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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广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广民初字第1534号案件审理过程中广阳区人民法院民三庭庭长邵罗侠利用职权违法审理隐瞒证据枉法裁决丧失了一个人民法官的基本职业道德和底线严重侵害公法权利践踏法律的尊严和权威。事实如下;1,在本案一审时她就作为审判员,在上诉后经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应另行组成合议庭,可是审判长又由邵罗侠担任,和审判员韩凤国刘海南组成合议庭,可是在公开审理后判决书成员又变成了邵罗侠,韩凤国和吕万波,合议庭成员变换没有通知过任何人,这样的违法审理作为法官她的目的是什么??一审二审她明知违法也要全程参与审理的动力来自哪里??2,在庭审中我向法庭提交廊坊市土地局颁发的廊集建宅籍字第102038号集体土地使用证,廊坊市人民政府拆迁安置办公室证明材料,廊坊市广阳区民政局开具的离婚协议书和回迁楼相关费用243763.32元的收据等证明材料,她见我所提交的这些证据会推翻她和原告准备好的预定判决就哄骗我庭下提交复印件,在我提交后她既不采信也不开庭质证就予以判决,在判决书下达一年多的时间里审判长邵罗侠全不承认我向法庭提交过证据,在我一再要求阅卷时她们一直推诿含糊其辞加以隐瞒,最后我不得不找法院领导才得以阅卷,却发现她们所说的我没有提交的证据又出现在我的案卷了。审判长邵罗侠为了什么原因就这样把我的证据材料和24万多元的收据予以隐瞒??就是在庭审时原告方也是承认以收据为准的??这样的渎职判决动力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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