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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斥襄阳中院的答复 精细管理工程创始人刘先明 2014年2月22日 2013年7月6日,本人撰写、发布了《可笑!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竟不会算旷工天数》一文。 2013年7月9日16:19,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微博回复本人,内容是: 刘先明:您好!我们已在互联网上看到你的发帖,我院主要领导高度重视,拟对该案进行复查。为便于联系请将您的电话、住址告诉我们。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3年7月16日,本人向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再审申请书》。 由于中国化学工程集团公司旗下的、涉入三一“行贿门”的“总经理”刘佑锟所在的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公司曾违背实事求是的党性,在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六说谎、枉法伪证,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也背离实事求是的党性,偏信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公司的伪证而错审,因此遭到本人的持续揭批,并于2014年1月31日撰写、发布了《马年开头炮,炸翻中化六建六谎言和襄阳中院二错审》一文。 在揭批的过程,本人又发现、揭批、举报、捅掉了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做的不严肃的“中国前进!”的“中国梦”公益广告,揭批了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位法警上班期间不雅的举止,揭批了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与襄阳电视台联合制作的一则宣传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电视资讯中的掺假镜头,发现、揭批、举报了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法犯法、违法养猪的问题,发现、举报、揭批了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法犯法、违建审判与办公楼的问题;还了解到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多年被评为襄阳市直机关“党建工作先进单位”,并继而揭批、举报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不符合“党建工作先进单位”的条件,揭批、举报了襄阳市委在评选表彰市直机关“党建工作先进单位”中的违规问题。 2014年2月19日,本人到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领取与再审一案有关的法律文书。 在前往襄阳的火车上,本人与襄阳市机关工委的人通了电话,襄阳市机关工委说: 我们已经专门组织专班在搞这个事。你当时打完电话,我们领导都很重视,当天就开了领导班子会,专门责成我们机工委的书记,组织了两个同志,专门对你所说的这些事情,不光是对你,我们对市民也要有个交待,我们很重视,当时就开了会。并且,这个星期天,你不是又在互联网上发了帖吗?发一次,我们领导都很重视,差不多就组织专班开个会,对于这个进展情况也很关注,对法院,责成他,法院当天也开了党组会,对你说的几个问题,法院也很慎重,我们责成他,我们提出的有时间,让他在有效的时间内,要跟我们对接,对这几个问题都给以答复,怎么整改的,领导怎么处理的,都要求有时间的,我们有专班在搞这个事。 到了襄阳后,本人先去了襄阳市纪委,查阅、复印了与襄阳市直机关“党建工作先进单位”的奖励有关的《关于规范发放在樊市直机关公务员津贴补贴的通知》,襄阳市纪委的工作人员,热情让座、倒水,还认真地把复印件裁剪整齐、装订好,给本人留下了很好的印象。 当天下午3点多,到了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后,与两位法官进行了一个多小时的交流,领取了再审一案《民事裁定书》和《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对刘先明解除劳动合同争议案的信访答复》。 现在,本着尊重事实、还原事实、服从事实,尊重法律、服从法律、依据法律的立场,对《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对刘先明解除劳动合同争议案的信访答复》予以如下驳斥。 一、《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对刘先明解除劳动合同争议案的信访答复》写道: 你因与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襄中民一终字第152号民事判决,于2013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再审。因你申请再审已超出法定的申请再审期限,故本院以鄂襄阳中民申字第00005号民事裁定书依法驳回了你的再审申请。对你所反映本案存在的问题,本院作为申诉信访案件进行了认真复查处理。 精细管理工程创始人刘先明驳斥: 2013年7月5日,在完成了在武汉铁路局党校、吉林石化、一汽、中国兵器工业集团、邢台银行等单位的培训、咨询、调研等事项以后,本人从互联网上看到2013年7月4日在吉林长春召开的全国高级法院院长座谈会的资讯,最高法院院长周强在会上表示: 在刑事、民商事、行政等各个审判领域都要坚决防止冤假错案。同时,各级法院要健全完善预防和纠正错案机制,吸取错案教训,完善案件质量监控体系,尽最大努力保证公正裁判。对于错案,要发现一起,查实一起,纠正一起。要实现“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就必须把每一个案件审理好,对于社会关注的一些复杂、疑难、敏感案件,更是如此。一个具体案件对当事人来说,直接关系到其权益的实现。万分之一的错案,对当事人来说就是百分之百的不公平。 本人之所以在2013年7月6日撰写、发布《可笑!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竟不会算旷工天数》一文,就是周强的“对于错案,要发现一起,查实一起,纠正一起。”之说给了我希望,周强可没说“超出法定的申请再审期限”的错案,可以不查实、不纠正。 另外,[非法关键词已被屏蔽]也说过:“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决不允许执法犯法造成冤假错案”,[非法关键词已被屏蔽]可没说“超出法定的申请再审期限”的错案,可以继续错下去,就可以继续有失公平正义。 《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对刘先明解除劳动合同争议案的信访答复》,不属于《民事裁定书》的组成部分,对于你们不得不承认的襄中民一终字第152号《民事判决书》里的一大错审,你们应该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民事裁定书》中进行纠正,而不该只是在《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对刘先明解除劳动合同争议案的信访答复》中,轻描淡写地说“不当”。这一“不当”的说法,充分暴露出了你们的认错,还很不到位。 你们2003年7月11日在出具的襄中民一终字第152号《民事判决书》中写道:“但其于同月5日、6日报到两天后,未经化六建公司同意擅自离开化六建公司,至同年10月30日,已连续旷工达80余天。” 现在,经过了十年多,你们终于在事实和法律面前,迫不得已地承认了“故此二审判决理由中认定你连续旷工时间为80余天确有不当”。 你们迟到了十年的这一认错,你们的一个判定被你们自己推翻,尽管还不到位,但是,对社会将带来积极的启示和意义: 1、面对一个枉法伪证的大型国企和一个偏信伪证的中级法院,一个有过被冤枉经历的申诉人的抗争力量,是微乎其微的;但是,有新时代“中国梦”的引导和激励、有新时代国家信访部门的支持、有新时代网络的支持,只要服从事实、服从法律,持续抨击、揭批、举报、申诉,中级法院曾经做出的错误判定,就有推翻的希望。一时推翻不了全案,能推翻一个案角,也是一个巨大的胜利。 2、本人揭批、举报获得“全国五一劳动奖状”称号的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公司,曾在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枉法伪证,现在终于得到了你们的证实和公布。襄阳市总工会、湖北省总工会、全国总工会,有必要通过一定的组织和程序,取消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公司的“全国五一劳动奖状”称号,以维护“全国五一劳动奖状”的尊严。html驳斥襄阳中院的答复精细管理工程创始人刘先明2014年2月22日2013年7月6日,本人撰写、发布了《可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