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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六家法院一案八份判决裁定 弱者五年流浪诉讼盼不来公道
受害人余相飞,1995年高考时遭受招生部门和高校的徇私舞弊等一系列违规违法侵权行为,受害人本应读国家计划第三批省大专,因为当时招生不透明,招办迟延投档、擅填推荐志愿,高校分流人员违规办黑专业,以普通高等教育名义长期欺骗蒙蔽上当学生,受害人被调剂到低批次地方职业联合办学专业。受害人毕业后发现毕业证不被社会认可,定向生身份得不到地方承认,工作一直没有得到安置,文凭无用,没有生存技能,就业困难。自2000年开始,受害人与高校交涉无果,之后向教育厅投诉,并于2004年知道全部事实真相,受害人现已有充分证据证明校方和招生部门联合作弊,将好专业名额腾给未上线生,搞假定向黑专业坑骗糊弄山区贫困生。 2000年至2005年,受害人几十次向省教育厅、省信访局、教育部等部门投诉反映,省教育厅于2003年、2005年,两次书面回复称高校、招办没有任何违规行为,并且称受害人精神有问题,思想反动,将受害人交给地方政府看管。信访之路走不通后,受害人被迫向法院提起诉讼,2005年7月,受害人向武昌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控告高校及相关教育部门一系列失职渎职违纪违法行为侵犯受害人平等受教育权。2005年7月14日,武昌法院武区行立初字第9号裁定欺骗受害人,有意将行政行为作出日期等同于发生日期,以诉讼时效超过五年之期为由不予受理。受害人当即上诉,2005年9月13日,武汉市中院武立终字第288号裁定更是离奇,将受害人诉讼时效再次缩短为1995年当年,裁定时效已过不予受理维持原判。 根据教育法第81条,侵犯公民教育权造成伤害后果的,应承担民事责任。2005年11月,受害人向十堰市茅箭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告被告侵犯受害人教育权,要求被告承担侵权责任,被告为湖北经济学院、十堰市教育局。2006年1月,茅箭区法院茅法立字第一号以管辖范围为由不受理。受害人上诉到十堰市中院,2006年3月20日,十堰市中院十立民不终字第二号裁定:由十堰市茅箭区法院受理本案。 被告十堰市教育局追加郧西县教育局为被告。2006年9月28日,十堰市茅箭区法院茅民一初字第692号判决:以被告湖北经济学院、十堰市教育局、郧西县教育局没有侵权行为,原告所诉被告行为属行政行为,原告证据不足且时效有问题等原由,判决驳回余相飞诉讼请求,由余相飞承担诉讼费7910元及其它费用等一共11950元审案费用。受害人当日提起上诉,2007年7月6日,十堰市中院十民终字第86号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由上诉人承担二审审理费用7910元。 2007年8月,受害人收到判决后当即向十堰市中院提起再审请求。此后,受害人多次至中院询问,十堰市中院立案庭先称在处理中,后又称再审案子基本没希望,再后来称再审要向省高院申请。2008年夏,受害人多次至武汉向省高院反映,并向省高院提出再审申请,2009年9月7日,省高院鄂民申字第703号裁定,十堰市中级法院审理判决违反程序,指令十堰中院再审,中止原判决执行。 十堰市中院有意推拖半年后,于3月22日通知申请人将于4月7日开庭审理。开庭审理时,法官无意审理案情。本案一般民事再审程序,根据诉讼法,法定审理期限为三个月, 申请人多次到法院催促,没有任何结果,2010年7月12日,申请人通过省政府网向相关部门投诉,7月19日,办案人员通知申请人拿判决书,判决书判决“教育权不属民事调解范围,驳回申请人起诉”,日期为2010年6月1日。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人民法院对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起诉,必须受理;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十堰茅箭法院和十堰中院以种种借口不受理,其中理由之一是此案不属民事调解范围,但在一审二审再审三次审理和判决中,从未告知原告应当提起行政诉讼。相反,几次法庭审理中,审判法官明显偏袒强势方,根据诉讼法,侵权方也应负有举证责任,而法官在审理中非但不要求侵权方举证,反而在庭审时一再阻碍案情真相的调查,并且在程序上刁难受害人,特别是茅箭区法院、十堰中院的一审二审两次枉判,以官司败诉承担巨额诉讼费等方式企图要挟受害人知难而退。从武汉的两家法院到十堰两家法院,受害人流浪诉讼,历时五年,法院的态度却很明显,那就是不受理,甚至吓唬打压,比如在2010年4月7日,在十堰中院再审庭审时,竟然出动两名警察看守法庭。 事实已经非常清楚,法院同教育部门、地方政府一样,将受害人当作精神病患者,一再欺哄打压。这个掠食阶层的行事法则一向如此,谁敢喊冤就打击谁。法律任由法官摆弄,想怎么判就怎么判,比如: 武汉市中院《武立终字第288号》对本案上诉的裁定是:上诉人于1995年参加高考,录取新生的工作也在该年度进行完毕。上诉人起诉超过了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审裁定。 武昌法院和武汉市中院显然在对受害人进行欺哄,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不同于发生之日,本案受害人所诉被告舞弊违规行为,如原湖北商专混淆批次招生隐瞒联合办学身份招生,如郧西县招办、十堰市招办擅自签写改配意见,如湖北省招办渎职失职等行为均是在幕后进行,正是由于对侵权行为的不知情,受害人才受到排挤才会受骗上当读了一个黑专业,而这些违规侵权行为,并非狭义的具体行政行为,既便算作具体行政行为,其作出之日也应是暴露之日被受害人发现之日。因此,本案诉讼时效未过,完全符合受理条件。武昌法院和武汉市中院不予受理的裁定显然是在坑骗穷人。 武汉市中院的审判员曹琳说了实话,原话是“你去做厨师,我们就受理,否则,我们就不受理”。显然,法院受案的条件是,你这个受害人是想求正义公道还是好唬弄的,好唬弄,就受理,胡乱一判结案了事,求正义,门都没有。 2005年去十堰市法院诉讼时,市县某些官员要求我不得提及县市被告的违法情节,比如原店子镇镇委书记赵洪富就讲过“要抓住学校教学质量问题不放,其它不要提,否则官司很难打赢”,县委县政府的某些人对我家人称,如果再去告,只会承担更多的路费和诉讼费。十堰市的法官大人们决心早就有了,那就是判我输,而且不让我知道太多真相。 2006年到2007年的民事审判庭审中正是如此,比如二审法官卢鸣在庭审上公开称,不得提及市教育局违规组织未上线生报考之事,并且,当被告出示证据的时候,法官竟然制止,这些证据正是被告相互指证责任而我又拿不到的。从庭审日期上看,这就是一场唬弄,二审庭审当天是星期六。 而对于诸多审理延期,法官的说法是,“法院不存在延期,只要找院长签个字,一年两年都不算延期。”拖磨受害人,不仅是无赖行为,也是一种对维权者的变相打击报复。弱势者没有话语权,没有申冤出路,我已很难相信法院,特别是湖北的法院,这是十年惨痛信访诉讼经历的教训总结,无论是信访部门还是法院,他们所做的就是坑骗拖磨,推诿塞责,或者倚势瞎判。他们用恶声恶语,用最低级的伎俩挑战弱者的智商和忍受极限,我已经不想再见这些“人民公仆”的丑恶嘴脸,因为贫穷,我没有权利,因为没有权利,我更贫穷。信访也好,诉讼也好,不过是让破碎的心再添一道道绝望的伤疤,再去体会这让底层百姓心寒彻骨的残酷现实。 教育权利是公民基本生存权利,专业文凭是穷孩子赖以生存的支撑,我今天35岁,从2000年因无法承受伤害结果开始维权,到现在整整十年,历尽辛酸历尽摧残,向教育行政机关投诉反遭打压,不得不求助于法律,然而武昌法院、武汉市中院、十堰茅箭法院、十堰市中院有意不受理,受理也是推拖,或者黑白颠倒,枉判了事,多次审理明显超出法定审理期限,违反事实,有意偏袒侵权者,枉法裁判,混淆是非,在重要情节审理上明显违反程序,欺压弱小,无视当事人诉讼权益,践踏司法尊严。受害人因冤屈绝望,已经三次自杀未遂,这些法官们哪里还有一点良知,分明是为虎作伥倒扒弱者一层皮的豺狼! 明明是非立断的投诉诉讼,受害人迫切需要维护的教育权利,从教育主管部门到信访部门,最后到法院,公道没有,却把受害人拖了十年。为青春被贻误讨说法,结果是付出更多青春,为权利而争取,结果是丧失更多权利,为不平的命运而抗争,结果是得到更多不平。 我本有一份幸福的人生,而却屡屡被坑骗,而这些人恰恰披着国家的外衣,我只能眼睁睁看着血汗和努力付诸东流,人生最美好的十五年,我却在欺哄打压、凌辱折磨、流离失所、满腔悲愤中度过,四周一片黑暗,这让一个饱受欺凌的生命怎样来承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