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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繁峙县宝山铁矿事故多多 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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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监督 发表于 2014-12-17 02:42: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年来,由于多起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了巨大损失,也引起了党和国家领导人的高度重视,因此加大了对安全事故相关责任人的处罚力度。但是,仍然有个别地方的相关部门置国家对安全事故处罚的高压政策于不顾,对辖区内的瞒报安全事故置若罔闻,对人民的生命安全漠不关心。山西省繁峙县宝山铁矿多次发生造成多人死亡的安全事故,事故发生后矿方跟死者家属达成私了协议并将此事故瞒报,面对笔者的采访,当地相关职能部门不作为。
  山西繁峙县宝山铁矿事故多多      
  笔者日前接到群众反映:山西省繁峙县宝山铁矿瞒报发生多起安全事故造成多人死亡,矿方数次高额赔偿死者家属将安全事故私了。
  接到反映后,笔者立即前往山西省繁峙县对此进行了采访,在当地人的指引下笔者来到繁峙县,经过打听,笔者找到了群众反映的繁峙县宝山矿业 。附近村民告诉笔者,该矿今年发生8月18日 、5月28 日 、5月19日 、4月21日发生四 起安全事故造成四人死亡,死者李 远成湖北省人,杨贵锁代县人 、郭愣愣 代县人  、李永树 繁峙县人 。发生事故后,该矿高额赔偿死者家属私了且瞒报安全事故。
  为了证实群众反映的情况,笔者又前往湖北省竹渓县、代县进行了采访。笔者经过大量摸排,终于查清该矿 8月18日发生安全事故 、李 远成死亡,系湖北省竹渓县红岩沟村人 ,赔偿死者家属100多万元 。5月28日,该矿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死者杨贵锁,代县峨口镇东下社村人,赔偿126万元,5月19日,宝山矿业又发生安全事故,死者郭愣愣,53岁你,代县峨口镇上木角村人,矿方赔偿死者家属126万元,4月21日,繁峙县宝山矿业再次发生一起安全生产事故,死者李永树,繁峙县岩头镇二茄兰村人,矿方赔偿132万元。  
  根据以上情况,笔者前往繁峙县希望采访繁峙县安监局局长和繁峙县县长,但是由于赶上星期天而没有采访到。随后笔者将此事反映给繁峙县安监局,安监局一位负负责人说 没有四起安全事故,不知道此事,不能乱说话。于是笔者又将此事反映给繁峙县县政府 ,繁峙县相关职能部门来回推诿 ,到目前发稿之际也没有收到繁峙县对此事的任何查处结果。难道真如知情人所说:繁峙县宝山矿业有后台??   
  山西省省长李小鹏曾经说过:安全是民生,是最基本的民生;是责任,是比泰山还重的责任;是红线,是任何人、任何时候、任何地方都不可触碰的高压红线。要时刻绷紧安全生产这根弦,扎实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对瞒报,我们零容忍!!
  矿山发生安全事故,第一时间上报监管部门是对企业的基本要求,有助于帮助企业排查安全隐患,避免再次发生安全事故,希望山西相关职能部门能够依法对违法瞒报企业责任人进行查处,避免再次发生更严重的事故!!
  我们将继续关注!!
  链接:关于瞒报处理的法律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一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安监部门报告,该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在两小时之内向上级部门报告。对一般事故需上报至设区的市级安监部门。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刑法》规定:“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六章弟19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对逃匿的处15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92条规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拖延不报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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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记者监督 发表于 2014-12-17 03:21:4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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