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济南论坛
公众论坛
今日济南
城市服务
请
登录
后使用快捷导航
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
“法无禁止即可为”并不绝对
[复制链接]
没钱花了1
该用户已被删除
没钱花了1
发表于 2014-12-28 15:16:11
|
显示全部楼层
更重要的是,“法无禁止”之事,从法律上“即可为”,但从别的角度看,却未必“即可为”。男女通奸,法无禁止,不能说“即可为”;通奸可能带来民事赔偿,就算你钱多得能赔几十回几百回,也不能说“即可为”。教师一门心思办“补习班”赚钱,科研人员写论文拼凑他人观点,医院给患者开不必要的药单,街上见人倒地不搀扶……都是法无禁止,也并不“即可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这些例子,大部分都是法律禁止的。文章要这样写,太轻松了
回复
推荐此帖
返回列表
公安备案37010302000101号
鲁ICP备14023970号
Copyright © 2008-2020
Aluntan
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