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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已注销,再去经营骗钱财,草菅人命谁来管,政府应该管一管;
案件事实: 启东肝癌防治研究所是启东市的一个事业单位,在2011年8月8日被依法注销并进行了注销公告。但在2012年4月1日注销的启东肝癌防治研究所又参与了国家科研项目,并利用原代码证与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军医大学东方肝胆外科医院签订了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课题联合协议书,骗取中央经费2479600元。 2012年9月6日在农户家实施科研项目采血时被害人晕厥倒地后,采血的三名医务人员不予抢救导致死亡的严重后果。 2013年11月15日本人向东方肝胆外科医院提供了启东肝癌防治研究所已注销的公告,明确说明了启东肝癌防治研究所因注销而丧失法人资格,不得以事业单位法人名义开展活动。但东方肝胆外科医院至今对此行为无动于衷,反而仍然与启东肝癌防治研究继续实施科研项目的侵权行为。 2013年12月份左右本人多次上访反映无果。 法律依据: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五条:经登记管理机关注销登记的事业单位,自核准注销登记之日起事业单位法人终止。第六条:未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单位,不得以事业单位法人名义开展活动。第二十二条: 申请登记的事业单位名称不得与已登记的事业单位名称和注销登记未满三年的事业单位名称相同或者相近似。 本人认为: 一、启东肝癌防治研究所已被注销,法人终止,且依法公告,导致众所周知已注销的事实,不得再以事业单位法人名义开展活动。但启东肝癌防治研究所仍然在此情况下又签订合同骗取中央经费2479600元行为构成诈骗行为。 二、东方肝胆外科医院明知启东肝癌防治研究所已注销,隐瞒了注销事实向卫生部提供了启东肝癌防治研究所的虚假资料签订了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项目任务合同书。构成恶意串通的共同诈骗行为。 三、在农户家实施科研项目采血行为属于违法,三名医务人员不予抢救的行为,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本人具有如下证据 以上所反映内容图片均采自权威部门的公告公示,本人愿承担由此而引发的一切法律责任。 发表人:钱允冲,电话:13862991413恩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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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该暴下光,这种暴光率越多越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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