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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杭州下城法院及中级法院请你们出示证据没有证据如何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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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qt333 发表于 2014-12-2 08:04: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浙江杭州下城法院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故意违背法律 二、民法规定: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诉讼与受理,必须有明确被人
  2012年8月21日余军诉沈金高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杭下民初字第1417号案,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浙杭民終字第456號,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浙杭民申字第30号裁定书枉法裁判。
  事实与理由:
  余军与沈金高在2011年2月18日签订位余杭区塘栖镇泰山村18组29号房屋租赁合同,,原告租赁期5年,租金3万/年,签订合同当天原告支付厂房保证金,保证为一次性四年租金用于建造厂房)。出租人安合同履行自已的义务保证500平方房屋。承租人余军不但不履行自已的义务,2012年6月擅自搬离租赁场地,理应承担违约责任。
  二家法院 经过三次审理法院认定租赁合同合法有效:首先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经过三次审理法院认定余军与沈金高签订租赁合同中没有支付2011年5月1日至2015年5月1日的12万元租金。应当承担诬告责任
  一审法官叶东晓利用职协助原告伪造证据:非法取得现场勘查笔录证明法官违法事实没有出示调查令。可以证明出租人500平方房屋的事实。
  经过三次审理过程法官违背事实不采信出租人现有的房屋为主要证据。经过三次审理过程法官认定原告提前提出解除合同又认定原告2012年6月搬走,自动放弃的事实理应承担违约责任。
  经过三次审理过程中均没有要求原告出示支付二次的的凭证。特别是没有出示二家法院三次定案的2011年5月1日至2015年5月1日12万租金支付凭证。
  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法官周利峰,龙文达等四人枉法执行非法侵入百姓家中搜查图片证明事实,没有搜查证。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法官罗书生枉法执行不要支付凭证非法拘留,强行划走出租人66660元现金证明违法事实,没有拘留证。
  还百姓一个安宁的生活环境,还百姓一个公平公正的判决,还国法一个尊严,还国法一个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