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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石桥公安机关对张银华被伤害案件处理结论的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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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巴巴的 发表于 2014-12-30 03:23: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关于大石桥公安机关对张银华被伤害案件处理结论的投诉材料
投诉人张银华被大石桥周家镇老古庙僧尼、帮佣无辜伤害一案,因迟迟得不到处理,于2013年8月9日向民心网进行投诉,反映公安机关周家派出所工作拖延,并无故损毁鉴定证据的事实,本案经过4个多月的处理,现公安机关出具的意见完全无视事实和法律规定,使本来清晰明了的案件变成毫无头绪的状态,更加说明了公安机关有意偏袒行凶者的事实。对于该处理意见,我认为存在以下错误:
一、故意隐瞒有关事实。
我作为投诉人是因为被打伤后得不到处理,打人方二十多人将我打倒在地,是我侄女打110报的案,打人的尼姑见事不好自己用石头打伤自己,企图逃脱责任,现处理机关以尼姑被打伤后自己报案,是不顾事实的本末倒置,我请求上级部门查一下当天的报案记录,查清我家人报案的事实。另外,我被打伤后家人已经报了120急救并不是派出所告知让上医院的,处理机关认定的事实完全是以打人的尼姑是作为受害人的处理,显然隐瞒重要事实。故意造成是我行凶打人的假象。
二、欺骗上级部门。
案件发生后一个多月没有任何进展而是一拖再拖,在我一再请求下才决定对我的伤情做伤害鉴定,但此后又无端的将做鉴定的片子损毁,并哄骗我说可以重新输出一份,但重新输出的片子根本不是原来的片子,显然是有意弄虚作假。对以上事实在处理中为何只字不提?另外,意见中称数天内调查了所有证人,并认为双方提供的证人倾向性较大。这段论述也不是客观事实,首先,派出所没有积极调查,其调查的所谓证人都是参与打人的僧众,她们是根本不能作为证人的。相反,对于本次打人案件的目击证人是存在的,在我们提供线索后,派出所才去落实的,根本没有主动调查,这两个证人属于案外人是重要的证人,派出所不以他俩提供的证实为准,却以和寺庙的僧人证据不一致来认定分歧较大,显然又是混淆视听,故意制造难题,欺骗上级组织。
三、歪曲法律
处理意见没有对我投诉的事项予以查清落实,为推脱责任不仅一再掩盖事实欺骗组织部门,而且还声称涉及宗教信仰问题所以得不到处理,我被打伤本是一个简单的伤害案件,与宗教信仰没有任何关系,我只是要求打人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难道因为打人者是尼姑就不能对她们进行处理吗?为什么要将普通的案件与宗教信仰联系起来呢?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何况本案根本不涉及宗教问题,大石桥公安机关显然是有意将此案故意复杂化,达到推拖责任的目的。
最后请求上级部门对本案中以下问题予以查清:
1我的腰椎被打伤的片子是怎么损毁的。
2为我重新输出的片子为什么不是我本人的。
投诉人:张银华
2013年 12月 31日三、歪曲法律处理意见没有对我投诉的事项予以查清落实,为推脱责任不仅一再掩盖事实欺骗组织部门,而且还声称涉及宗教信仰问题所以得不到处理,我被打伤本是一个简单的伤害案件,与宗教信仰没有任何关系,我只是要求打人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难道因为打人者是尼姑就不能对她们进行处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