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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薇扼杀案证据清单至
余薇死亡。成都市检察院立案监督,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立案,收集调取的证据材料证明余薇死亡是扼杀。证据清単至: 证据律师调查记录:当时给余薇作解剖的华西医大黄飞骏法医证明:“就原始记录和当时解剖的情况,不能排除余薇被人扼死后被人抛下楼的,扼颈能造成余薇死亡。” 证据华西医大余薇尸检原始记录:证明余薇尸体上颈部损伤。原始记录记载:“右下颌下方有4片皮下出血2×2㎝、1×0.6㎝,颈部甲状软骨左侧有1.5×1.5㎝皮下出血,左颈部大片肌组织出血,左侧颌下腺少量出血。” 证据成都市检察院文证审査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颈前区小片状类圆形皮下出血,其损伤部位、形态、数量及分布符合扼痕特征。双上肢、双下肢多处青紫皮下出血,系钝性暴力造成的软组织挫伤。 证据四川省检察院文证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颈部为扼伤,扼颈所致。 证据四川省法医学会鉴定书;和证据华西医大法医学鉴定中心文证审核书: 华西医大法医鉴定结论:余薇的死亡原因为高坠死亡,主要高坠伤为颈椎断裂、颈脊髄挫裂伤。余薇四肢及颈部有浅表的擦伤或挫伤不能排除在与丈夫高波发生抓扯时形成。 证据证明该鉴定结论是虚假的,证明鉴定人故意作虛假鉴定。1. 不能排除扼死,怎么能作出“高坠死亡”的鉴定結论?2.鉴定结论“高坠死亡”是用尸体上未见的损伤“颈椎断裂、颈脊髄挫裂伤”硧定的。3.鉴定人把尸体上颈部损伤:“右下颌下方有4片皮下出血2×2㎝、1×0.6㎝,颈部甲状软骨左侧有1.5×1.5㎝皮下出血,左颈部大片肌组织出血,左侧颌下腺少量出血。”篡改为:“下颌和颈前部有4个小片状皮下出血。”证明鉴定人故意作虛假鉴定。该鉴定结论与《刑事诉讼法》第42条规定相悖,不具有法律效力。 2007年11月21日四川省公安厅《复核信访答复意见》:公安机关对余薇死亡事件,多次复査、复核,未发现有他杀的证据和疑点。省、市公安、检察机关和省法医学会、华西医大法医学鉴定中心的技手术相关人士检验鉴定,均认定余薇系高坠死亡,结论是科学的。 一觉醒来,天都黑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