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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庇杀人企业 镇压上访妇女的平顶山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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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chuan321 发表于 2014-11-8 15:50: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是王兰、女、汉族、1960年6月17日出生,农民,现住河南省平顶山市宝丰县大营镇西张庄村27号。电话:13523260412
  谨向您们各位领导愤怒控告平顶山市公安局故意包庇杀人企业、镇压上访妇女的严重徇私枉法的问题。
  一、儿子突然遇害
  我的儿子名叫宋向阳,汉族,1987年12月5日出生,2009年进入平顶山市昌茂纺织有限责任公司当工人。
  2013年12月27日22时左右,昌茂公司突然电话通知,宋向阳在厂里中毒,让我和丈夫宋根章直接赶到位于平顶山市建设中段的解放军152中心医院。
  昌茂公司自称宋向阳2013年12月27日17时左右中毒,却拖了长达5个小时才通知我们父母,并且一直拒绝我们父母进厂察看中毒的现场,故意隐瞒儿子在厂里遇害的真相,使我们父母不知道儿子中毒的真实原因。
  经医生抢救无效,年仅26岁的儿子于2014年1月5日在152医院不幸辞世,令我们悲痛欲绝。此后,昌茂公司拒不说明宋向阳死亡的真相,更不赔偿分文,引起我和丈夫上访。
  二、非法关押
  2014年1月26日上午8时左右,石龙区政府指使石龙区公安局人民路派出所所长高红勋带领20多名民警,把当时在区政府门前等侯接访的我和丈夫宋根章、女儿宋晓红团团包围起来,逼迫我们上警车,遭到我们的严词拒绝。高红勋就违反《刑事诉讼法》第83条之规定,在未出具任何传唤、拘捕证件的情况下,就亲自指挥10多名男民警对我们全家三人疯狂施暴、拳打脚踢,使用野蛮暴力,把我们三人强行绑架,押上警车,劫持到所里。当时令人气愤的是,高红勋指挥三、四名男民警当众大耍流氓,连拖带拽,拖得女儿宋晓红的腰部、背部出血受伤,把其拖到警车上,押回所里。我这名受害妇女当时因患急性脑梗塞,晕倒在所里。高红勋指使民警把我押到石龙区人民医院确诊了病情,却不准留院治疗,又把我拉回所里,继续关押。人民路派出所在高红勋的一手操纵下,把我们全家三口人非法关押了长达12个小时之久,直到同日20时逼签非法协议后才勉强释放,粗暴地践踏我们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
  三、以赔代刑
  我的儿子宋向阳在昌茂公司上班期间突然中毒身亡,企业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作为公安机关的人民路派出所理应查明案情,依法处置。如涉嫌故意投毒杀人的刑事犯罪,则应依法追捕凶犯。如涉嫌重大安全事故,则应追究企业负责人的刑事责任。
  可是,人民路派出所所长高红勋却违背《民事诉讼法》第96条所规定的发布“必须双方自愿”,“不得违反法律规定”这两条民事调解的基本原则,于2014年1月26日20日左右,在未查明宋向阳遇害真相的情况下,以“不签字就不能放人”相要挟,逼迫我和丈夫宋根成在所谓的《救助协议》上签字按捺指纹,但又拒不给我们书面送达《救助协议》的原件,直到2014年2月下旬,石龙区信访局局长梁伟涛在我们的再三强烈要求下,才勉强扔给我们一份《救助协议》的复印件。
  实际上,该《救助协议》完全是违法的,其核心内容就是由公安机关出面,采用暴力手段逼迫我们在不查明儿子宋向阳遇害真相的情况下,接受企业和政府的所谓10万元救助款作为封口费,逼迫我们放弃为儿子伸冤的权利,让凶犯和肇事者永远逍遥法外。因为石龙区政府副区长李洪昌是昌茂公司董事长李俊昌的哥哥,所以石龙区政府就挪用公款1万元,堵住受害人父母的嘴,掩盖昌茂公司残杀职工的真相,这是典型的官商勾结,坑害百姓。同时,该《救助协议》未提供任何法律依据。总之,该《救助协议》是一分彻头彻尾的以赔代刑、包庇罪犯、压制百姓的违法协议。
  四、乱捕无辜
  因儿子宋向阳无端遇害,死因不明,当地公安机关又偏袒罪犯,以赔代刑,使我满含悲愤的泪水,不断上访,可至今长达10个月之久,却无任何结果。
  更令信气愤的是,宝丰县公安局局长韩学孟却滥用公安职权,公然违中纪委、监察部关于不准滥用警械、强制措施处理信访人的禁令。于2014年5月10日到5月25日、6月19日至6月29日、8月23至9月2日、9月30日至10月10日、10月21日至10月31日先后5次以上信访为由,给我乱扣罪名,共计强行拘留关押我这位上访的受害妇女长达50日,使我遭到人格践踏,人身摧残。
  为此,强烈恳请您们领导依据《刑法》第399条第232条之规定,扫除公安机关的害群之马。彻底查明儿子宋向阳的死因,将谋杀我儿了真凶绳之以法!!
  受害人:王兰
  2014年11月7日
宝丰县公安局 该用户已被删除
宝丰县公安局 发表于 2014-11-8 17:48:22 | 显示全部楼层
针对您反映的问题,现回复如下:
  王兰,女,平顶山市宝丰县人。2013年,其儿子宋某在平顶山市石龙区棉纺厂自杀,王兰与石龙区棉纺厂达成赔偿协议,之后王兰对当时达成的死亡赔偿协议不服要求重新赔偿,并不断上访。2014年以来,王兰以反映石龙区公安局当时胁迫其签协议为由多次赴北京非访。虽然王兰上访的是石龙区的案件,但王兰户籍地和居住地在宝丰,按照属地管辖原则,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河南省公安机关治安管理裁量标准》等相关规定,依法对王兰予以行政拘留,该处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
  宝丰县公安局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