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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 住址: 被上诉人:福州榕诚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 负责人:,主任 住所地:福州市晋安区新店镇玄南岭路632号西园二期西园雅居19#3层 上诉人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晋民初字第 号判决,现提出上诉,上诉请求及理由如下: 请求事项:1、撤销原判,减免物业综合管理服务费,取消物业综合管理服务费逾期付款违约金; 2、判决《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无效; 3、判决《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无效; 事实和理由: 一、 晋安区法院一审判决书第三页写明:被上诉人为该住宅小区开发商福州市住宅发展公司选聘的前期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等级三级,负责该小区的物业管理服务负责该小区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期限五年,即自2009年2月1日起至2014年1月31日止。上诉人查明福州榕诚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是于2009年2月24日企业注册成立,上诉人有书证为据。福州榕诚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与开发商签署《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时未取得合法法人资质,无法以法人身份签订合同,所以《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是无效的、伪造的。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署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是以《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为依据而签署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也应是无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严重侵害上诉人的合法权利。被上诉人涉嫌伪造合同、伪造证据,开发商与福州榕诚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是母子公司,在小区物业合同上暗箱操作,欺骗西园雅居广大业主,严重违法,侵害西园雅居广大业主的权益,望福州市中级法院依法处置,撤销一审判决。 二、 晋安法院一审判决书第四页:物业管理企业有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服务的义务。事实上被上诉人物业公司没有按照《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提供相应的服务。福州榕诚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未提供完整、合格的三级物业服务,上诉人未得到应有的三级物业服务,上诉人才暂缓缴纳物业费,所以被上诉人要求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不成立。 上诉人在一审已向法院提交答辩书、书证、照片、录音、录像为证。一审法院没有采纳。上诉人的合法权利未受到保障。被上诉人严重违反《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也应向上诉人支付违约金 元。 三、 福州榕诚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违反榕价房4号《福州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指导性收费标准》。 1、综合服务标准第5项:承接项目时,对住宅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认真查验,验收手续齐全。物业公司未尽职做到查验工作。一审已经提交书证。 2、综合服务标准第7项:公示24小时服务电话。及时解答业主的咨询、处理业主投诉及受理维修等。业主咨询、投诉在一周内予以答复处理;业主急修二小时内、其它报修按双方约定日期到达现场,有完整的报修、维修记录,并有回访制度,满意率达70%以上。物业公司对应维修项目敷衍了事,业主满意度从未登记过。 3、综合服务标准第11项:每年至少一次征询业主对物业服务的意见,满意率70%以上。物业从未做过此项工作。小区业主对物业公司非常不满意。 4、公共秩序维护第3项:对进出小区的车辆实施登记管理,引导车辆有序通行、停放。物业对进出小区车辆未实施登记,车辆无序停放现象比比皆是,占用消防通道。一审已经提交照片、书证。 5、公共秩序维护第4项:对进出小区的装修、家政等劳务人员实行临时登记管理。物业未对小区进出人员进行有效管理,小区内小广告随处可见,即可见证外来人员随意进入小区。一审已经提交书证。 6、房屋等公共部位管理第1项:每年一次编制房屋等共用部位日常管理和维修养护计划,每日至少巡查一次小区房屋单元门、楼梯通道以及其他共用部位的门窗、玻璃、消防器材及小区的表井盖、雨篦子、小品、花、草、树木等,做好巡查记录,有损坏现象的十二天内恢复正常。及时维修养护,维修率达70%以上。巡查、维修记录和保养记录齐全。物业公司未做好以上工作,小区消防设施、楼道门禁损坏严重。一审已经提交书证。 7、房屋等公共部位管理第3项:按照住宅装饰装修管理有关规定和业主公约要求,建立完善的小区装饰装修管理制度。装修前,依规定告知装修人有关装修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每周至少巡查一次装修施工现场,并有记录。发现影响房屋外观、危及房屋结构安全及拆改共用管线等损害公共利益现象的,及时劝阻并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物业公司未做好以上工作,小区违章建筑比比皆是,违章建筑对于广大业主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一审已经提交书证。 8、 共用设施设备运行、维修养护第6项:消防设施设备完好,可随时启用;消防通道畅通。物业未做好此项工作,消防设施损坏严重。一审已经提交照片、书证。 9、 共用设施设备运行、维修养护第9项:经常检查雨水井、化粪井,根据需要定期清理疏通,保持通畅,无堵塞外溢。物业未做好此项工作,化粪井时常溢漏,污染环境。有照片为证。 10、 公共区域清洁卫生保洁服务第6项:进行保洁巡查,楼道内无乱悬挂、乱贴乱画、乱堆放,无明显暴露垃圾、卫生死角等现象,保证小区内干净整洁。物业未做好此项工作,小区垃圾成堆。有照片为证。 西园雅居是福州市经济适用房项目,由福州市直属开发企业、物业企业进行建设、管理。在法律上应公平、公开,相关企业应该守法经营,不应该侵害广大业主的权益。西园雅居业主是社会保障房群体,属于社会弱势群体,无法与大型国企正面抗争,望福州市中级法院秉公办理。 此致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转送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QQ821778605 | |