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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工岗位外死亡劳动部门真的无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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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容身之地 发表于 2014-12-25 00:03: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刘洁,女,1998年9月29日生,汉族,随母姓。今年八月二日,刘洁私自离家外出。八月十五日深夜,刘洁父亲袁光辉被江苏省常熟市公安部门告知,刘洁于当晚下班后十二点在常熟市虞山镇千丝秀整形美发店所租的集体宿舍浴缸内溺水死亡,现场排除自杀和他杀。
在虞山镇司法所近半个月处理刘洁死亡善后事宜时,用人单位承认使用未满16周岁的刘洁打工,但认为刘洁是下班后死亡,刘洁的死亡与他们店没有因果关系,因此,他们只同意给予5万元的人道主义救助。刘洁的亲属认为,用人单位违反了及国务院,民事赔偿应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予以赔偿,且童工没有因工死亡和非因工死亡的法律手术语或行政解释,用人单位触犯了特别保护童工的红线,必须付出特别代价,才能达到特别保护童工的法律目的。双方观点尖锐对立,协商民事赔偿未果。
常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口头和书面答复刘洁之父袁光辉的信访诉求时表述,刘洁之死不符合,关于工伤或视同工伤的特征,其民事赔偿不属于《劳动法》调整范畴,该局无权处理,民事赔偿应向人民法院起诉。
袁光辉觉得常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也忽悠了他,认为《非法用人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明确了人社部门的职责,这两条规定指出,用人单位拒绝赔偿死亡童工亲属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对赔偿金额有争议的,按劳动争议处理程序处理。袁光辉说常熟市政府职能部门渎职、行政不作为。
江苏省人事劳动法律咨询平台025-12333,九月九日下午电话答复袁光辉、刘洁之死,符合《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第二条规定的范围,用人单位必须赔偿,这个答复与常熟市人社部门答复相悖。
刘洁之死将近一个月,袁光辉还在饮泪泣血等待常熟市人民政府或该市信访局对信访事项复议答复。ding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