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校园恶性事件中的暴力行为的性质,大家讨论众说纷纭,有的说对,有的说不对。这就牵涉到一个问题:世界上到底有没有合理的正当的正义的暴力?这种暴力应该如何界定。只有清除地界定何种暴力为合理的正当的正义的,才好对这些事件定性,才能更好地有针对性地解决问题。如果说,过去潘冬子、喜儿等人反抗恶者的行为是合理的正当的正义的,那么今天所见的这些也是同样的吗?有何区别?这个问题去问1949年前的G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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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是维护社会底线的必要手段。可否如此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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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忍一点可以容忍的暴力,可以保证整个社会的大方面大方向上的和谐——美国人就是这样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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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样的道理:以前美国人动不动 狂轰滥炸,难免伤及平民,成为别 人攻击的口实;自从有了导弹,美 国人也能准确地定点清除了,不 会借人以口实了。是不是这个道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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