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标签看更多好帖

关于西陵区人民法院违法干预办案的举报信

[复制链接]

1

主题

-1

回帖

0

积分

新手上路

积分
0
邪不压正198 发表于 2014-10-30 17:16: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关于西陵区人民法院
  违法干预办案的举报信
  举报事项:
  1,在举报人与姚奉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西陵区人民法院有关人员违反法律的规定将举报人申请保全的被告的财产擅自解封;
  2,在该案中某领导违反法律的规定干涉案件审理,致使案件枉法裁判。
  事实与理由:
  一、2013年2月20日,举报人与姚奉、姚智衡签订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姚奉、姚智衡向举报人借款人民币100万元,借款期限为4个月,即从2013年2月20日起至2013年6月19日止。合同约定借款利率为月利率2%,每个月管理费为3%。合同同时约定,如果未按期还款,则每天按借款本金的0.1%向举报人支付违约金。宜昌新高湖滚装客船有限公司、宜昌新高湖造船有限公司为该笔借款提供了连带责任担保。合同签订后,举报人如约将该款借给了姚奉、姚智衡。
  二、但借款期限到期后,两借款人没有如期归还借款。经举报人多次催要,双方在2014年1月19日达成还款协议:
  1、两借款人在2014年2月20日偿还借款100万元;
  2、认可截止2014年1月19日,两借款人尚欠举报人利息14万元、违约金21.3万元、管理费1万元;
  3、合同同时约定,2014年1月19日后的借款利息、管理费、违约金及逾期的费用按原借款合同执行。
  三、还款协议签订后,两借款人仍未偿还借款。无奈,2014年4月3日,将两借款人诉至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要求两借款人偿还借款本金100万元,支付利息18.666667万元,违约金28.3万元,管理费8万元以及其他费用。并要求宜昌新高湖滚装客船有限公司、宜昌新高湖造船有限公司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立案的同时,举报人申请对借款人及担保人的财产进行查封保全。西陵区人民法院制作并送达了鄂西陵民初字第00658-2民事裁定书,裁定对被告宜昌新高湖滚装客船有限公司、宜昌新高湖造船有限公司的旅游船及被告在宜昌新高湖滚装客船有限公司、宜昌新高湖造船有限公司的股权进行了查封。
  四、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要求举报人解除对股权的查封,理由是超标的查封。为此,审判庭还专门召开了听证会,要求举报人提出申请,解除对股权的查封。该要求遭到了举报人的拒绝。但西陵区人民法院却在2014年6月12日下达了鄂西陵民初字第00658-3民事裁定书,以超标的查封为由,解除了对被告在公司的股权的查封。
  五、2014年7月7日,西陵区人民法院制作送达了鄂西陵民初字第00658民事判决书。仅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等其他费用合计100.6万元,而对双方约定的被告认可的2014年1月19日前所欠的利息、违约金及管理费均没有支持。
  根据法律的规定,人民法院认为超标的查封的,应当提出超标的的依据。从本案来看,举报人的查封不存在超标的:
  1.被告现欠外债9100多万元,被告的旅游船价值最多3000万元,而且在举报人前查封的还有多个债权人,债权达 2000多万元,该旅游船还在宜昌某担保公司办理了抵押,抵押金额2500万元,因此,该保全对举报人而言根本没有多大意义;
  2.被告也没有对股权解封提供额外担保。根据法律规定,对查封的财产进行解封的,被告应当额外提供担保。但被告并没有提供额外担保。
  因此,举报人的查封根本没有超标,被告也没有提供额外担保,人民法院就不能进行解封。另外,人民法院认为超标的,应当拿出依据即现实被告被查封的财产评估报告,评估的财产超过举报人诉讼的标的的,才能依职权进行解封。但人民法院并没有拿出依据,仅依想当然的观点就解封,这是对举报人的权利的严重侵害。当下,由于被告欠债太多,被告的财产已遭哄抢,股权也被其他债权人查封,这必将导致举报人的权益无法实现,必将给举报人带来严重的经济损失。这是西陵区人民法院违规造成的,举报人必将找西陵区人民法院赔偿损失。
  二、西陵区人民法院枉法裁判。
  鄂西陵民初字第00658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仅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等其他费用合计100.6万元,而对双方约定的被告认可的2014年1月19日前所欠的利息、违约金及管理费均没有支持。
  举报人认为,双方的还款协议是双方的自愿行为,并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双方在还款协议中的对权利义务的约定对双方是有约束力的,应当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在还款协议中,双方对2014年1月19日前的利息、违约金、管理费等均达成了协议即:两借款人在2014年2月20日偿还借款100万元,两借款人尚欠举报人利息14万元、违约金21.3万元、管理费1万元,2014年1月19日后的借款利息、管理费、违约金及逾期的费用按原借款合同执行。从上面来看,双方约定的很清楚。人民法院应当依照双方的约定来裁判。但人民法院在判决时,却依据什么公平原则等理由,不支持举报人的诉请。举报人觉得不可思议。双方的约定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人民法院凭什么否定双方的约定。如果是这样,那么,经济生活中的合同还有什么作用??还有没有约束力??从该判决可以看出,人民法院是在人为判案,是枉法裁判。
  从立案执行到现在两个月过去了,仍没有一分钱执行到位,在鄂西陵执字第587号执行裁定书上又有明显的漏洞,没有冻结,划拨另一被执行人姚智衡的银行存款,或扣留,提取相应价值的收入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这起民事诉讼案随着调查的展开,已发现有明显的诈骗嫌疑,在2014年6月12日的听证会上已有记录,被告方曾在借款之初给原告方提供了资金情况说明,说在借款时外债累计2800万,但在听证会上原告问被告在借款之前有多少外债时,被告说有8000万之多,而且在2014年6月5日的债权人会议上也有公布。在明知没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还在借钱,借了又没还,已存在严重诈骗行为。这和6月12号上午开听证会,下午就强行解除股权,6月13号上午就变更股权,下午5点才通知原告。这一系列行为除了逃避债务,也有逃避刑事责任的嫌疑,所以希望有关部门一查到底,为民做主!!
  此  致
  2014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