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山西省委书记王儒林的公开控诉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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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心一匹狼 发表于 2014-9-16 19:46: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控诉人:江峰家属
  被控诉人:繁峙县公安局
  繁峙县人民检察院
  忻州市人民检察院
  控诉请求:要求依法无罪释放江峰,并追究其被控诉人之违法办案之责任。
  事实与理由:
  江峰于2008年在山西繁峙投资2050万元收购了繁峙晋发矿业有限公司,江峰公司总部设在上海,在经营期间由于业务需要使用繁峙晋发矿业公司公章,由于两地分隔太远,经公司员工提议,江峰同意刻制本单位公章一枚。故公司员工在2009年刻制了繁峙晋发矿业有限公司公章一枚,但由于员工业务不是很熟,没有前往繁峙公安局备案。
  2012年繁峙晋发矿业有限公司被山西通力达有限公司收购,在公司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后,江峰把该公章交予接手公司的人员,且在此后没有使用过该公章。但是通力达公司没有付清全部转让款。
  2013年通力达公司岳河浦以公章与原始备案公章不一致,以伪造公司印章罪告到繁峙县公安局。
  繁峙县公安局在收到举报材料后很久都未能立案,但是在对方的多方努力下,繁峙县公安局还是不分事实的予以了立案,江峰于2013年12月24日被繁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繁峙县公安局在第一次向繁峙检察院提起批捕材料,繁峙县检察院七日后做出不批捕决定,无罪释放江峰。
  然而在2014年1月8日无罪释放后,在没有任何新证据的情况下,繁峙检察院于2014年1月10日又做出了批捕决定书。且忻州市检察院把该案件定为督办案件,致使江峰于2014年1月份被繁峙公安逮捕。
  在调查审理过程中,检察院多次将材料退回公安局补充侦查,公安并延长侦查时间,致使简单无罪的案件使当事人在看守所待了6个月后方才提交繁峙县人民法院。
  现法院于2014年7月29日开庭审理了该案件,检察院观点是:由于江峰在任繁峙晋发矿业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期间同意复刻了该单位公章一枚,构成了伪造公司印章罪。
  但我方多方求证法律界人士,法院法官、检察院检察长、律师,均认为该案件不涉及触及刑法规定的伪造公司印章罪,只是违反了行政规定,对公安立案及检察院批捕均无法理解。如果自己公司刻制自己公司印章属于伪造公司印章的话,全国至少有一半以上的民营企业均涉及该罪名。
  现案件在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并未做出判决意见。
  恳请贵领导予以关注监督,能够让法院审理更加公平,使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再是一句空话,避免冤案的进一步发生,尽早做出对江峰的无罪释放决定。
  江峰家属
  2014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