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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某诉某房地产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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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打盹 发表于 2015-1-9 05:34: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原告廖某于2006年5月与被告四川国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2007年6月28日前交房。但被告国众公司只是在2007年6月24日的《乐山晚报》上以公告形式通知业主接受收房屋。廖某因未接到收房通知,于2007年9月向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国众公司交付房屋并支付违约金。
  审理中,被告国众公司辩称:已在《乐山晚报》上公告通知收房,被告未违约,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案件受理以及裁定结果:乐山著名房产纠纷律师万文清作为原告廖某的代理人,对被告的答辩予以了反驳:《乐山晚报》上公告并不是合同约定的书面通知,原告没有义务专门为看收房通知而去买《乐山晚报》,故应视为被告未履行通知义务。
  经过审理,一审法院认为:被告应于双方约定交房日7日前书面通知原告,但被告于2007年6月24日在《乐山晚报》上以公告形式通知业主接收房屋,该通知形式并不符合双方约定的通知形式,且被告也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已用其他方式通知了原告接收房屋以及原告知道被告在办理房屋移交手续而拒绝接收房屋。故被告现未办理移交房屋的行为是违约行为。一审法院支持了原告廖某的诉讼请求。被告国众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
  来源:乐山房产纠纷律师 www.lsfcjflaw.com
chenyanqi123 该用户已被删除
chenyanqi123 发表于 2015-1-9 10:07:5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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