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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要坚持的是理而不是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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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地区 发表于 2014-12-28 19:11: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火了。他在参加湖南代表团审议「两高」报告时表示,对于一些重大敏感案件,法院要敢于坚持敢于担当,他以曾引发广泛关注的夏俊峰案为例,称不杀夏俊峰这种人就非常危险。对于近期多发的暴力伤医案,周强表示将「严惩不贷」。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同时表示,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认真做好死刑覆核工作,严把案件事实关、证据关、法律关,确保死刑只适用于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如果媒体没有故意摘编扭曲周强的发言,这样两句话结合起来看就感觉特别怪。死刑既然要严格把关,谨慎使用,那么面对舆论意见非常多的案件的判断,所要做的是依旧遵守法律程式来决定。尤其是最近所面临的暴力伤医案,据我所知,目前这些案件都还没有进入到法律程式之中,周强是依据哪些资讯作出判断,这些伤害医生的当事人就需要被严惩呢?这个严惩是基于案件事实做出的判断,还是基于情绪表达所说的结论。而如果是根据法律程式而言,不仅不存在是否严惩的问题,也不会存在放纵的问题,最终只有一个问题,就是依法审理的问题。一个法院院长,面对未决案件,直接宣称将对当事人严惩,这完全是对法律精神的不负责。
同时,一方面强调要确保死刑只用于少数罪行,另一方面又强调夏俊峰不杀很危险,这样矛盾的表达,反映了对待死刑的态度的矛盾,而且严重的违背了无罪推定的原则。从慎重用刑的角度而言,美国就做的非常好,一个可能涉及死刑的案件,经常反反復复的审理,超过十年也很常见,对案件发生的所有细节都充分的进行挖掘,对判决的逻辑也仔细反復的推敲。即便是按照周强的发言,不杀就很危险的夏俊峰案,从事实关、证据关、法律关三关而言,并非关关都过了。这样的一个案件当事人,无论从哪个角度而言,属于「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也缺乏足够的论证。这个罪行极其严重是一个歷史遗留的表达问题,因为属于完全无法定性定量。对于夏俊峰的案件,舆论上是绝大多数都觉得不属于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但是法院如果要坚持自己的判断,那就应该说清楚这个极其严重究竟严重在什么程度,普通人的理解究竟错在了什么地方。很可惜的是,这个问题法院至今没有说服任何人。
对比两段对话,不难看出的是,最高人民法院义无反顾的从话语上也坚持了将法律作为人民民主专政铁拳的一部分,虽然做出了严格控制死刑的言论,但是并没有遵循控制死刑背后的轻刑原则、无罪推定原则。而且,法院敢作敢当这样的江湖话语,也颇让人惊心。
在欧洲,代表了司法正义的正义女神一手拿着天平,一手拿着宝剑,而她的眼睛是被蒙上的。对司法而言,用刑当然是一方面,这是保证判决能否得到有效执行,保证公信力的一个基础。但是,法律真正的让人信服,在于能够蒙上眼睛拿好天平,能够有理有据,不偏不倚,保证公平。为此,最高人员法院要坚持的还是如何把道理说好,而不是强调如何用刑。
来源:腾讯博客尤其是最近所面临的暴力伤医案,据我所知,目前这些案件都还没有进入到法律程式之中,周强是依据哪些资讯作出判断,这些伤害医生的当事人就需要被严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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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涯老孤客 发表于 2014-12-28 21:08:18 | 显示全部楼层
周强论夏俊峰被执行死刑极其荒谬49278 次点击529 个回复39 个赞同天涯老孤客 于 2014-3-12 14:26:40 发布在 城市论坛 > 猫眼看人今年二会上,最高法院院长周强在谈到法院要敢于担当的时候,把对夏俊峰执行死刑当做范本。且看媒体援引周强的原话:“夏俊峰是一名摊贩,杀了两个城管,造成一人重伤。但是就因为夏俊峰是摊贩,对方是城管,大家对城管有偏见,所以有些人、甚至有些社会上的大V就鼓动说这人不能杀。但是这种人不杀就非常危险,就好像两个人关起门来吵了一架,你把人杀掉了,如果这样也是正当防卫,这个社会就会天下大乱。”解读这段话:首先,周强把夏俊峰的案子定性为城管与小贩二个特殊身份之间冲突,认为社会舆情对夏俊峰持有同情是对城管的偏见所致,实属差强人意的说辞;其次,周强把夏俊峰与城管发起冲突比喻为关在屋里吵架,是戏弄法律;再次,周强对正当防卫的理解全然不具备法律专业素质,防卫过当也在正当防卫范畴。夏俊峰被执行死刑之所以引起社会舆情的轩然大波,不是因为夏俊峰与城管关在屋里吵架,而是城管在自己的执法场所群殴夏俊峰,被杀城管违法在先,所以,夏俊峰具备正当防卫的情节。证据显示,夏俊峰防卫过当,法院对其追究刑事责任,并无不妥;然而具有正当防卫情节可以减轻处罚,这也是法律所规定的。难道就因为夏俊峰杀的是执法的城管就应该被执行死刑吗?很显然,夏俊峰被执行死刑是法院出于政治考量需要的一个结果,绝非依法判案。夏俊峰被执行死刑之所以引起社会舆情的轩然大波,还有一个同罪不同罚的原因。这几年,城管在执法过程中,殴打小贩致伤致死的事案件屡见不鲜,法院的判决却是枉法轻判。如此司法,哪有公平公正可言?同情夏俊峰也是社会舆情对这样的司法环境愤怒的发泄。法院是一个维护法律尊严的机构,它的担当必须要建立在公平公正基础上。失去这个基础,所谓的敢于担当就是枉法滥权。习总书记最近在多个场合阐述了国家治理的框架理念。对照习总书记的讲话,不能不说,周强并未领会习总书记讲话的核心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