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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市信访局与国土局对襄阳中院用地问题的答复不一致
一、事关襄阳中院的用地问题,刘先明的投诉及办理结果: 您投诉事项的详细信息: 序 号 投诉日期 问题类别 标题 1 2014-01-24 工程安全监督 襄阳中级法院违法建设审判与办公楼 投诉内容: 襄阳中级法院违法建设审判与办公楼 精细管理工程创始人刘先明 2014年1月23日 从襄阳市国土资源局官网了解到,2013年6月14日,襄阳市国土资源局发布了涉及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与办公楼的划拨土地批准前公示 拟批准划拨单位: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土地座落:襄城区檀溪路 土地面积:23081.1平方米 建设项目:审判与办公楼 公示期:2013年6月14日至2013年6月27日 注:公示期内对拟划拨土地有异议的,可向襄阳市国土资源局襄城分局或襄阳市国土资源交易中心书面提出。 襄阳市国土资源交易中心 2013年6月14日 2013年7月18日,襄阳市国土资源局批准了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与办公楼这一建设项目所需土地的划拨,详见: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结果公示 批准时间:2013.7.18 划拨用地单位: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土地使用者:新增建设用地 划拨决定书编号:鄂XYXC026号 规划土地用途:机关办公 地块位置:襄城区檀溪路 土地面积:23081.1 承办单位: 建筑面积: 2010年3月16日,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启用了审判综合大楼,该楼建筑面积27536平方米、主体框架11层,对审判区、办公区、休闲区进行了合理化隔离。 据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有关人员介绍,划拨土地批准前公示中所指的土地面积为23081.1平方米的审判与办公楼,就是2010年3月16日启用的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审判综合大楼。 显然,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建设项目——审判与办公楼,在投入使用三年后,其占用的土地才向社会进行划拨土地批准前的公示,才获得鄂XYXC026号的《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根据《建筑法》的规定,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而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根据《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规定,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颁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和《建设用地批准书》,依照规定办理土地登记。建设项目施工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将《建设用地批准书》公示于施工现场。 显而易见,在2013年7月18日之前,在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与办公楼的开工时和施工期间,是没办理好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的,是不具备领取施工许可证的条件的,是不具备将《建设用地批准书》公示于施工现场的条件的;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与办公楼,在施工期间,违反了我国的有关法规。 您投诉事项的办理过程: 序号 日期 办理过程 1 2014-01-26 您的投诉事项已经转交湖北省信访局办理。 2 2014-01-28 您的投诉事项已经转交湖北省襄樊市信访局办理。 您投诉事项的办理结果: 序 号 出具单位 出具时间 文件类型 操 作 1 湖北省襄樊市信访局 2014-03-19 答复意见书 下载 答复意见书 编号:42455331395197305012 刘先明同志:您好! 根据您提出的信访事项,我局作出以下处理意见: 因市中级人民法院未缴清征地涉及的部分规费,市国土资源局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未出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厅项目的供地通知书。2013年12月13日在市中级人民法院缴清全部规费后,市国土资源局为其完善了用地手续。 二、2014年2月19日刘先明收到襄阳市国土资源局的回复: 网民,您好!首先感谢您对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您的来信我们已经收到,针对您咨询的问题,现回复如下: 1、市民反映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法警训练基地修建养猪场,有违法之嫌有关问题。经核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10月15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面积为40479.3平方米,批准用途为法警训练基地。2008年以来,由于中央慎用死刑指导思想、死刑案件复核权统一收归最高人民法院、死刑立即执行案件减少等多方面原因,该地块刑场作用逐渐被日常法警训练所取代,导致一直闲置。为将原刑场充分合理利用起来,2010年经市中院领导研究决定,在院内种植树木、蔬菜,建养猪场,所收蔬菜和养猪收益主要供市中院内部食堂用于改善伙食。为防止土地荒漠,该节约用地行为,符合相关政策。 2、市民反映市中级人民法院新划拨一块面积为23081.1平方米、用途为“机关办公”的新划土地问题。经核实,该地块属于襄樊市2005年第一批次建设用地项目, 2013年7月18日经襄阳市人民政府批准,依法办理了划拨用地手续,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为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土地用途为建设综合审判楼,面积2.30811公顷,该地块实际用途为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新综合审判大楼,属合法用地。 再次感谢您对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对我们的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 因为揭批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公司的枉法伪证和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错审而关注到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与办公楼建设用地问题的精细管理工程创始人刘先明不禁要问: 关于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与办公楼这一建设项目的用地问题,襄阳市国土资源局2014年2月19日作出的答复,与同在襄阳好风日之下的襄阳市信访局2014年3月19日作出的答复,为什么不一致呢?因为揭批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公司的枉法伪证和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错审而关注到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与办公楼建设用地问题的精细管理工程创始人刘先明不禁要问:关于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与办公楼这一建设项目的用地问题,襄阳市国土资源局2014年2月19日作出的答复,与同在襄阳好风日之下的襄阳市信访局2014年3月19日作出的答复,为什么不一致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