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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高法有法不依,枉法裁判
河南高院判官原永杰,编造假案有一绝, 诉求末判、判未诉 , 诉求理由不显露 两区法院判一案 , 裁定书中看不见, 有法不依枉法判 , 禍国秧民造冤案。 一.案情和重复审判 1. 案情:2003年4月13日下午7时许,陈双洲帮朋友董德安驾驶豫C-65226号小客车,沿洛宜公路由西向东直行回洛,行至孙石交叉路口会车时,胡何芝无证驾驶多年未检的豫C-00246号摩托车,沿白营村路由南向北、刚到洛宜公路边向西左转弯逆行,使其摩托车保险杠右端和小客车右侧相触,胡何芝右腿骨折。交警队对胡何芝无照罚款200元;陈双洲罚款150元。2003. 年7. 月21日,胡何芝向西工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2005. 年4. 月18日,胡何芝作了二次手手术,又追加了赔偿清单。 2. 巳有西工、中法两审生效判决,又重复立案、审判 西工区法院,2006年8月1日作出西民重字1185号民事判决认定:伤残证据不合法、后期治疗费不全预判,判决:“一 陈双洲赔偿胡何芝各项损失70750,96元;二.…… 三. 驳回胡何芝的其他诉讼请求。” 洛阳中法,2007年7月31日作出104号民事判决:“一、维持西工区人民法院西民重字第1185号民事判决第三条”。 河南省高法,2008年6月3日,作出豫法民申字01322号受理案件通知书,受理陈双洲再审; 高新区法院, 2008年8月19日对本案又重复立案。证据未经质证,于2009年10月28日作出洛开民初字234号重复判决:陈双洲再赔胡何芝残疾赔偿金27582.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洛阳中法,2011年6月21日作出洛民终字904号民事判决“驳回陈双洲上诉” 二.陈双洲申请再审理由符合法律规定 2011年7月7日,陈双洲申请再审,请求:撤销高新区法院洛开民初字234号民事判决和中法洛民终字904号民事判决 理由是 1高新法院对已有两审生效判决,省高法已受理再审的案件,又重复立案审判,程序严重违法 形成一案多审,严重违反《民诉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项不重复立案强制性规定,和《民诉法》第一百七十八条再审规定……;高新法院对2003年发生的交通事故案没有管辖权。 2. 两审未作实体审理,编造民事判决2009年9月21日,庭审中,陈双洲代理人提出:本案程序严重违法, 请求法庭暂不审理实体。法院即休庭,未再开庭,对证据末调查、质证、未进行法庭辩论,编造出洛开民初字第234号民事赔偿判决。实属暗箱操作,枉法判决。严重违反了《民诉法》第一百二十条公开审判原则…… 3. .洛阳中院歪曲法律、删除上诉内容,维持违法判决…… 总之,高新法院不顾《民诉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项和笫一百七十八条规定, 对己有两审生效判决的案件,又立案审判,是典型的一事多审;区法院和省高法同时、同步、再审“西工法院和洛阳中院两审生效判决过的胡何芝人身损害赔偿案”, 程序严重违法。中院违反《民诉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歪曲法律规定、删除上诉内容事实,作出枉法判决。两审判决都是违法产物,严重侵害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请求上级法院查明事实,依据《民事诉讼法若干意见》210条项规定,撤销一、二审判决,改判驳回胡何芝起诉。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权威。 三,省高法弄虚作假,枉法裁判 2012年8月9日 ,省高法原永杰在高法13号公判庭进行诉证,申诉人陈双洲代理人到庭、被申诉人无故不到庭,多人参加旁听,陈双洲代理人陈述申诉请求和理由,並提交了申诉证据等。被申诉人不到庭能胜诉,有办人情案之嫌。 2012年12月17日,省高法作出豫法立二民申字00521号民事截定:“驳回陈双洲再审申请”。这个裁定书全文共924个字,裁定书的编写法官原永杰、弄虚作假;隐瞞申请再审理由;隐瞞儿个法院审判一案的审判程序,手段巧妙,诉非所判、判非所诉、有法不依、枉法裁判。 1. 篡改申请人再审理由,弄虚作假;陈双洲申请再审理由是.高新法院无无辖权、对已有两审生效判决,省高法已受理再审的案件,又重复立案审判,程序严重违法;.未作实体审理,证据末调查、质证,严重违反了《民诉法》公开审判原则;洛阳中院歪曲法律、删除上诉内容,维持违法判决。该裁定把申请再审理概为196个字,且与陈双洲的申请理由毫不粘边,只字不提审判程和法律规定。 2. 有法不依,枉法裁判,诉非所判、判非所诉,把应依法再审案驳回:申请再审和裁定书适用法律是“風马牛不相及”。再审申请理由是:有西工区法院、洛阳中法对本案的两审生效判决、省高法已受理再审通知,证据在卷,高新区法院又重复立案、审判,程序严重违法:高新法院未对证据进行调査、质证;没有进行法庭辩论,有庭审笔录在卷,这些在卷证据,足以证明陈双洲申请再审,这完全符合《民诉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项和第二款规定再审条件。该裁定以“不符合《民诉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项规定” 没有新证据,“驳回再审申请”,这一适用法律张冠李戴、移星换斗,诉非所判、判非所诉、風马牛不相及的裁定,手段奸诈、巧妙。这样有法不依的裁定,足以构成枉法裁判。 3故意隐瞞两区法院审一案,掩盖审判程序违法,裁定书从头到尾,根本不显西工区法院和高新区法院字眼;更看不到两个区法院谁先、谁后、判决结果;更不显示洛阳中法104号民事判决:“一、维持西工区人民法院西民重字第1185号民事判决第三条” 的判决结果;只字不提省高法己受理再审期间,高新区法院又重复立案、审判;上述隐瞞手段极为奸诈,使人们从裁定中看不到高新区法院审判程序严重违法,裁定结论最后一行却出现“原审法院予以受理并审理,并无不当”, 这一含糊其辞的“原审法院”,到底是指那个法院,是先审区法院、还是后审区法院,让人倍感糊涂。 4.歪曲法律,为枉法裁判借口:《民诉法》第-百一十一条明文规定“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按照申诉处理”; 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本案在五年诉讼中,西工区法院和洛阳中院对胡何芝伤残赔金的诉求,未漏审,也末漏判,因胡何芝未提供合法证据,判决:“驳回胡何芝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己经生效、在执行中。胡何芝未申请再审。本栽定把胡何芝到其他区法院又起诉伤残赔偿金说成“符合法律规定”, 其他区法院受理并审理“并未违反一事不再理的原则”, 照此歪典法律,高新区法院判决的第四条“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其他法院还可以再立案、再审判?…… 如此,循环往复, 必然形成“一事多审,层层剥皮审判”, 致一个民事诉讼案无日终结。法官这样审案,国法还有何存,岂能以法治国 这些法官,依仗职权,歪曲法律,制造冤案,隨心所欲,他是法官队伍中的败类,是禍国殃民的罪人,天理难容,必将受到应有的惩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