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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网络广播电视台8月25日南康讯(曾宪伟 王福英)笔者从南康区人民法院获悉,近日,江西省南康区人民法院一审以绑架罪判处何某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2万元。 25岁的被告人何某与朱某(另案处理)因身上没钱经商量决定到南康家具城绑架门市老板娘,为此到汽车租赁公司租用了一辆轿车,准备了弹簧刀、胶带、尼龙绳等工具。2013年10月16日10时许,二人驾驶租来的轿车窜至家具城,佯装到门市内看家具,选择作案目标。17时许,二人以要到厂里看家具为由,将一家具门市老板娘黄某骗至二人开来的轿车内,由朱某驾驶汽车,开往赤土长坑组南面的高山群中。到山上后,何某、朱某用胶带、绳索捆住黄某的手脚,将其身上的黄金首饰、手机等物品抢去,并威逼黄某打电话给其丈夫康某,索要20万元。康某先后将2万元、4万元汇入被告人所指定的账号。嗣后,何某分得19000元。经南康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黄某被抢的黄金首饰、手机等物品价值23862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何某伙同他人以索要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在绑架过程中,又以暴力、胁迫的手段当场劫取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其行为同时触犯了绑架罪和抢劫罪罪名。被告人何某伙同他人勒索被害人财物6万元,情节严重,依法应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被告人抢劫被害人随身携带的财物,数额较大,并致人轻微伤甲级,依法应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被告人何某应当以绑架罪处罚。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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