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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儿名叫陈思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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疯叶子0 发表于 2014-11-1 16:18: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的女儿名叫陈思蕊,今年5岁半。本来是一个能歌善舞,活泼可爱的小女孩,2014年6月4日6点半左右,从幼儿园放学回家后,在家门口骑童车时被一辆车号为甘B59616的轿车撞伤后又二次碾压,造成孩子肝部、肺部重度裂伤。肋骨断裂6根,胸骨塌陷、下颚骨骨折断裂,头部,面部多处裂伤。送到嘉峪关市第一人民医院抢救了一个多星期后,转至兰州大学第二医院进行治疗,现在总算是脱离了危险期。原本以为雨过天晴,可以松口气,可医生却告诉我们,孩子的肺部和肝部由于撞击太严重,有一部分已经坏死,要进行术切除,所造成的后果就是孩子的右侧胸腔塌陷,下颚骨骨折断裂会对孩子的面部造成严重的畸形。也就是说孩子从一个活泼可爱的小女孩,从此就变成了残疾。这作为父母亲的我们和家人都无法接受和面对的结果。可就在2014年7月3日更让我们无法接受的是:嘉峪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长城大队的陈荣警官打电话通知我们去接受事故认定处理。我原本以为在我们国家这个法制社会里,人民警察会本着公平公正的态度给我孩子以及家人一个公平的处理结果,可让我万万没有想到的是:交警队给的处理结果竟然是:肇事方和我们受害方的责任是各为50%,而给出的理由竟然是我们的孩子未满12岁不能骑童车。我们的执法部门竟然把孩子玩耍的童车定义为非机动车,所以要承担一半的事故责任。一个42岁的成年人在小区内驾驶汽车以时速32——36/公里的速度撞伤一个年仅不到6岁骑童车的孩子,并且是在小区限速5公里的情况下,也就是说肇事者已经超速6倍,就在这种情况下交警给出的认定责任竟然是相等的,我不知道作为执法者的人民警察是以什么样的法律依据来划分的责任??难道就因为肇事者在嘉峪关有权有势!!就能颠倒黑白,信口雌黄,为所欲为,草菅人命吗????我想请问我们的人民警察:当你头顶国徽,肩扛警章,面对一个以后人生残缺的小女孩,叫你一声警察叔叔的时候,你会心安理得吗????????一个年仅5岁半的小女孩就因为在自家门口骑了一次童车,就这样毁了孩子的一生。我作为孩子的母亲也仅仅是想要为自己的孩子讨还一个公道!!
lcray 该用户已被删除
lcray 发表于 2014-11-1 18:15:4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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