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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大东区曾玉超的控告材料
控告人:曾玉超,男,汉族,职工,住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前进乡八棵街街265号,联系电话:15524096978 被控告人:沈阳市大东区城市建设局 法人代表:局长 事由:房屋强拆,侵权损害赔偿 控告请求: 1, 依据国务院《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切实维护群众利益的紧急通知》中纪委监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精神,要求被控告人对强拆控告人两处安置责任,按我两处房屋实有面积进行回迁安置,提供相同面积的住房,,妥善对控告人一家进行安置。 2, 请中央政府上级职能部门明察为民伸张正义主持公道,在重事实,重证据,保护控告人合法财产,合法权益下,高度重视严肃查处,指令下级部门查明迅速落实处理解决为盼。 事实理由 控告人原工作单位沈阳市房产局水泥厂,家中有两处房屋,一处是80年单位为我分配的面积27平方米,另一处是因我儿子结婚用,在申请了单位同意和帮助下,载原有住房前边加盖31平方米的平房,两处房屋的面积系58平方米,被控告人于2010年9月,以汽车城改造项目为由,将我上述两处房产划入动迁范围,并告知只能给我家安置45平方米,并于2010年12月31日,在未经我同意,更没有对我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下,强拆我上述房屋,并已经实施强拆,在我无奈用汽油自焚下,才停止强拆。但在医院,对我非法拘禁一个月之久。 控告人认为:被控告人应依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24、25、26条规定,对我被拆迁的两处房屋,总计面积58平方米,按同等面积进行拆迁评估,按实有面积给我家妥善分配住房,不以威胁、恐吓手段,欺骗我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更不应该以非法手段,剥夺我安置同等住房要求的权利,为什么要刁难我,如给60平方米要我添加10万元。 经了解,与我同样情况的邻居刘伟,因在动迁办里有人,动迁办已给其安置一套60平方米,一套45平方米的两处房屋,但不用添增加面积款项,另有一名张军阳也是我邻居,其中一处20平方米违建房屋,给动迁组组长吴万青送2万元,就分到一套60平方米的回迁楼,也不用添加面积款,唯独控告人无钱、无人、无关系,自己实有的两处58平方米的两处房屋,为什么动迁办可以如此厚此薄彼地欺侮弱势控告人,剥夺控告人合法居住权?! 控告人不服,请上级政府职能部门明察,为民伸张正义,主持公道,在重事实,重证据,保护控告人合法财产,合法权益,合法居住权下,请严肃查处,指令下级部门查明真相,责成被控告人依法对其违法请求侵权行为承担责任,按控告人实有面积58平方米合理进行面积置换,妥善进行安置保护控告人居住权不受侵害。 控告人:曾玉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