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临朐县“人民”法院大门朝西为谁开?---颜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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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linmz 发表于 2010-3-3 11:06: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事件简介:



2008年6月6日临朐县组织多行政部门非法拆迁,而且动用近百名公安直接参与暴力强拆,我家人因维护自己合法财产,阻止这一非法行为,被抓10人,并治安拘留2人,刑拘3人。同年8月被刑事拘留的3人以“妨害公务罪”提起了公诉,45天就该结案的简单刑案,临朐县法院一审可以说是绞尽脑汁,找出了所有能够拖延时间的理由,先是同意我们要求,对公诉机关提供的音像证据是否剪辑做司法鉴定、又告知“公诉机关不提供母盘”不能鉴定,然后就是公诉机关建议延期审理、到期,再延期、再到期,接下来是向高院申请再延期,来来回回近一年,“难产”的判决终出炉,判决当事人“构成妨害公务罪”,而且判决中说“是否构成妨害公务罪,与拆迁是否合法无关”“我随即上诉到潍坊中院,二审开庭后审理 “以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距今一年多了,临朐法院开庭再审,在公诉机关没有增加任何新证据,将一审证据材料重新宣读了一遍,临朐县法院仍然坚持 “构成妨害公务罪”的一审判决结果。更让人无法理解的是二审已经认为“证据不足”,公诉机关不但不补充证据,反而又减去了原一审中最为重要的拆迁现场音像资料,因公诉机关发现原一审提交的最为重要强拆现场音像证据,虽然经过相关机关精心剪辑,仍然漏洞百出,对行政机关极为不利,实在无法支持公诉机关的指控反而否定了公诉机关指控,证明了行政机关违法,被告人无罪。因为它真实反映当时拆迁现场情况和公诉机关提供的证人证言自相矛盾。上诉人辩护人便举出本该是公诉机关的原一审音像证据,并指出公安直接参与拆迁,并非公诉机关和证人所说的公安是维护秩序等等事实真相,临朐法院本次判决不作有效证据认定,本身否定了该证据能够证明公诉机关伪造证据的客观性、证人证言不真实性以及被告人无罪的关联性,是明目张胆的枉法行为。



法官面对我们举出的此拆迁是非法拆迁的证据,临朐县天才法官更是作出了惊天怪论,“公诉机关及被告人的辩护人针对拆迁是否合法所提供的证据,属于行政诉讼的范畴,本案不做认定”。高、实在是高!我惊叹一个基层法院竟然有这样天才法官,不得不佩服临朐法院确实是藏龙卧虎的地方,没有他们找不到的借口,我一庸民就是不明白,如果没有行政机关的这一行政性行为,何来上诉人妨害公务的相对行为,理由只有一个,是因为法官很清楚行政机关此次拆迁的确是不合法,这也是为什么迟迟一审不判和中院二审撤销发回的根本原因。



重审判决这一认为否认了妨害公务罪的构成要件是“指使用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等依法执行职务,或者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行政性行为、不认定”!这一“牛论”意在充分说明只要是行政人员就可以为所欲为,只要是行政人员的行政性行为,不管合法与否,行政行为的相对人就必须坐以待毙,法官的这一“牛论”把百姓流传的“州官可以放火,百姓不能点灯”表现的淋漓尽致!





山东省临朐县东城街道    颜冰



                      联系电话:13306469157



              注:此案现上诉中院至今迟迟没判!



                                                            2010年2月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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似水年华 发表于 2010-3-3 15:01:23 | 显示全部楼层


              拆迁办主任衣明振
这一切结果的源头,应该追溯到我质疑拆迁过程中的“暗箱操作、公示结果不公开的行为”,从而激怒了有利害关系的相关领导。

         更让人无法接受的是拆迁办主任衣明振,面对我家人对于评估标准不一、公示结果不敢公开等不公平询问,这位领导竟然说出了让人目瞪口呆的经典名言!“美国打伊拉克公平吗?”这一形象比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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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龙肥锋 发表于 2010-3-3 18:55:53 | 显示全部楼层
匿名  发表于 2010-3-4 02:4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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烈火奥拓仔 发表于 2010-3-4 06:39:2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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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魔天使 发表于 2010-3-4 10:33:5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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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乐龙 发表于 2010-3-4 14:28:2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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