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0月22日,攀枝花市安装工程总公司将吉林市龙潭区铁南小区改扩建工程转包刘文臣。2008年8月28日,刘文臣、孙晓光、庞金海三人签订三人合伙协议共同投资承揽施工。
2009年8月12日,刘文臣将该工程中的绿化工程转包给杨艳,此绿化工程由我自己投资完成, 2009年11月20日,施工完毕,早已结算与使用。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龙民一初字第570号民事判决与吉中民一终字第316号民事判决都判定不支持我的主张。 截止到现在,我没有得到绿化工程款本金与利息42万多,早已被刘文臣侵占并以2分利放出。 一、本案第一次在龙潭法院开庭审理我方胜诉,刘文臣上诉,吉林市中院发回重审,重审后龙潭法院判决仅支持我一小部分,我不服裁判,我上诉中院, 刘文臣也同时上诉,在刘文臣没有缴纳费用的情况下, 龙潭法院就发出被告的上诉通知书。 二、伪造、篡改的证据都被采信,我出示信服的证据全部置之不理。 三、被告的证人对我有利的证据除了在最原始一审判决中被采信,之后再发回重审后再也没有被提及及采信。 四、法院对具有法律效应的建筑合同条款置之不理。 五、龙潭区法院法官邓伟混淆举证责任,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被告应当举证以证明自己的主张,而一、二审以原告“未能提供有效证据加以证明”),竟然让我证明,如 此分配举证责任,令人极其费解。 六、吉林市中院与吉林省高院在庭审中对我说:绿化款在这里不给你在另一个案子里给就行呗,分明是混淆是非。 综上所述,简单明了的案件被法官玩弄权手术,审理了三年之久的一起冤案,望相关部门领导在百忙之中过问此事, 申诉人:杨艳 13904409903 2014年11月12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