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大石桥法院院长高大生、执行局长于克夫。落实中央政法委的“三个文件”纠正执法错误。
投诉人:孙天锦、女、74岁 要求: 1、继续执行大经初字第23号民亊调解书:第三项。 2、要求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撤销对我两次的拘留决定,予以刑事赔偿。 事实和理由:“大石桥市青花五金矿产公司”,欠我的货款,2000年10月业经大石桥法院调解,在大石桥法院主持下制定了。 被告承诺于2001年1月 30日前还清,到期不履行,执行民法通则232条: 大石桥法院2009年1月才给我执行欠款,债务利息至今不给执行。大石桥法院与我签订执行和解协议,其不是当事人,与我签订执行和解协议违法、无效。 被告1996年换营业执照时,大石桥工商局,将被告的注册资金从53万元,虚增至1200万元,无验资报告,无资金来源,虚增数额巨大。其虚增注册资金不具备法人资格,投资单位大石桥青花村委会依法承担连带责任,赔偿债务利息。 大石桥工商局违法将被告的注册资金从53万元,虚增至1200万元,应负连带赔偿责任。 自2000年致2009年,我无数次去大石桥法院,要求执行时,被法院违法两次拘留共30天。要求刑事赔偿。 投诉人: 孙天锦 2015年1月10日 | |
辽宁大石桥法院院长高大生、执行局长于克夫。落实中央政法委的“三个文件”纠正执法错误。
投诉人:孙天锦、女、74岁 要求: 1、继续执行大经初字第23号民亊调解书:第三项。 2、要求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撤销对我两次的拘留决定,予以刑事赔偿。 | |
大石桥法院与我签订执行和解协议,其不是当事人,与我签订执行和解协议违法、无效。
| |
被告虚增注册资金不具备法人资格,投资单位大石桥青花村委会依法承担连带责任,赔偿债务利息。
| |
大石桥工商局违法将被告的注册资金从53万元,虚增至1200万元,应负连带赔偿责任。
| |
大石桥法院,违法两次拘留债权人共30天。要求撤销拘留决定,予以刑事赔偿。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