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敬请关注湖北省襄阳张湾镇魏庄村恶霸胡大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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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ozhifaweiquan 发表于 2014-10-29 09:25: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举报人:胡小根,男,汉族,1954年生,湖北省襄樊市襄阳区张湾镇魏庄村4组,身份证:420621195407140036,联系电话:13986339146
  被举报人:胡大军,众鑫公司经理
  我所在的魏庄村2008年因建深圳工业园而拆迁,至今因为部分拆迁款和大部分安置补偿款没有到位,土地补偿款强行截留分文不给,强制逼迫村民入股一事,在2014年8月29日上午,我到高新区与同村村民陈义清、徐透芝、魏尊莲等多名村民到襄阳市高新区信访大厅上访,当时在信访大厅由刘集办事处许书记、魏庄村治保主任邱志强负责接访,在接访中谈到全村低保、五保问题,其中有很多事情不合理。
  在接访过程中,众鑫公司的负责人,同时也是魏庄村党支部成员的胡大军给我们打电话,在电话里威胁辱骂我们这些上访群众,胡大军是一个有犯罪前科的人,曾经与罗玉帮参与盗窃魏庄办事处农业银行和主持故意杀人一案,是人命案的主犯,在魏庄村肆意殴打村民,依据法律规定现正在服刑中,后不知什么原因现在在监外服刑,就是这样一个道德水准低下的人,现在却是众鑫公司的负责人比魏庄村支部成员还要有权,根据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审批条件和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第九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1、因违法经营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原法定代表人,自决定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满三年的。2、因经营管理不善被依法撤销或宣告破产的企业的负有主要责任的法定代表人,自核准注销登记之日起未满三年的。3、刑满释放、假释或缓刑考验期满和解除劳教人员,自刑满释放、考验期满或解除劳教之日起未满三年的。4、因从事违法活动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5、各级机关在职干部和军队在职现役军人。6、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能担任企业领导职务的。企业法人终止,其债权债务尚未清理完结的原法定代表人,不得新任其他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按照以上条款,在刑满释放后都需要经过三年,那么正在服刑的人员更不可能担任公司的负责人。
  根据法律规定,胡大军在服刑期内,应当服刑,没有担任公司负责人的资格,依据法律规定应当将之收监关押,不应当让其逍遥法外,同时胡大军还将其小伙计的户口入到他们家,并为其办理低保,分取补偿款,还要分取房屋,谁是它的保护伞,谁是它的大树,请上级领导查清事实,依法严惩,为民除害。
  举报人:胡小根
  2014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