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者蓄意违法,迫使我放弃工伤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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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灯不怕天黑 发表于 2014-9-17 07:27: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是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为由,于2012年6月3日个人向枣庄市市中区人社局申请认定的工伤。前期还算顺利,只是后期工伤认定结论做出来后,单位托了劳动局长的关系,人社局始终不肯将工伤认定书送达给本人。没办法,我只能三天两头地向人社局去要,有时一天去两次,每次去都是问:为什么工伤认定书做出来了你不给我??最终于2012年7月31日,在我第十一次去人社局要的时候拿到了工伤认定书。
  由于本地区一年只做两批次的工伤伤残等级鉴定,上半年的过去了,只能等十二月份下半年才能做。10月24日我从市中区人社局领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10月25日准备好材料向市中区人社局报送时,工作人员告诉我11月初才开始收。11月5日又去人社局报材料时却告诉我,说单位对我的工伤认定已向区政府提出了行政复议,还不能收鉴定工伤伤残等级的材料。我当场就提出了质疑,工伤认定书送达单位是7月31日,现在都11月5日,早就过了申请复议的期限。人社局的人回答说过不过期他们不管,法治办让他们提交行政复议的答辩他们就提交答辩,让他们提交材料他们就提交材料,让我去区政府法制办去问下。11月7日我到区政府法制办了解情况,我是8点30分到的,主任上班还没来到。等到9点多钟,主任还不见踪影,我问工作人员主任几点上班??答复说早就该来了,说给我打电话问问,拔通主任的手机后说马上就到。又过了10多分钟,一个人勿勿忙忙、睡眼惺忪地进了办公室,我忙迎上去说了来意。主任却说我不能看有关的材料,在我的再三要求,耗了十多分钟,法制办的赵主任才告诉我单位是10日8日申请的复议。我又去人社局问工伤认定书是什么时间送达的单位,和我的是同一日期7月31日。现在我确定了申请复议的期限已经过了,打电话问法制办的赵主任,赵主任态度很强硬,说若他违法,我尽可以去告他,别在电话里指责他,没等我说完就挂了我的电话。
  12月5日我又到人社局问工伤认定复议的结果,说出来了,维持原认定。我要求看一下复议决定书,被拒绝说法制办不给我看,他们也不能给我看。直到我接到单位提出行政诉讼的法院传票,在我的反复要求下,法院才把行政复议决定书复印了份给我,在复议决定书里我看到:单位是2012年7月31日收到的工伤认定书,2012年10月29日才向区政府法制办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而法制办的赵主任却告诉我是10月8日申请的,为什么要说谎??是不是明明知道已过了申请复议的时效而蓄意违法受理??你10月8日申请也过期了,何况你实际是10月29日??再一个行政复议我作为利害关系人,为什么不让我知道???我从人社局知道后,向复议办查看与我有关的材料都不给看??工伤认定书上明确载明了收到工伤认定后若不服本认定,可以自收到本认定60日内向上级劳动部门或区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而单位在7月31日收到工伤认定后的法定期限内即没申请复议,也没有提出行政诉讼,直到我11月25日向人社局报伤残评级的材料时,人社局又通知了单位,单位才重视起来,但时间已经晚了。所以只能与复议办的人合伙,由法治办违法受理已超过申请复议期限的单位提出的复议申请,然后不论结果如何,都能使我已经生效的工伤认定重新没有法律效力。这点,在11月7日法制办的赵主任就给我点明了:一丶撤销原人社局的工伤认定,那就不用说了;二丶维持原人社局的认定,单位再根据复议决定提出行政诉讼。所以,政府法制办明知单位提出的工伤认定的复议申请已经超过了申请复议的期限却依然违法受理,且不通知有利害关系的我作为第三人参加复议,我知道后也拒绝我查看有关材料,并说谎称单位是10月8日提出的申请,妄图蒙混过去。但由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想帮单位推翻工伤认定也没法帮,最终只能维持原认定。单位却又可以持工伤认定的复议决定提出行政诉讼,使我的工伤认定仍没有法律效力。
  在工伤认定的行政诉讼当中,单位是托关系,做假证据,收买证人做伪证,甚至找黑社会性质的人员到我家中威胁恐吓我。由于单位请枣庄市市中区交警大队大队长吃饭,想从我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上找突破口推翻工伤认定,最终交警大队大队长将我骗至交通事故处理中队,大队长中队长小队长一起,迫使我同意单位提出的赔偿协议。
  但在签协议时,单位又拿出事先打印好的解除劳动关系决议书等材料要我签字,说解除劳动关系。却拒绝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任何费用。我是工伤九级,月工资三千七八百,在这个单位工作了十三四年,从没交过社保,包括医药费和拖欠我的九千多块钱的工资才赔了6万块钱,公平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