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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叫赵桃花,女,1973年出生,山西省汾西县府西区居民,现将汾西法院非法扣押我方车辆及物品不予归不还的情况作如下说明:
2007年我丈夫闫玉富与贾小平合伙购买了一辆豪沃大货车后闫玉龙也参加了合伙经营,该车证件齐全,一开始由贾小平与闫玉龙二人经营,后又由我丈夫一人经营,在贾小平与闫玉龙二人经营期间,赢利亏损情况我方根本不知道,我方经营期间亏损十万余元。2012年3月闫玉龙起诉要退出合伙,并要求得到全部投资款7.9万元及每年3万元的利息,闫玉龙起诉时我丈夫闫玉富正在内蒙合法经营车辆,但2012年5月汾西法院突然下了一份民事载定,要扣押我方正在经营的车辆,在执行中汾西县法院又下发了汾民初字第76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将合伙纠纷错误定成了借款纠纷,判令我丈夫闫玉富与贾小平偿还闫玉龙借款7.9万元及利息,我方接到判决书后不服,向检查机关提起抗拆,当时判决已经生效。2013年6月20日,汾西法院派了六七个人到内蒙执行扣车载定,这些人在我方不知道的情况下,找到我方的司机,未向司机出示任何证件,用警棍、手拷威胁司机,扬言要判司机一年徒行,要就地收拾司机,强行要求司机交出车的钥匙,当时司机要向我打电话,这几个人马上强行将司机的手机搜去,经这伙人长时间威胁、欺骗,司机的车钥匙被他们抢走。这伙人拿上钥匙后将司机控制在出租车内,由其他人开上大货车,我方的司机被强行按在他们的出租车内,到了国道上,汾西法院的人才放开我的司机,并让司机拿车上的东西。当时车内已被法院的人翻的乱七八糟,司机忘记了带写有“锦宏煤运”的牌子。车被扣后这伙人让合伙人之一贾小平将车开走,同时带走的还有我车内写有“锦宏煤运”的牌子,因该牌子是锦宏煤运的通行证,不交回要罚款5000元,并每月要支付1200元的使用费,我马上给当时汾西法院的执行人员刘福强打电话,刘说不知道这件事,后我方又托人到汾西法院找王耀庆要这块牌子,王说只有蒙B10015的车牌,没有写有“锦宏煤运” 的牌子,并说这个牌子已被司机拿走了。 在法院执行扣押车辆时,检查机关已提起抗拆,临汾中院已载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只是临汾中院的裁定尚未送到汾西法院。2013年11月,汾西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又作出了再审判决,但这二次判决也是错误的、违法的。首先该判决未让合伙人之一的闫玉龙受到任何损失,既然是合伙人,就应当有利润共同享受,有风险共同承担,但判决却让闫玉龙收回了7.8万元的全部投资。其次未让闫玉龙赔偿贾小平和闫玉富的任何损失,根据法律规定,合伙人退伙应当赔偿其他合伙人因其退伙而带来的损失,但判决书未让闫玉龙赔偿。三是错误的认定闫玉龙未参与合伙经营,本案再审已查明闫玉龙已参与了车辆的经营,但判决书却明确认定闫玉龙未参与经营。 我认为汾西法院扣押我方的车辆的行为都是违法的,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正在合法经营的车辆不应扣押,只有当事人的行为使判决的不能执行或者是难以执行的时候才扣押车辆,本案不存在这种情况。二是他们在扣车时未向司机出示任何证件,也未开扣车清单,强行将司机拖到出租车内,三是汾西县法院执行人员在扣车时根本没有通知当事人到场。四是用欺骗、威胁、挟持的手段不经当事人同意将车抢走。五是让另一个被告贾小平将车开走;六是拿走我的“锦宏煤运”的牌子还说没有拿;七是未向当事人开扣车清单,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 我认为汾西法院的执行人员最大的错误是拿走了我方“锦宏煤运”的牌子还说没有拿。写有“锦宏煤运”的牌子肯定是法院的人拿了,一是因为这个牌子一直在车内存放,否则无法运营;二是因为扣住车后我曾向司机发短信说“车让开走,把锦宏煤运的牌子拿回来”,但法院的人不让司机接短信;三是法院王耀庆说这个牌子已被司机拿走了,可见牌子是在车内,而司机确实没有拿该牌子,司机要这个牌子无用,要是司机拿了肯定会交给我方,可见这个牌子是被法院的人拿走了。四是王耀庆的说法自相矛盾。他开始说牌子是司机拿走了,后又说根本没有这个牌子,可见他是在说谎。关于这个问题有我当时发的短信可以证明,司机王耀廷也能证明,另外还有人能证明司机回来时没有带这个牌子。 现在车已扣押五个月,在这中间我多次找法院要求解决,法院对此事并没有答复,执行庭孟小文还对我大吵大骂,对他们的非法行为给予辩护。我怀疑法院的工作人员接受了闫玉龙的贿赂,才做出这样的事情。 现在我要求汾西法院对非法扣押我方车辆五个月的行为作出处理,依法赔偿我方五个月的经济损失50000元,要求对汾西法院的几个执法人员予以处理,让他们承担非法扣车的相应的法律责任;要求汾西法院归还我方的“锦宏煤运”的牌子一块,否则赔偿罚款5000元及每月1200元的使用费。 此致 举报人:赵桃花 2013年11月9日神马都是浮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