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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人丁汉忠,男,1961年9月8日出生,案发时52岁;
被害人黄中太,男,1977年9月24日出生,案发时36岁; 黄国厚,男,1973年8月10日出生,案发时40。 被告人在当时仅父子二人,后来加上妻子、舅子才四人,对方一~二十人,而且本人年纪即将步入老年,对方均年轻力壮,在争斗撕把中显然处于劣势。 2.李美香、丁汉丰等人同意拆除房眉并领取了补偿款,丁汉忠不同意对房屋进行拆除。 丁汉忠实际居住且出钱改建,虽有遗嘱,仍属产权不清; 3.黄中太等人使用挖掘机对房屋进行拆除时,丁汉忠与其子丁超闻讯后进行阻拦并报警,与施工人员发生撕扯。在双方冲突过程中,黄中太等人为阻止丁汉忠父子进入拆迁现场,并阻止丁超拍照,对二人有摁倒、拖拽等行为。丁汉忠被放开后,手持镰刀猛砍黄中太头部、面部,致黄中太受伤倒地,为救护伤者,多人上前阻止丁汉忠继续伤害黄中太,其中刘文持铁锨打伤丁汉忠头部 。 1)房屋财产受到严重侵害时报警,希望得到执法部门的救助; 2)阻止拍照就是要隐瞒暴力强拆真相,摁倒、拖拽等行为是施暴者非法控制被告父子,施工人员的真实身份是打手,证人证言中已有说明; 3)被告是在房屋财产被砸,父子被摁倒、拖拽等行为的刺激下随手捡起镰刀进行反击的; 4)对方多人虽为阻止被告的继续伤害,但铁锨打头显然过当,进一步刺激了被告,被告在受铁锨打击后头部受伤意识不清、情绪失控,又处于多人持械围攻的情况下,才又从舅子手中夺过镰刀自卫,持镰刀乱挥并非故意杀人。 4.昌乐县公安局接到昌乐县乔官镇丁家山村村民丁日臣报警 丁超是什么时间报的警,报了几次警报警内容应有书证。 5.侦查人员遂将丁汉忠控制 被告已躺倒在地,并无逃跑及拘捕意图,“控制”用词不当,应为随警员及医护人员接受救治。 6.丁兆荣所立遗嘱书载明:“李美香北屋三间,东屋三间,门楼一间,猪圈一间,西至丁汉忠,南至丁同如,东至丁同凤,北至街。李美香过世后,全部房屋产权归属其子丁汉丰,以上事实不能更改,未尽事宜协商处理。目前地面上树木等一切家产全部归李美香所有,特此立嘱。丁兆荣。 遗嘱称李美香去世后丁汉丰才可继承,丁兆荣处分的财产是与李美香的共同财产,其个人并无处分全部财产的权利,因此遗嘱只能部分有效 7.丁汉丰因在外地工作且工作繁忙,委托村土地复垦工作小组全权代理。 丁汉丰还未继承该项房屋,无权委托复垦工作小组全权代理 8.旧房拆迁补助款2.6万余元已由丁汉文支取 对房屋实际改建、居住的人不能支取补助款,与这处房产无任何关系的人支取补助款,无委托权的人委托,根据这些就可以强拆房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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