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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诉讼可以追认 最高人民法院判决 太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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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门 发表于 2015-1-1 18:30: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以后 打官司 不用写委托书给律师了 先让他打着 打赢了再追认 打输了 就说我没起诉过   换个律师再打   如果不立案 就把这份判决拿给他看        本案基本案情:        1、邱全义冒充邱全成  骗取了杭州西湖公证处的公证,该公证证明:邱全成委托某律师去打官司。        2、某律师拿着这张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和邱全义冒充邱全成签字的起诉状和上诉状,以邱全成名义,经浙江省高院二审最终打赢了官司。3、二审中我们提出了这个异议,但因为缺乏证据,还是完成了庭审,要求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同时,向公安机关提起控告,虚构借款借款,诉讼诈骗近400万元。4、但因为公安机关就是不立案,二审判决。现在,我们虽然控告多次,杭州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至今未予立案。5、二审判决后,邱全义向西湖区公证处承认,是自己冒充邱全成签字,骗取公证的事实。本案依据的公证委托书,被公证机关撤销。6、邱全成  见打赢了官司,发表公证声明,就诉讼行为进行“  追认  ”7、至此、事实已经清楚,本案至少原告是虚假的。于是,我们以原告主体不适格为由,向最高院申请再审,请求撤销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侦查。8、最高人民法院判决认为的意思是:西湖公证处撤销公证的决定,生成于二审以后的新证据。这证明的邱全义冒充邱全成诉讼的事实,也是二审以后才证明的。因为原案件法院,在一二审立案、审理时,是依据的公证书。公证书那时还没有被撤销,是有效的。故一二审立案符合法律规定。至于追认,法律没有规定诉讼的追认行为无效,故驳回了原告要求撤销案件的请求。也就是说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虚假诉讼可以追认  。9、我们认为:申请人认为:1、最高人民法院仅以一二审法院对案件受理的程序合法,就认定受理符合规定,这种做法是不对的,受理程序合法不等于受理符合条件。首先、本案因为原告虚假而不符合案件受理条件。        虽然案件受理委托公证书虽然是二审后才撤销的,但委托公证书证明的内容已经被证实是虚假的,即这是一个虚假的证据。无论该公证书的效力是否会因为撤销而自始无效,但作为一个虚假的证据,应该是自始没有证明力的。一二审法院,依据无证明力的证据作出的受理决定,等于受理无依据。所以,只能说一二审法院受理程序合法,但案件因为不合法受理条件而应当被撤销。其次,法院审理案件,应以事实为依据。在最高法院作出维持案件判决的当时,该案主体认定的程序在事实上是缺失的或者说原告的主体资格是虚假的,故其裁定维持了案件的做法,违背了再审当时的事实,是错的。所以一二审法院也许没错,但是最高法院错了。否则要最高院再审干什么?最高人民法院的职责,不单单是监督下级法院,更重要的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去维护公正与秩序。最高人民法院肯定对虚假诉讼可以追认,简直荒唐。虚假诉讼可以追认,是不是意味着也可以不追认?因为法律没有规定,真实的原告一定要追认。这就意味着《民事诉讼法》上对原告的主体资格的要求成为一纸空文,而且判决以后还要问原告追不追认。追认的,执行判决;不追认的,撤销。原告可以先让另一个人去打官司。打赢了就追认;打输了,就说没起诉过,案子就撤销。然后,他再打,或者再要另一个人去打,打赢了,再追认。任何人,知道有纠纷,无论是谁的,都去打好了,打赢了,叫当事人追认。给律师的委托书也不要写了,写了还麻烦,先叫他打着,打赢了,追认,输掉了就换个律师再打。这种行为至少违反了判决的既判力、一事不再理、诉讼时效        民事行为,法无禁止即许可,可以追认;而诉讼行为,是公法行为,其权利义务必须由法律做明确的限定,法无规定,就应该禁止,否则大量无权的公行为将会被肯定,民众的私权利根本无法得到保障。而最高法院却认为,法无明确规定不可以就是可以。也就是说许多无权机关的越权行为,法无明确规定不可以做,就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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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启门 发表于 2015-1-1 19:09:44 | 显示全部楼层
未完待续
樱桃开心 该用户已被删除
樱桃开心 发表于 2015-1-1 19:48:49 | 显示全部楼层
西湖区法院是虚假诉讼的炮制大户,你不知道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