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无禁止即可为”并不绝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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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钱花了1 发表于 2014-12-28 15:16:11 | 显示全部楼层
更重要的是,“法无禁止”之事,从法律上“即可为”,但从别的角度看,却未必“即可为”。男女通奸,法无禁止,不能说“即可为”;通奸可能带来民事赔偿,就算你钱多得能赔几十回几百回,也不能说“即可为”。教师一门心思办“补习班”赚钱,科研人员写论文拼凑他人观点,医院给患者开不必要的药单,街上见人倒地不搀扶……都是法无禁止,也并不“即可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这些例子,大部分都是法律禁止的。文章要这样写,太轻松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