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漳县交警大队执法人员开出的“14年2月2日”的“罚单”
近日,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一位郭先生向笔者反映了一件荒唐可笑的事情:临漳县交警大队的执法人员竟然于2014年1月份给他开出了一张14年2月2日的“罚单”。 据郭先生说,2014年1月初的一天,他开着自己的奇瑞轿车去临漳县城办事。到办事地点后,郭先生把车停在了路边。几分钟后,办完事的郭先生发现在自己轿车的前挡风玻璃处压着一张临漳县交警大队开具的违法停车的“罚单”。再仔细看,这张“罚单”令郭先生啼笑皆非。明明刚刚进入2014年1月,交警执法人员处罚的日期竟然是“14年2月2日”。郭先生苦笑着说:“我停车的时候也没有看到有禁停标志,看来到2014年2月2日的这个时间,我什么事都不能干,必须把车再停到这个位置。因为只有这样才能圆交警部门的罚款梦"。 上午十一点左右,笔者带着郭先生提供的这张早产“罚单”的复印件驱车至临漳县交警大队。数次扣敲大队长办公室无人应答后又来到政办室。工作人员听说是笔者前来采访,赶忙说需要与政办室王主任联系。在笔者的请求下,一位女工作人员拨通了王主任的手机,王主任在电话中听到笔者是前来采访交警执法人员开出早产“罚单”一事时,立即以正在开会为由中断了通话。片刻后,笔者再次与王主任通话,王主任立即解释说可能是执法人员的警务通出现了问题。当笔者告诉他这是一张手写的违法停车处罚单时。王主任又改口说那可能是执法人员的疏忽造成的。当笔者提出采访一下执法民警时,王主任让笔者到二楼找主管大队领导了解详情。 随即办公室工作人员把笔者领到了主管领导办公室,主管领导看了笔者手中的“罚单”复印件后,轻描淡写的说:“这不算什么事儿,当时可能是协管员开出的,应该是笔误,再说这仅仅是违法告知书不算是正式罚款手续。如果确实错了,我们给他改过来就行了.....”。看着手中的早产“罚单”,听着主管领导轻描淡写的解释。笔者感到很茫然,难道这就是临漳县交警大队的执法理念?难道违法告知书就可以随意开出?更令笔者置疑的是临漳县交警大队的协管员是否具备开具“违法告知书”的资格?笔者希望临漳县交警大队应该重视早产“罚单”的现象,应该严肃警容警纪、严格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以免损坏“公安交通警察”在群众心目中的形象!难道违法告知书就可以随意开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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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开车遇堵,得旁交警允可从单线逆行而出,却被另一交警抓获没收驾照和行驶证,且要扣6分,我多方反映无果叫我到警队指认允我逆行之警,到警队后因拍照现场协警被推搡胸部且被逼删掉所拍照片,后终得核实拿回证件,但己是四日之后,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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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误吧,1月初应该是1月2号!关键是你有没有违章,这才是关键!避而不谈是否违章,而专于笔误!楼主,选择性失明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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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的不严肃性 导致执法者对法律的不遵重 然后是执法的随意性和选择性 这是执法者人治的思想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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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是你有没有违章,这才是关键!避而不谈是否违章,而专于笔误!楼主,选择性失明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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