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呼伦贝尔市中院李伟义院长:
您好:我们是2000年6月28日,牙克石市政府“八家联合检查组”违法行政案件当事人,当年6人被抓,一人因被判刑未能参加当年高考。 2000年10月25日,呼伦贝尔市中院就当事人行政案件下达呼行初字第9号行政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确认被告牙克石市卫生局二000年六月三十日作出的牙卫医罚字第8号处罚决定违法 二:驳回原告要求恢复名誉,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 2000年12月8日牙市人民法院就当事人刑事案件下达牙刑初字第216号刑事判决书,以妨害公务罪,判三当事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六个月,其中两人各被超期羁押7天,三人至今没给释放证。 2001年5月8日内蒙古高院就当事人行政案件下达内法行终字第13号行政判决书,维持一审行政判决。 2001年,当事人就刑事案件上诉至呼伦贝尔中级人民法院,当时因为行政案件二审没有定论,呼伦贝尔中级人民法院在2001年4月12日,下达了呼刑终字第25号刑事裁定书,裁定中止审理。 2001年8月9日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当事人刑事案件,下达了呼刑终字第25号刑事裁定书,维持了牙克石市人民法院的一审刑事判决。 2001年9月7日我们向内蒙古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刑事申诉状,近14年的时间里,内蒙古呼伦贝尔中院再没有任何结论。 2009年9月27日,通过中央驻内蒙古工作组向最高院转交了我们的行政申诉材料,现在,此行政案件因是否有损失在最高院申诉中,我们也多次往返北京最高院,答复是正在建议立案审查中…… 并且当年同一时间,在内蒙高院见到了当时主管刑事案件的王虎院长,2010年11月30日,内蒙古高院下达了内刑监字第66号函,将三当事人妨害公务刑事案件交办到呼伦贝尔市中级法院,呼伦贝尔中院至今没有答复。 2014年3月我们到内蒙高院,答复依然是回中院申诉。 依法申诉是当事人的权利,依法再审是法院的义务。 我们比呼格幸运,毕竟我们的生命还在,我们和呼格案一样不幸,都经历了漫长的等待…… 无论什么样的判决,我们只求一纸法律文书就够了,别无他求。 希望内蒙古呼伦贝尔市中院能尽快给我们答复为盼!! 2014年12月17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