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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杭下民初字第1417号案,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浙杭民終字第456號,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浙杭民申字第30号裁定书枉法裁判。
经过三次审理法院认定被申诉人已经支付2011年5月1日至2015年5月1日的12万元租金。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十条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经过三次审理法院认定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合同证明沈金高不是明确被告人 ,原告举证清单证明沈金高不是明确被告人 枉法裁判的主要证据承办法官违造证据如下: 本法执行证据如下: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