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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除依法撤销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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雪儿_sb 发表于 2014-12-23 15:12: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但随着审判长敲响法槌,青岛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对殷增冰、孙锡明、孙伯林劳动教养一案在2011年11月1日10时正式在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39号法庭开庭。由于该法庭较小,无法容纳众多旁听人员,审判长临时决定将该案放在该院1号法庭审理,以便保障公民旁听该案和接受社会主义法制教育的权利和机会。一切准备工作就绪,审判长宣布正式开庭。                但本代理人宣读完行政起诉状,被告青岛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的代理人宣读完答辩状后,法庭开始进行举证、质证并围绕质证意见展开辩论,这一程序合议庭已在预备庭笔录中予以告知。            审判长:下面由被告就其作出行政强制措施向法庭举证,对于被告的证据在证据交换时已经交由原告代理人,下面由原告代理人直接质证。         原告代理律师:审判长,在质证前我请合议庭核实一个问题。         审判长:请说明。         原告代理律师:经本代理人在庭前阅卷,发现被告没有在我国《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期限内提交证据和据以做出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视为本案被告没有做出行政强制措施的证据和依据,恳请人民法院依法直接撤销青岛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做出的2011青劳决字第445号、446号、447号也即对殷增冰、孙锡明、孙伯林三人的劳动教养决定,立即释放被劳动教养的殷增冰、孙锡明、孙柏林三人。                 审判长:原告代理人认为被告逾期提交证据有无证据?                原告代理律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 在行政诉讼中,被告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承担举证责任。             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交答辩状,并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证据、依据;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的,应当认定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供据以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第十九条当事人应当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提交日期。第二十条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注明证据的名称、份数、页数、件数、种类等以及收到的时间,由经办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本代理人在阅卷是虽然见到被告提交的证据清单,但该份清单没有提交人的签名也没有接收人的签名更没有提交时间。当然也没有见到人民法院打给被告的证据收条。对被告什么时间提交证据,直接关系到是否为逾期举证的问题和证据的效力问题。             审判长:原告代理人,你需要法庭向你说明吗?             原告代理律师:不,提交证据是本案被告的义务,应有被告予以说明并出具法院的证据收条。该案在2011年9月23日送达给被告,被告至迟应在2011年10月8日长假结束的第一天也即最后一天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超过2011年10月8日,又没有向人民法院递交延期举证的申请,依法应为逾期举证。应有被告予以说明。             审判长:被告,你们是说明时间提交答辩状和证据的?             被告代理人:记不清了。            审判长:原告代理人,你们有无证据证明被告逾期提交证据的证据?            原告代理律师:有,审判长。2011年10月9日,我的当事人的亲属给贵庭书记官打电话问法庭是否收到被告的答辩状和证据,书记官亲口回答没有。我的当事人的亲属又问他们何时取答辩状和证据,书记官告诉在2011年10月12日来取。这段通话我的当事人的亲属无意间录了音。上述证据足以证明被告没有在2011年10月8日提交证据。被告提交的证据均为逾期证据,截止今天,被告也没有向合议庭提交据以行政强制的规范性文件。也就是说被告没有做出行政强制的证据和规范性文件,其劳动教养决定书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审判长:原告代理人,能否向法庭出示你们的录音?             原告代理律师:可以。审判长,我们将在闭庭后向合议庭提交2011年10月9日的通话记录及录音光盘。                审判长:鉴于本案被告逾期提交证据,对该证据是否继续出示,是否继续开庭有合议庭合议后在做出决定,现在休庭,双方当事人阅看笔录签字后退庭。            被告没有做出行政强制的证据和规范性文件,对法院而言,除依法撤销青岛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对殷增冰、孙锡明、孙伯林的劳动教养外别无选择。             如果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不遵守《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不顾程序,本代理律师将有更为直接的证据证明殷增冰、孙锡明、孙柏林三人不应该劳动教养,也会通过以后的庭审逐步剥下青岛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非法劳动教养的画皮。也将实名向人民检察院、纪委、监察局、公安部举报某些公安人员滥用职权非法劳教的违法行径,捍卫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自由。也将一一指出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的程序违法之处。                                                                                 蒋永继律师于2011年11月1日10:45蒋永继律师致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的公开信说了为其三人代理的行政起诉状应该败诉。管明斗说,你代理的行政起诉状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的起诉条件,1、原告是对了;2、被告不明确,遗漏了被告第三人,败诉的重大原因;3、诉讼请求不具体,遗漏了请求赔偿;事实根据仅说一项错误,就是你说如果不撤销拘留,就不能劳教,胡说八道;4、人民法院受案管辖范围错误,因被告是市级,应当向同级法院提出,但是有规定凡是强制措施行为的,应当向原告和被告第三人所在地的黄岛区人民法院提出。因此一审败诉。管明斗为殷××在一审判决前已补正被告第三人和增加诉讼请求,但法官违法,一审判决书未补正,并违反了告知义务。总之蒋永继不称职个律师,是个一诈二氓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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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雪儿_sb 发表于 2014-12-23 15:51:45 | 显示全部楼层
蒋永继律师致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的公开信说了为其三人代理的行政起诉状应该败诉。管明斗说,你代理的行政起诉状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的起诉条件,1、原告是对了;2、被告不明确,遗漏了被告第三人,败诉的重大原因;3、诉讼请求不具体,遗漏了请求赔偿;事实根据仅说一项错误,就是你说如果不撤销拘留,就不能劳教,胡说八道;4、人民法院受案管辖范围错误,因被告是市级,应当向同级法院提出,但是有规定凡是强制措施行为的,应当向原告和被告第三人所在地的黄岛区人民法院提出。因此一审败诉。管明斗为殷××在一审判决前已补正被告第三人和增加诉讼请求,但法官违法,一审判决书未补正,并违反了告知义务。总之蒋永继不称职个律师,是个一诈二氓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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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jbp315 发表于 2014-12-23 16:30:50 | 显示全部楼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