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惊天大冤,何处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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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鹿过 发表于 2014-12-26 06:19: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惊天大冤,何处申?



本人:欧宗祥,现年64岁,湖南省株洲市攸县贾山伏陂村人,1973年1月10日经推荐,成为伏陂信用站会计。受理本


村民的存、贷款业务。一直工作到2007年12月31日,连续工作35年,被湖南攸县信用联社解


聘:但攸县联社一直不予发放养老保险。攸县联社称:其与本人无劳动关系。只是委托关系,所以不予发放。


但攸县联社曾分别于下列时间颁布有关信用站会计养老文件,规定给予信用站会计养老保险:


1--1995年5月12日,颁布32号文件,信用站会计纳入了养老范畴。


2---攸县联社1997年11月,制定了《信用站业务员离职养老金统筹办法》并下发给原告。对离职人员符合条件,才


能被确认为领取养老金对象;对连续工作十年以上的人员发放养老补助金,月养老金标准为固定月养老金20元,另每工作一年增加2元),


3---2000年7月8日,双方签订了聘用合同,合同也载明养老保险条款):

所以本人不服,上诉到攸县法院,株洲法院,长沙法院,但是三地法院判决结果:本人与攸县联社为委托关系,不是劳动关系。


本人为信用站连续工作35年,白天工作,晚上守金库,三地法院竟判决:本人与攸县联社无劳动关系!


真是天大冤案!


本人认为:
1--、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双方所签《聘用合同书》明确载明“根据《劳动法》和有关劳动、金融法规签订,并载明了聘用期限、劳动报酬、劳动合同的终止与解除等内容,符合劳动合同所有特征,双方应该是劳动关系。


2---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枉法裁判。老百姓冤案何处申?


法制、和谐社会国家,“公平、正义比太阳还要有光辉,本人为信用社辛苦一辈子,连养老保险都没有,现在年纪已


大,无经济来源,生存都成问题。希望各级领导要更多关注我们农民弱势群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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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湘 发表于 2014-12-26 09:35:00 | 显示全部楼层
当今中国权力大于法律,该冤案属于此内,不刹死以权压法,以权代法,社会无以公平,盼望真正的依法治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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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湘 发表于 2014-12-26 12:50:25 | 显示全部楼层
有法官不依,空谈依法治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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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湘 发表于 2014-12-26 16:05:50 | 显示全部楼层
有劳动合同为什么没有劳动关系呢?按劳动法签订的劳动合同按劳动法十六条就已经建立了劳动关系,这明显是冤案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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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湘 发表于 2014-12-26 19:21:15 | 显示全部楼层
冤冤冤!!依权冶国!!权压百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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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湘 发表于 2014-12-26 22:36:40 | 显示全部楼层
用人单位是财神爷呀!白纸黑字都不认帐,信用社还有什么信用可言呀!老百姓谁敢把钱存入信用社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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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湘 发表于 2014-12-27 01:52:05 | 显示全部楼层
看来国家劳动法根本不是“为了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底层弱势群体按劳动法签订了格式劳动合同还是打不盈官司,劳动合同还有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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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刚鹿过 发表于 2014-12-27 05:07:30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法官不依法,造成冤案多,一旦成冤案,耗资眠不觉,法官不依法,万剐不为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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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刚鹿过 发表于 2014-12-27 08:22:55 | 显示全部楼层
信用站站牌                                                                                                                                                                                                                                                                                        与信用联社,已签聘用合同,根据《劳动法》签订了格式《聘用合同书》,明确了“劳动法的终止和解除”8中情形,而且首条说:“1,劳动合同期满即终止执行,如工作需要,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订。”白纸黑字,证据证实。并且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了的信用站站牌,联社就是不承认有劳动关系,就连法官判决:也不承认有劳动关系,也是昏官一批,浅踏《劳动合同法》,真是冤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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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湘 发表于 2014-12-27 11:38:20 | 显示全部楼层
签了劳动合同,颁发了聘用证,用人单位还扣收了他的个人部分养老金,连续工作三十多年不是劳动关系真是荒唐之极!!中国官员太黑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