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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位律师同行写给孙中伟的死刑求助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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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巧儒 发表于 2013-1-4 12:54: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位律师同行写给孙中伟的死刑求助信
  孙中伟律师事务所 /北京死刑辩护律师网 /孙中伟死刑辩护网
  
  尊敬的孙中伟先生见字如晤:
  首先祝您新年愉快!工作顺利进步,家庭幸福平安!
  我是山东某某律师事务所的王某京律师。2011年12月接手的一个江苏连云港中院初审的死刑错案——虽然一审侦查、公诉和审判问题成堆,虽然经历八个月的悉心准备二审提交了13000多字的《上诉理由》和约20000字的6个附件,虽然庭后提交了30000多字的《辩护词》并就本案一、二审的诸多违法问题致函该省政法委书记——但恰如您某文所言:“也许你自信于自己的辩护意见有据亦有理,法官却丝毫未接受。”“该案中……法院存在的重大错误在于完全以赔偿情况决定死刑,将一个只能是起影响、参考作用的因素直接人为恣意地逾越法律硬性规定升格为唯一决定性的因素。”  ——2012年11月,被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我的感受也正如您所言:“法官作为公平正义的化身,我不愿意相信在泱泱法治大国下竟有如此亵渎法律尊严之行为。”但又宁愿相信他们属于“非法的不得已”:“……判处被告死刑并不一定完全是因为在法律上就罪该被处死,而在很大程度是因为一、二审法院及承办法官受到当地党政机关、新闻媒体及群众呼声的影响而丧失了裁判的客观中立性。”——可是他们的做法却背离了法律人的最基本信条!?
  本来,笔者鉴于其家境赤贫,打算免费代理死刑复核,但该省高级法院强词夺理的“维持”裁定分明告诉我——他们是宁愿牺牲法治、制造冤魂,而不愿意承认有病、刮骨疗毒的!几乎可以肯定,如果猜测正确,他们会利用一切资源争取最高法院的“核准”!而樊奇杭等的死刑冤案又分明告诉我——最高法院的死刑复核也并非一片净土……
  如果一个罪不该死的年轻生命最终在我手中陨落,如果一对年届七十的老夫妇继亲子夭亡再尝养子冤死之痛,情何以堪?!正是在这种极度恐惧和不安中,在这种对自己刑辩技能和司法正义的极度怀疑中,军队转业、从业仅仅3年的笔者,深感需要同行中的佼佼者、正义之士、勇敢之人,出手相助。
  由于您在业界该领域的突出业绩和崇高声望,自从我在网上刚搜到了您,几乎就认准了您!等我带病阅览了您的大量文论后,更认准了您!这就是笔者不顾新年节日,匆匆致函叨扰的苦衷——因为“人命关天”既是刑辩业界的座右铭也是您痴心遵从的不二信仰!尤其是从“郭某抢劫杀人案”“4年4审”的辩护故事中,我看到了您对死刑辩护律师职业信仰的无条件的实行力,对律师?刑辩律师?死刑辩护律师行业荣誉的忘我珍惜!
  您的《死刑复核中应限制视频提讯》、《死刑复核中应当听取被害方的意见》、《死刑复核中应为死囚提供法律援助》、《死刑执行前应安排家属接见》的人文情怀,您的“身为一名死刑辩护的专业律师,孙中伟为很多罪不至死的死囚辩护留下了一条命。但在我国保留死刑的刑罚制度下,他也要替这无辜的死者讨回法律的公道”——中正无偏的护法行动,您的“期待有生之年能看到中国废除死刑这一天的早日到来、梦想着……专业死刑辩护律师在中国早日失业”——大爱无我的宽广胸襟,都是促使我下定决心求助于您的信心和动力源泉!因为:如果您觉得李某生冤枉、有救,就不会在意其年迈的父母是否会支付律师费或支付的多寡;如果您觉得李某生死刑裁判恰当无偏,您就会真诚并令人信服地告知本人和他的养父母,不要再做无谓的奔波……
  尊敬的孙先生,这次求助有三个特点,必须事先说明:
  第一个,您已经基本知道了。这就是李某生的父母年届古稀,由于李父腿伤残疾不能打工挣钱,由于李13年前尚未成年时被卷入一起冤枉的抢劫案及其后来活动假释的花费,导致一贫如洗,近年花销都要向3个农村的出嫁女讨要,希望您免费代理。当然,您前来会见的旅费还是要出的。到了临沂,吃、住和用车都由本人解决。
  第二个,该案日期紧急,希望您尽早介入。该案二审法院在2012年12月5日向本辩护律师挂号寄出《裁定书》,但由于律师所正巧搬家,辗转收到已是12月22日——而拆阅发现该文书作出的日期是11月15日!于是12月23日与案件介绍人一起前往李的养父母家通报情况,并协助其在12月27日向政法部门寄出9封综合求助信。但到目前为止,其仍未从看守所处打听到是否宣判的消息。根据您网上提到的几个案例,此时李的复核案卷应该已经报送最高人民法院,因此请您发挥业务熟悉及地利的优势,尽早介入,挽生命于既消!
  第三个,如果真得能够在本案中彻底贯彻刑事法治原则,不仅李某生罪不至死,而且发回重审后,完全可以对“转化抢劫罪”做无罪辩护——最终、最佳的结局应该是:除了盗窃罪判处的六年有期徒刑和近三年的假释考验期外,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数年有期徒刑——这样,李再服刑八年左右即可出狱——其父母尚有望焉。如果您全程参与,又是一个抢下留人、人伦再续的成功案例!
  该案概括情况请见“附件三:《李某生死刑冤案简评》”;该案详细情况请见“附件四:《阅卷笔录》”。
  ?
  孙先生,关于您的成就与奉献,已经不需要一般无名之辈,再陈溢美之词。但笔者赞同您的以下观念,并愿意追随践行:
  ① 一位真正优秀的大律师不仅仅是自己能够成功成名的律师,而更应当是能够带领更多的年轻律师走向成功的领袖型律师!
  ② 当我们的职业权利遭到剥夺或限制时,我们不能选择放弃或沉默!唯有斗争,才能争取到本属于我们自己的职业权利!
  ③ 目前我国的死刑复核律师是各自为战、没有领袖的一支游击部队,我们必须团结起来,才是我们唯一的出路。
  ④ 丹宁斯说,若是律师身上真有所谓最重要的品质,那就是诚实。律师对当事人必须诚实,律师对自己的对手必须诚实,律师对法庭必须诚实,而最重要的是律师对他自己也必须要诚实。唯有此,当一切尘埃落定,辩护律师才能真正赢得成功。
  ⑤ 在法治社会:再坏的被告人也享有获得辩护和公正审判的权利;律师不仅要对当事人负责,也要考虑对社会负责;律师只有真正能超越了对金钱的欲望和追求,才能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权益。
  ⑥ 如果你很在意钱,请不要选择做律师;如果要做律师也不要做刑事律师;即使要做刑事律师也不要做死刑复核律师。心中要坚信“做律师不是为了赚钱,赚钱的目的只是为了能长期坚持做律师”的信念。
  ⑦ 虽然我们没有权利决定在中国立即废除死刑,但我们完全可以通过提供优质的死刑辩护,严格限制与减少死刑在个案中的适用,防止死刑被滥用及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协助法院将每一个死刑案件都办成经得住历史检验的“铁案”。
  ⑧ 人情是国法的根基,死刑案件不能不考虑人道、人情观念、传统道德观念、同情弱者观念,尽量避免将一个家庭彻底摧毁。
  ⑨ 有律师或律所因死刑复核辩护难度高、风险大,同时很多死刑犯都出身贫苦,在律师费用上可能会大打折扣,而拒绝做这类案件。但对孙中伟来说,挣大钱并不是他最在乎的事情,他只是想找到一份自己喜欢的事业。
  ⑩ 经济与法治发达国家的刑辩律师也是相对清贫的,因为犯罪的人之中大部分都是经济窘迫的,不可能支付充裕的律师费——因此他们同我国刑辩律师一样,也是刑事法治的坚守者!?
  孙先生,笔者的经历、性情等与您颇有相似之处——都是力排众议扔掉铁饭碗,义无反顾地投入到自己喜爱的事业中去!只不过您是从事业有成的刑警到律师,我是从转业军人到律师。本来,由于从军后频繁改行,想以自学的法律才识服务部队,但事与愿违;于是,就以在野法曹的身份转业回乡。
  我常说,从军二十多年,没有赶上战事,抵御外辱,但却得到了人民慷慨的养育;转业回到地方,一定要以自己的学识和技能,加上勇气、智慧、同情心和责任心,回报养育自己的人民。转业4年来,虽然衣食无忧,虽然蜗居僻壤,但可以说是枕戈待旦,不敢懈怠——现在唯一缺乏的就是名师带路和施展的舞台。
  笔者的个人情况除了网上“律师黄页”的介绍外,请参照“附件一:笔者个人简介”。除了法律实务,文稿校对可称个人特长;特别能坐得住、钻得进可称个人优点;文史爱好广泛、需要分配精力可说是个人缺点……如果觉得可以协力同行,笔者愿意加入您的团队。
  身在病中,情之所感,心之所至,诉诸笔端,不当之处,请不吝赐教。
  此致
  敬礼!
  王某京
  20130102
  沂州西关·归往阁
  联系方式:158XXXX2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