犯法的把柄??你们究竟在害怕什么??你们究竟在逃避什么??
  如若你们连国家赔偿也算计我们,必将点燃我们所有的愤怒,我们要做“唐慧妈妈”第二!!
  天若有情天亦老,人间正道是沧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