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缪卫英 - 

江阴法院的枉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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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缪卫英 发表于 2014-9-11 16:37:41 | 显示全部楼层
@缪卫英 你既然举报就要下决心举证,这样子才能救将贪官无处藏身。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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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缪卫英 发表于 2014-9-11 19:14:01 | 显示全部楼层
@缪卫英  好恐怖啊,谁给人民一个说法啊,不能把人往绝路上逼啊,那样会天下大乱的,这样的问题解决不了,以后谁还会相信党,相信人民军队,强势围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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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民迫害讨薪女 发表于 2014-9-12 00:26:41 | 显示全部楼层
@缪卫英
  
  
  
  
  
  
  
  
  
  
  
  要求江阴市公安局长道歉 : 江阴市人民政府副市长韩民公安局长你听好: 你们滥用职权违背道德良心枉法拘留我一天你们赔偿我一万元精神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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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民迫害讨薪女 发表于 2014-9-12 10:52:02 | 显示全部楼层
@缪卫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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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jdhe7s 发表于 2014-9-12 13:28:22 | 显示全部楼层
@缪卫英  
  
  
  
  
  
  
  
  举报江苏省江阴市公安局涉嫌渎职对我莫须有犯罪立案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是指编造爆炸威胁、生物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请求撤销刑事案件申请书
  申请人:张玲,女,汉族,45岁,身份证号码:413028196903251920,地址住江苏省江阴市长山渡江二村3幢301,现在暂居证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双龙大道武夷商城天骄阁,联系电话13770978633 。
  申请事项:敦促江阴市公安局撤销刑事案件澄公2951号。
  事实和理由:2013年3月5日,江阴市公安局以申请人涉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为由,派了三名警察和三名协警围追堵截驱车几百里,将在江苏省泰州市旅馆作息的申请人拘传。当着泰州市公安局海陵分局多名警察的面逼迫申请人一定做笔录,同意到江阴市公安局继续配合侦查。随后,申请人被带到江阴市城东派出所四面都是海绵墙壁的老虎墩坐牢一夜,第二天申请人被带到滨江分局滨江派出所的地下室,也是四面是海绵的老虎墩坐下,刑讯逼供对待申请人。整整三天三夜,不给饭吃,不给上厕所,不给休息,或者是凌晨审问,逼迫申请人自己承认到底做了什么坏事??后来申请人自己说明在江阴市、南京市、河南老家都在网络发过求救帖子,反映江阴市人民法院王芳法官和计珉法官,徇私舞弊、渎职的帖子。至今,BaiDu:江阴市公安局,江阴市公安局长,江阴市人民法院,江阴市人民政府,江阴人民检察院,计珉,王芳。都还存在。因为这些都真实的!!至今,申请人的七年讨薪,反映自己遭遇的不公还是无人问津,仅仅2013年的三月、五月、七月、十二月,申请人就因为上访北京讨薪,被江阴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四次。由此,申请人才遭遇刑事立案!!至今审查了一年多,也没有任何说法。这严重的影响了申请人的正常生活次序和身心健康。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2013年新规定》 第二节 立 案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第三节 撤 案 第一百八十三条 经过侦查,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案件:没有犯罪事实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根据《新刑事诉讼法》  第一章 立案  第一百零七条 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第一百一十七条 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五百五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公安机关的刑事立案活动实行监督。 第五百五十三条 、、、、、、当事人认为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进行审查、、、、、、第五百五十四条、、、、、、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控告、申诉,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审查,并可以要求控告人、申诉人提供有关材料,认为需要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或者立案理由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侦查监督部门办理。 第五百五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有证据证明公安机关可能存在违法动用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经济纠纷,或者利用立案实施报复陷害、敲诈勒索以及谋取其他非法利益等违法立案情形,尚未提请批准逮捕或者移送审查起诉的,经检察长批准,应当要求公安机关书面说明立案理由。第五百五十六条 、第五百五十七条、第五百五十八条 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或者立案的理由后,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应当进行审查,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或者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或者撤销案件、、、、、、第五百五十九条、第五百六十条、、、、、、公安机关立案后三个月以内未侦查终结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公安机关发出立案监督案件催办函,要求公安机关及时向人民检察院反馈侦查工作进展情况、、、、、、。
  根据以上相关法律规定,特提出申请,请求贵院行使刑事立案监督职能,纠正江阴市公安局的违法行为,还申请人一个清白。
  此致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张玲                
  2014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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笑尔天天 发表于 2014-9-12 16:04:42 | 显示全部楼层
@缪卫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