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汉寿县公安局因信访再次拘留我,一审庭审书面发言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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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徐方渔2014 发表于 2014-9-14 10:14:08 | 显示全部楼层
四,没有给我拘留证,也没有出示,答辩状中也是只字未提。
  行政法律规定,拘留证必须当场宣读,再给我。假设我不签字也要给我,答辩状中没有说我拒绝收拘留证文书。可能根本就没有拘留证,因为没有宣读拘留证,拘留证也没有给我。
  要求县公安局出示录音录像资料,证实是不是剥夺了我的权利。
  没有出示拘留证,我怎么签名呢??假设我不签名,就能不给我拘留证吗??
  插一句话,2009年7月30日,汉寿县公安局干警拘留我时给了我拘留证书,几个小时后,局长不同意,干警又从我手上拿走了拘留证书。汉寿县县长热线网络上回复过此事,我不知道怎么评说了。
  五,汉寿县公安局此次拘留我没有管辖权,违反了一事不能二罚的原则,违法了行政法律中公平、平等原则。
  拘留我时没有告诉我作出拘留的事实、依据和理由。倒是县公安局的《行政答辩状》告诉我拘留我的事实是:携带上访资料在北京天安门广场非法上访时被巡逻民警查获,后被民警带至府右街派出所予以训诫。而且是二次。假设这是事实,也不应拘留。
  先劈开我讲理无门才进京信访,上级信访渠道又被地方假汇报给封堵了,携带上访资料在北京天安门广场非法上访时被巡逻民警查获是不是非法信访,应不应被拘留不谈。汉寿县公安局无权对我在北京信访进行处罚,假设是非法信访也无权处罚。因为按《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汉寿县公安局行政答辩状中指的事实,发生地是北京市,发现地公安机关也是北京 市公安机关,我居住在桃源县,那么就只有北京市公安局有管辖权,如果是移交或指定 汉寿县公安局管辖就应有移交或指定管辖的文书,这个《行政答辩状》中没有提及。
  北京派出所民警已经对我进行了训诫,说明北京市公安局已经行使管辖权了,汉寿县公安局就更不能管辖了。汉寿县有公安干警在北京知道此事。
  退一步讲,北京公安机关已作出了对我训诫的决定,又没有移交汉寿县公安局,那么进京信访汉寿县公安局就无权对我进行处罚处理了;如果训诫是处罚,那么就更无权处罚我了。
  另提一事,倒是我信访事项本身,涉及到的违法犯罪的人和事,一致以来汉寿县公安局就有权管辖、立案调查处理,也是汉寿县公安局的责任和义务,我也多次举报,却该管的不管,反而把我拘留了。
  再假设汉寿县公安局有一事二罚的特权,也是违反了行政法律法规方面同等性、平等性原则,是违法和不公平的。
  别人我不举例,就举我自己,以前北京信访抓的很严时,我进京信访有很多回,也是“携带上访资料在北京天安门广场非法上访时被巡逻民警查获”二次,没有拘留我。 现在不信访排名了,领导也告诉我信访不怕了,顶多批评而已,结果拘留我了。今年5月我进京信访,用  汉寿县截访时公安警察的话说,我是“携带上访资料在北京天安门广场非法上访时被巡逻民警查获”三次,汉寿县十几位干警坐飞机进京,用大巴专车把我带回汉寿县,为何又不拘留我了呢??我还是我,4月和5月的办案干警是同一批干警,4月和5月间国家没有 修改这方面的法律,为什么区别就这么大呢??这违反了公平、平等的原则。
  5月为什么不拘留我呢??是因为信访不应拘留,包含进京信访、非法信访、进京非法信访都不应拘留,4月份拘留我是由于有人走关系,非法用公权力办私事,拘留了我,还骗我是县委谭书记要拘留我的,在拘留所后我给汉寿县公安局长打电话,他都说 不可能拘留我们,他都不相信拘留我们了。5月份多了一次反而不拘留了,是因为县委 政府知道了,书记县长知道了,县公安局正义的局长们知道了,当然想拘留我的人就不会走后门了,走了也没有用,所以就回到了信访不拘留的正常次序上来了。否则2009年7月30日因为公安局长不同意签字,收回拘留证书的事又会重演。
  地方政府依法依规正确处理信访事项本身才是正道,而不是拘留信访人。
  4月份肯定是个别干警受人指使,公权私用,枉法拘留我的。
  5月份我在北京信访,接我的领导说过某某要县公安局干警进京抓我回汉寿县又拘留好了。我无法判断真假,就向县委谭书记汇报了。
  六,适用法律错误。
  汉寿县公安局《行政答辩状》指出,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应受到行政处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给予其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决定。
  此条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要情节较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并处五百以下罚款。此条第一款规定,扰乱秩序,致使工作、生产······不能正常进行。我没有扰乱秩序,顶多也就是越级信访,假设算扰乱信访秩序,哪也是被地方领导乱作为和不作为逼地,没有致使工作、生产······不能正常进行,不属于情节较严重,不适用此条的最重处罚。
  我在天安门瞻仰毛主席,瞻仰人民英雄纪纪念碑,感受广场的宏伟和浩然之气时被误为“携带上访资料在北京天安门广场非法上访时被巡逻民警查获”,就算是真的“携带上访资料在北京天安门广场非法上访时被巡逻民警查获”,而且是两次,我又是扰乱的什么秩序呢??算得上较严重吗??致使工作、生产不能正常进行了吗??《行政答辩状》中只字未提。用得上此条最高处罚——拘留十天吗??北京警方讲的好:违法规定,不听劝阻,情节严重,公安机关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  法规予以处理。我听劝阻,情节没有,损失没有,不予处罚,训诫教育后就进行信访救济,由公安机关转到民政部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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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徐方渔2014 发表于 2014-9-14 14:08:38 | 显示全部楼层
告汉寿县公安局因信访再次拘留我,一审庭审书面发言词   
  ——针对县公安局递交的《公安行政案件卷宗》
  汉寿县人民法院、汉寿县公安局:
  2014年8月27日我到县法院查阅并复印了汉寿县公安局递交的《公安行政案件卷宗》,也就是县公安局拘留我卷宗材料的复印件,含《行政答辩状》、《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汉寿县公安局被传唤人家属通知书》、《汉寿县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笔录》、《汉寿县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汉寿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家属通知书》、《询问笔录》、《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训诫书》、《汉寿县公安局证据保全决定书》、《汉寿县公安局证据保全清单》、《汉寿县公安局收缴物品清单》、《关于对徐方渔、李少清进京非访接访的自述材料》、《关于对徐方渔传唤经过的说明》等的复印件。发现县公安局拘留我不仅依据的事实是不对的,证据不充分,不确凿,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超越和乱用了职权,未遵守法定程序,而且在县法院立案后,县公安局干警还违法补录证据,企图伪装成拘留我时程序上合法。
  一,请汉寿县法院、法官不予认定汉寿县公安局行政答辩时递交的《公安行政案件卷宗》中的上文段中材料、证据。因为伤失了真实性,是在县法院立案后,县公安局行政答辩补录的假材料、证据;很多内容和拘留我没有关联性,且自相矛盾。
  1,县公安局是2014年4月21日半夜拘留我的,2014年8月8日前县公安局拘留我的《公安行政案件卷宗》早已装订成册了,但是2014年8月8日汉寿县公安局递交给汉寿县法院的《公安行政案件卷宗》中的材料、证据,不是从装订成册的原件中复印出来的,也不是从装订成册的原件中扯开后复印的,。这是个常识,谁都能分辨装订成册的文字材料复印件和单张纸的文字材料复印件有什么明显不同,请法官认定。
  2,《公安行政案件卷宗》封面,县公安局只在“违法人员姓名”一栏中写有“徐方渔”三个字,“案件名称”、“案件编号”、“受案时间”、“结案时间”、“立卷人”、“立卷单位”、“审核人”等都没有填写。这是明目张胆的作假行为。封面都是假的,内容能真实吗??
  3,违法补录材料作假时,露了马脚。
  《汉寿县公安局证据保全决定书》、《汉寿县公安局证据保全清单》、《汉寿县公安局收缴物品清单》补录了,拘留我时提都没提。把我视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搜我的手机信息、抽我的血液检查、提我的指纹、要我举牌照相为什么没有法律文书呢??
  4,我要求县公安局出示2014年4月21日的有关拘留我的录音录像资料,对其递交的证据真实性进行质证、对比,也同时看看《报警案件登记表》、《汉寿县公安局被传唤人家属通知书》、《汉寿县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笔录》、《汉寿县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汉寿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家属通知书》的真实性,特别是《询问笔录》内容的真实性。录音录像资料不要断章取义,要相对完整的。
  5,县公安局提到了李少清同志,李少清同志来到了庭审现场,请把县公安局的办案干警叫来,我们当庭质证,看看谁说的是假话??看看县公安局的证据有没有问题??看看4月21日干警是不是一直都骗我们不会拘留,结果突然把我们带到了拘留所??信访局高志刚局长也请叫来,对他的书面证据我要质疑,他也许会帮我们说话,说事实。因为拘留我后我问过他,他说拘留和他没有关系,是干警栽脏他。
  公安局递交给法院的答辩材料不仅没有真实性,且没有关联性,还自相矛盾,下文会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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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徐方渔2014 发表于 2014-9-14 16:44:58 | 显示全部楼层
三,汉寿县公安局传唤违法以及对《关于对徐方渔传唤经过的说明》的质疑。
  1,2014年4月21日没有传唤我,是暴力强行把我从汉寿县县政府大楼开会现场押往汉寿县公安局的。口头传唤也没有,假设是口头传唤,法律规定也要补传唤证,不应使用武力。
  《关于对徐方渔传唤经过的说明》疑点很多。《公安行政案件卷宗》中所有复印件落款日期都是2014年04月21日,除它以外的复印件都是在2014年8月7日注明“情况属实”后,在上面加盖的汉寿县公安局章,偏偏只有《关于对徐方渔传唤经过的说明》是在2014年8月8日注明“情况属实”后,在上面加盖的汉寿县公安局章。
  大疑点,公安局的原件应装订成册,复印件显然不是依装订成册的原件复印出来的;小疑点,原件都是2014年04月21日出来的,为什么不8月7日一起复印,偏偏只有《关于对徐方渔传唤经过的说明》留到了8月8日复印;疑点,《关于对徐方渔传唤经过的说明》本来就是2014年4月21日办案单位写的,传唤也是4月21日晚上进行的,同一天公安局就直接办或补办传唤证要合理合法些,没有理由也没有法律依据同一天不办传唤证而办《关于对徐方渔传唤经过的说明》。
  县公安局递交的答辩材料证明了4月21日没有传唤证,也没有补办,《关于对徐方渔传唤经过的说明》是8月8日作的假,作假时干警把落款日期弄错了。
  《关于对徐方渔传唤经过的说明》无论真假,都代替不了转换证。行政法律规定,只有对现场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人,才可以口头传唤,事后还要补办传唤证。2014年4月21日我在汉寿县政府开会,因为北京的信访询问我,必须要传唤证。没有传唤证也没有补办传唤证就证明,询问我之前就已经违法了,询问材料是非法所得,不能作为证据;没有传唤证也没有补办传唤证就证明拘留我传唤时就违法了、违反程序了,拘留不成立。
  2,《汉寿县公安局被传唤人家属通知书》写的是2014年04月21日15时40分将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我传唤到汉寿县公安局,用的是电话通知的我妻子,并且注明了“当事人拒绝签名”的字样。此复印件也看不出原件是装订成册了的。本来就没有打电话。
  《 询问笔录》记录是4月21日16时40分我到县公安局,两份法律文书都是李新发办的案签的字,记录我到汉寿县公安局的时间相差一个小时。请公安局干警下次作假时,时间做准一些,一致些。
  没有通知我妻子我被传唤了,《汉寿县公安局被传唤人家属通知书》写的是电话通知不是事实。当事人拒绝签名也不是事实,因为4月21日根本就没有《汉寿县公安局被传唤人家属通知书》。退一步,要求县公安局出示录音录像资料证明其通知了我妻子,或者出示公安局的电话、干警的电话在4月21日15点40分到21日半夜转钟期间,只要有和我妻子通话的记录都算公安局干警没有说假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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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徐方渔2014 发表于 2014-9-14 18:03:08 | 显示全部楼层
四,非法剥夺我的权利很严重,《汉寿县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笔录》、《汉寿县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汉寿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家属通知书》、《汉寿县公安局证据保全决定书》、《汉寿县公安局证据保全清单》、《汉寿县公安局收缴物品清单》等拘留我时都是没有和我见面的。
  1,《汉寿县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笔录》、《汉寿县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汉寿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家属通知书》、《询问笔录》、《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训诫书》、《汉寿县公安局证据保全决定书》、《汉寿县公安局证据保全清单》、《汉寿县公安局收缴物品清单》等我是8月27日在汉寿县法院才看到县公安局递交的复印件,且都明显不是从装订成册的原件里复印出来的。就证明此证据没有真实性了。全部注明“当事人拒绝签字”,只有两位办案干警证明,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要求县公安局出示录音录像资料证明其真实性。
  2,《汉寿县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笔录》4月21日没有和我见面,办案时干警一致骗我们不会拘留。这是诱拘行为,是违法和违反程序的。
  3,《汉寿县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汉寿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家属通知书》、《汉寿县公安局证据保全决定书》、《汉寿县公安局证据保全清单》、《汉寿县公安局收缴物品清单》4月21日都是没有和我见面的。假设我是拒绝签名,也一定要给我,除非我拒绝收。拒绝签名不等于拒绝收,公安局的答辩状和证据材料也没有说我拒绝收文书。没有给我处罚文书是违法和违反程序的。
  4,《汉寿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家属通知书》没有通知我的家属,这也可以《汉寿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家属通知书》中看出来,既然不通知,干警弄出来《汉寿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家属通知书》做什么??假设是我拒绝签名,不等于我拒绝公安局干警通知我的家属。假设我拒绝公安局干警通知我的家属,公安局干警也要通知。不通知是违法和违反程序的。
  汉寿县公安局干警只要在《汉寿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家属通知书》上面画一个“√”就算通知我的家属了,但是这“√”没有,作假时别做掉了嘛。事实是根本就没有通知我的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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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徐方渔2014 发表于 2014-9-14 19:21:18 | 显示全部楼层
五,县信访局高志刚局长的《关于对徐方渔、李少清进京非访接访的自述材料》是无效证据,其内容也和拘留我们没有关联性,并且是虚假的。
  1,我的信访有反应县信访局不作为和乱作为一项,而且是公开的,高局长一直就参与处理我的信访事项,有利害关系。在公安局拘留我的问题上信访局和他都要回避。其自述材料不能作为拘留我们的证据。
  2,北京接访时,他骗过我和李少清,更要回避。其自述材料不能作为拘留我们的证据。
  3,他的自述材料提到4月17日就把我们接回到了汉寿,没有讲我们扰乱了北京公共场所秩序,没有讲有多大损失,情节有多严重,公安局却以此拘留了我们。无关联性。
  4,他的自述不真实。自述中第一段话有“现年40岁,身份证号:430722197209166713”,落款日期是2014年4月21日。写自述时应该是满了41岁,42岁还没有满,就是41岁到42岁之间,肯定不是40岁。40岁和不是40岁和我的拘留关系大不大呢??本来是没有关系的,但是他的自述是公安局干警拘留我仅有的几份“事实”证据之一,他的自述中武断的下了非访和逃跑两个结论,县公安局还真的拘留我了,就有关系了。试想连年龄都在给公安局写自述办案材料时弄错了,其他自述内容可性吗??
  在县公安局的《行政答辩状》中也没有提到具体的拘留我所依据的事实,也没有提到逃跑,自述材料也明显不是从装订成册的原件里复印出来的,拘留后我和高志刚局长谈过,他说拘留和他没有关系,是公安局干警栽赃他。此自述不真实,是不是高局长写的都不能肯定,也是4月21日后作假做出来的。
  4,他的自述不真实,要依法依事实,依客观存在的事实和法律。他讲了我们是非法信访和北京市九敬庄逃跑,这不是事实。非法信访不是一个信访局工作人员说了就算的,就和拘留公安干警说了也不算是一个道理,它也是应该依法按程序按事实来认定的,不是北京信访就等于非法信访,不是天安门被警察发现就是非法信访,更不是非法信访就是扰乱公共秩序,更不是天安门被警察发现就等于扰乱公共秩序。九敬庄是常德市政府设在北京的信访救济地,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属于民政部门管辖,用来救济进京信访的弱势群体的,不是限制人身自由的地方,不存在逃跑一说。汉寿县公安局有干警在北京值班,可以问汉寿县的值班干警。如果九敬庄有逃跑一说,那么逃跑前我就是在九敬庄被限制了人身自由,要么是合法限制人身自由,就应有限制人身自由的文书,这个没有;要么就是非法限制人身自由,非法的也就没有逃跑一说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