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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明:法庭之败莫过于逻辑失败
法庭判决某方败诉或胜诉,或能够体现正义伸张与权利平衡,然而,既便某个法庭做出公众和舆论“可以接受”的判决,也并不等于该法庭的胜利。 法庭的胜败取决于法律逻辑的运用与推演,检验法庭审理、判决的过程与水平,不是无前提、无根据地估价“这样判行不行”,主要是考察、说明“为什么这样判”。 湖南省高院对唐慧诉永州劳教委案做出判决后,面对“撤销一审裁定,判决永州劳教委支付唐慧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共2641.15元”的裁决,欢呼法律进步、舆论胜利者有,因赔偿金额太少和无书面道歉而表示失望的人也不少。这里,且不论唐慧之胜败,让我们审视一下湖南高院的胜败。 若不出现支持唐慧基本诉求的裁决,毫无疑问,湖南高院将在舆论场上获得完败,地方的艰苦“维稳”仍拖泥带水无法了断,公众和媒体将持续聚焦此事,出现更轰动不测之事也有可能。所以说,湖南高院凭裁决结果,实用地避免了本院和地方权力的又一场大败。 但法律于此并未胜利。终审判决认定,唐慧多次严重扰乱国家机关和社会正常秩序,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法官对永州市劳教委的辩护予以支持,永州劳教委没有综合考虑唐慧及其家人的特殊情况,对唐慧实施了劳教,处理方式明显不当。“撤销并不代表违法”,湖南高院并不认为永州劳教委违法,改判的理由似乎是因为那机构“做好事发善心不够”。而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没违法就不应赔偿;既然唐慧多次“严重扰乱”,那就更不该对她赔偿。 裁决理由中呈现出的法律逻辑乱七八槽,判决唐慧胜诉的理由可以作为“宽大处理”唐慧的理由。执矛执盾,左右互搏,法庭就这样自伤自败。 终审判决不支持唐慧要求对方以书面形式赔礼道歉,理由是“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大家知道,国家可以书面道歉,法院可判决机构、个人对他人书面道歉,个人内疚可自觉对人书面致歉,但到了永州劳改委,就必须有特定的法律明文做出规定方可有书面道歉之举,这特权是凭什么得来的?湖南高院还能判决谁谁不可以书面道歉?其自身是否在“不可道歉”的名单之内? 不讲法律逻辑,导致低级错误。道歉,表示歉意,只有真心与假意的区别,口头道歉或书面道歉,既不表示“诚意程度”,又不意味着道歉方的错大或者错小。 民间社会,一般将登门致歉、公开道歉视为“较高级道歉”,由于内行人士把握体制内牛X机构死要面子的病态心理,才打出这张书面道歉的牌来。其实,永州劳改委已在法庭场合道歉并由媒体公之于世,连赔偿都认了,道歉决定内部也有书面记录,这情况下,有个书面道歉本是小事一桩,除落个安抚当事人和舆论的好处之外,不会有一丝副作用。以为不做书面道歉就保全了颜面,这真像是吃错了药,要不,就是没吃药的结果。 法官逻辑失败,决定了法庭、法律的失败。刘涌案、宝马案、佘祥林案、聂树斌案、彭宇案、许霆案等诸多被全社会高度关注的案例,早已明确告诉过我们这个道理。 当道义胜利、法庭胜利、法律胜利一致的时候,那必是法律逻辑在法庭占据至尊地位的时候。法律逻辑排除掉各种高于它的思想准则与特殊利益考量,法律和法庭才有公信力——更确切地说:才有法律与法庭。湖南法院系统最近有些问题,难怪大家白眼多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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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决理由中呈现出的法律逻辑乱七八槽,判决唐慧胜诉的理由可以作为“宽大处理”唐慧的理由。执矛执盾,左右互搏,法庭就这样自伤自败。”---原文说得很对。可是,你用的是法理逻辑,人家法官用的是另一套“逻辑”,有人称之为“中国逻辑”。你懂“三个基本法”吗?法官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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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严格来说唐慧的所作所为对其劳教是合法的,不管这个法有多少问题,毕竟没有废弃。是不是因为她的“冤情”,就可以法外施恩呢?我们无法执法必严,恰恰是有太多情有可原,也许有一天,某人可以因为生活困难去偷、去抢,甚至去杀人越货,难道也要被放过?所以湖南 的判决是有问题的,是维稳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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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主想用法律时,就是法律,不想用时,其他人也别想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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