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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迎十八届四中盛会,笑看襄阳中院自证造谣
精细管理工程创始人刘先明 2014年10月16日 国庆长假结束后,10月9日上午和下午,精细管理工程创始人刘先明撰写、发布了《追责官员“天价培训”,或有天大的难度或风险》、《襄阳政府网10月9日来电感谢刘先明》。很快,替襄阳中院说话的匿名者以及襄阳中院就又粉墨登场了: 1、10月9日,替襄阳中院说话的、但又不敢实名的“襄阳大道”在“襄阳论坛”发布了《刘先明真面目:持假笔者证招摇撞骗》一文。 2、10月9、10日,替襄阳中院说话的、但又不敢实名的“汉江流域”、“胜利街77号”、“啄木鸟-1”,在互联网上散布刘先明在“南阳一宾馆嫖娼被公安当场落网”的谣言。 3、10月10日,替襄阳中院说话的、但又不敢实名的“惟楚有才名”把本人6月17日留在襄阳的、伴随我14年的珍贵的、过期《中国企业报》的笔者证的照片,发到互联网上了。 4、10月11日,襄阳中院信访办在互联网上发布《襄阳中院公布刘先明书写悔过书的视频---还原刘先明所谓“违心书写”真相》,并把6月17日的约谈视频,割裂性、选择性地分成四小段上传到互联网上。 针对襄阳中院的上述言论和发帖,刘先明撰写、发布了以下文章: 2014-10-09:驳斥不敢实名的“襄阳大道”10月9日的发帖 2014-10-11:涉“黄”谣言又从“襄阳论坛” 出 2014-10-11:感谢“惟楚有才名”帮刘先明亮出笔者证 2014-10-11:半分感谢襄阳中院上传6月17日的视频 2014-10-12:襄阳中院割裂性上传视频,只是怕时间长吗?? 2014-10-13:感谢《中国企业报》给襄阳中院的高水平回函 2014-10-14:襄阳中院选割性传视频,传出了襄阳中院一造谣和心虚 特别有趣的是,在襄阳中院上传的视频一《襄阳中院法官向刘先明释明法院的判决依据和理由》中,襄阳中院曹法官说:“我们从来没否认你7月15日到化六建。” 可是,襄阳中院2014年2月19日在多家网媒上发布的《襄阳中院关于对刘先明解除劳动合同争议案的信访答复》,是这样写的: 根据本院襄中民一终字第152号民事判决查明的事实,。。。。。。 2002年4月、6月,化六建公司两次电话通知你回公司报到。你因在外处理你个人的对外咨询业务未回公司报到。2002年7月17日,。。。。。。 襄阳中院2月19日发文说刘先明2002年6月——7月17日“未回公司报到”,6月17日又说“没否认你7月15日到化六建”。 这充分证明了襄阳中院2月19日在多家网媒上发布了不实之词,散布了网络谣言。 在以“依法治国”为主题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召开之际,违法错审、违法养猪、违法建楼的襄阳中院出了上传视频却自证造谣的事,这实在是可笑。 “千古帝乡”里的襄阳中院,为什么会出现这样与“智慧襄阳”不匹配的可笑之事呢?? 我认为,主要原因在于现在的中国又进入到了一个新的时代,新时代的法治环境,已有了新的、好的改观。 如果不是进入到了新的时代,如果新时代的“依法治国”理念覆盖不进所谓的“千古帝乡”襄阳,本人99%的可能就在另一个世界待着了,就没有条件在网络上与襄阳中院交锋了,襄阳中院可能就不会上传视频、自证造谣了;那一群替襄阳中院说话的匿名者,也就不可能在“襄阳论坛”等网媒上散布谣言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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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以“依法治国”为主题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即将召开之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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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迎十八届四中全会,欣展揭批襄阳中院五捷报
精细管理工程创始人刘先明 2014年10月17日 为迎接“依法治国”为主题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的召开,多次通过准确及时的公益质疑而维护了国家形象和尊严的精细管理工程创始人刘先明,特在互联网上展示五个体现新时代的气息、“锲而不舍”的精神、“依法治国”的理念的小捷报。 一、在进入新时代的“中国梦”的感召下,2013年7月初开始,刘先明依法就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偏信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公司的枉法伪证而错审的问题,进行了持续的网络信访、投诉。终于,在过去了半年多以后,2014年2月19日襄阳中院在多家网媒上发布《襄阳中院关于对刘先明解除劳动合同争议案的信访答复》,其中写道:“此二审判决理由中认定你连续旷工时间为80余天确有不当。” 襄阳中院首次公开承认了,在审理刘先明与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公司之间的劳动纠纷一案中,有一错。 二、2014年2月26日下午,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刘先明与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公司在一起,进行了首次调解。本着“和为贵”的理念,刘先明与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公司达成了和解的意向,刘先明提出了和解的两个要求: 1、撤销2002年10月30日做出的解除刘先明劳动合同的错误决定。 2、希望和建议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公司依据党纪国法和企业规章制度,对于过去个别领导的恶意动机和错误做法,进行严肃处理。 主持调解的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袁副院长,在调解中指出: 刘先明的这两个要求,不过分。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公司个别人过去的个人动机和做法,带来了不良影响,希望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公司对个别人进行批评教育、甚至是纪律处分。 2013年7月初开始的网络信访、投诉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偏信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公司的枉法伪证而错审的问题,终于初步得到了的解决;长达十余年的错案,终于得到了口头上的查实、纠正。 三、襄阳中院2014年2月19日在多家网媒上发布的《襄阳中院关于对刘先明解除劳动合同争议案的信访答复》中写道:根据本院襄中民一终字第152号民事判决查明的事实,。。。。。。 2002年4月、6月,化六建公司两次电话通知你回公司报到。你因在外处理你个人的对外咨询业务未回公司报到。2002年7月17日,。。。。。。 这是襄阳中院歪曲事实、公开造谣。 2014年10月11日,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信访办在多家网媒发布《襄阳中院公布刘先明书写悔过书的视频---还原刘先明所谓“违心书写”真相》,并心虚地选割性上传了《视频一、襄阳中院法官向刘先明释明法院的判决依据和理由》,视频中,襄阳中院的曹法官说:“我们从来没否认你7月15日到化六建。” 襄阳中院2月19日发文说刘先明2002年6月——7月17日“未回公司报到”,6月17日又说“没否认你7月15日到化六建”。 这证明了襄阳中院在多家网媒上发布的《襄阳中院关于对刘先明解除劳动合同争议案的信访答复》中,有不实之词,散布了网络谣言。 四、2014年1月13日,本人向国家信访局举报《襄阳中级法院违法养猪》,2014年6月24日,襄阳市信访局给出《答复意见书》,内容是: 编号:42455461403580254387 刘先明同志:您好!! 根据您提出的信访事项,我局作出以下处理意见: 你的来信已经收到,相关单位已自查整改。 “相关单位已自查整改”,就是说襄阳中院已自查整改,就是说襄阳中院已承认曾有违法养猪的事实。 五、2013年12月24日,本人向国家信访局发去了《襄阳发布的“中国前进!!”、“右拐”的广告不妥》投诉件。2014年1月10日17:02:30,刘先明主叫襄城区信访局负责人,电话是0710-36073X8,2014年1月14日 09:48:58,刘先明主叫恒大名都地产广告策划负责人,手机为15871066XX1, 通话时长 02分07秒,通过这两个电话调查,证明“中国前进!!”的“中国梦”公益广告,是襄阳中院搞的,是由恒大名都出钱做的。 2014年1月13日,“中国前进!!”、“前行300米右拐”的连体广告牌,被依法拆除,刘先明的举报赢得了胜利,“中国梦”的形象和国家的尊严得到了维护。 上述五小胜的取得,第一要归功于新时代的“中国梦”,第二要归功于新时代的党中央,第三要归功于新时代的国家信访部门,第四要归功于新时代的网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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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届四中全会开幕日,“三版诉状”抵达襄城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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